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第三被告林傲軒、第二被告李諾文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均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名需接受重審。綽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共7項罪名。
經約27小時退庭商議,陪審團有問題需要查問法官,於晚上6時半開庭。經控辯雙方與黃官討論後,黃官於約7時半再次開庭,並給予指引後,引導陪審團繼續商議至晚上8時半。晚上8時半,黃官指示陪審團休息,明早9時半再續討論。
法官黃崇厚讀出陪審團寫在紙條上的問題,共有兩項。一是「非法集結」控罪元素裡,有關某被告的行為是否「令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受到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指被告作出某行為時「想」令人害怕,還是其行為即使無心但客觀結果上令人害怕;二是「非法集結」控罪中,第一、被告沒有親身使用暴力但和其他人夥同使用暴力,是否與暴動罪的元素一樣;第二,是「煽惑」罪行中的「鼓勵」是否包括考慮鼓勵行為的實際效果及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有此效果。
另外,黃官亦概括陪審團查問,指是否需要肯定某人「鼓勵他人」的行為是「真心相信」自己能夠鼓勵到他人,才算是一種「鼓勵」。
官:「意圖」即想唔想 毋須考慮是否「真誠相信」
黃官早前引導陪審團指,「非法集結」控罪中,若某人在場鼓勵他人做出擾亂秩序行為,即使其本人沒有做出該行為,也可被視為「夥同」參與。而有關「暴動」控罪中,即使被告沒有親身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但被告與在場人士擔當的角色可能不同,按其犯罪計畫、有共同的犯罪意圖等等元素,也屬參與暴動。
黃官今向陪審團表示,本案的關注點是被告做出擾亂秩序、挑撥性、侮辱性或威嚇性行為時,是否有「意圖」,並非其行為的客觀結果是否令人害怕。若果被告無心令人害怕是不足夠,陪審團需要肯定被告有「意圖」做出擾亂秩序行為,才能裁定有罪。該行為的後果有否令人害怕,並不重要。
就第二項問題,黃官籲陪審團「放開這個想法」,不需考慮兩個「夥同」之間的分別,按照有關「暴動」的指引去考慮,重點在於被告是否與兩人或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意圖。黃官又籲陪審團謹記,單單在場並不等於「鼓勵」犯罪。
黃官強調,「意圖」和「真誠相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們要考慮的,是被告是否有意圖憑他身在現場鼓勵他人,「用返你地嘅字眼:想唔想鼓勵他人」;而並非考慮被告是否相信其鼓勵有效。黃官又指,陪審團必須肯定實際上有鼓勵效果,因此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並不是他們要考慮的事項。
記者:黎彩燕
攝影:周頌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