黃根源(左一)、葉寶琳(中)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6月的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示威中,土地正義聯盟葉寶琳、黃根源、社運人士周諾恆及東北村民張貴財早前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囚兩至三周,及罰款1,000元。4人申請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審法院今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葉寶琳及黃根源需即時到監獄服刑。
辯方:「不守秩序」界線模糊 行政指令限制示威是否必需
葉寶琳及黃根源早前分別被判監兩至三星期,兩人於高等法院的上訴遭駁回,他們即時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處理兩人的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明言,示威者當日的行為明顯是不守秩序,問題是訴求與表達手法是否合乎比例、定罪及刑罰是否合理地可爭論。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示威者沒有直接阻礙立法會的程序進行,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立法會財委會會議受到影響,法庭應予以示威者的行動容忍度。他又質疑,「不守秩序」的界線模糊,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發出的行政指令第11條,來限制市民表達自由是否超越必需性。
2014年6月6日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地下大堂
辯方:會議期間打鼻鼾是否有罪
馬官指,第11條的原意是希望市民在立法會大樓範圍遵守秩序,而一個人是否「遵守秩序」須視乎地點,如果有人需要經過當日示威者所佔領的大堂,前往會議廳開會或工作,便會對他們造成阻礙。
李柱銘表示,法庭需要考慮,某程度上的騷擾是否有罪。他舉例,公眾人士在旁聽會議期間打瞌睡和打鼻鼾,對會議造成騷擾,是否一種「不守秩序」。馬道立表示,此情況在某程度上是可容忍;常任法官張舉能反駁,本案是涉及示威和表達自由的議題,情況不同。
官:規則不能應用示威者身上 是否代表沒違法
李柱銘又指,第11條只限規管獲准進入會議廳範圍的人士,而不包括未獲准進入的人士。馬官質疑,規則應用不到在示威者身上,是否便代表他們的行為沒有違法;事實上當日有立法會職員勸阻示威者,但是他們沒有理會,已構成不遵守指令。馬官明言,必定會考慮示威有否違反第11條。
馬官亦質疑,當日大堂有100人聚集,絕大部份人都沒有聽過保安的指令,容易導致混亂;即使代表黃根源和周諾恆的大律師石書銘指,示威者之間會溝通,自發維持在場秩序,惟馬官質疑,以現場的人數,部份人未必會聽到示威者之間的訊息。
休庭15分鐘後,馬官宣佈,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葉和黃需即時入獄服刑。兩人被懲教人員帶走時表現平靜。
2014年6月6日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時任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被指聯同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香港人優先」張漢賢及黃根源被指阻止保安人員關閉公眾入口,3人於2015年8月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成立,各被判囚1至3星期不等。葉和黃其後申請保釋上訴。
另一被告張漢賢多次缺席上訴聆訊,早前上訴庭法官考慮到葉寶琳及黃根源的上訴已遭駁回,因此撤回張漢賢的上訴。張此後再沒有提出上訴,需於監獄服刑1周,惟至今他下落不明,法庭向他頒下的拘捕令仍然生效。
另外,社運人士周諾恆和東北村民張貴財被指於6月13日財委會審議前期工程撥款期間,走上立法會大樓簷篷掛標語橫額,兩人於2015年6月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名成立,各被罰款1,000元。
法庭早前駁回周諾恆及張貴財的定罪上訴,指案發地點公眾活動區亦屬於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一部分,兩人的行為已構成不遵守秩序。終審法院今日同樣拒批上訴許可。
開庭前,葉寶琳在庭外指,立法會通過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後,政府推出寮屋賠償,以威迫利誘的手法迫遷;至近期推出的「明日大嶼」計劃,均顯示政府將會繼續不義發展,因此應該繼續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規劃。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