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 2016年11月的反釋法遊行,社民連吳文遠、周嘉發及陳文威、大專政改關注組葉志衍和盧德昌、香港眾志林朗彥、時任嶺南學生會會長鄭沛倫,以及周樹榮、林淳軒共9人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阻差辦公、襲警等罪名。總督察賈錦琳堅稱警方當晚從鐵馬上拉走吳文遠是必要的武力,為避免吳失平衡或撞到鐵馬以保其安全;又稱時間迫切,未能在使用武力前表明身份及給予警告。辯方則直斥警方「陰濕」、「虛偽」,指當晚的武力不必要,違反《警察通例》。
總督察稱有絕對需要使用武力 辯方質疑違例
早前(8月29日)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向法庭提供警隊使用武力守則,以研究案發當晚警方執法武力是否超出合法權限。控辯雙方今(9月18日)同意以部份刪減的《警察通例》29章《武力與槍械使用》作為呈堂文件。
總督察賈錦琳續作供指,當他欲帶走坐在鐵馬上的吳文遠時,其他示威者捉住吳文遠,屬「頑強對抗」。因此根據《警察通例》,警方可向示威者施以最低程度武力,而當時他用了警棍「以最低力度」令示威者縮手,不再捉住吳文遠。
《警察通例》提及,除非有絕對需要,或沒有其他辦法,否則警員不可以使用武力執法。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指出,吳文遠沒有呼籲示威者衝出馬路,質疑警方沒有需要使用武力,亦有其他辦法達至合法目的,即是容許示威者經干諾道西其中一條行車線前往中聯辦正門外。
賈不同意,稱示威者應與警方配合,留在公眾活動區。他相信帶離吳文遠是最好的做法,因為要阻止他繼續呼籲示威者爬過鐵馬走出干諾道西。
郭質疑,賈將吳文遠扯下是否有絕對需要。惟賈堅稱他是「帶」吳文遠離開而不是「扯」,他一度稱是「有力量地帶佢(吳)離開呢個位」。郭多番追問下,賈才承認這即是「武力」,亦認為當時有絕對需要使用武力。
總督察稱時間迫切不予警告 辯方直斥「陰濕」
《警察通例》亦提及,警員在使用武力前,必須先表明身份,然後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什麼武力及該武力程度。賈錦林承認當時沒有向示威者作過這一連串程序,但解釋指時間迫切,不可行去做。
郭憬憲追問賈,為何扯吳文遠下來前,不表明身份及作出警告,「做咩要咁陰濕呢?」賈稱是為了確保吳的安全,避免他失平衡或撞到鐵馬。郭反問:「為咗人地安全,就用武力確保佢安全?」「呢個講法係咪有啲反智呢?」賈堅稱,當時只是想扶吳文遠手臂,然後讓吳的上半身跌在自己的上半身,接著帶他離開鐵馬。郭表示難以理解賈的說法,斥「你用「扶一扶」呢個字是非常虛偽,如果你用咁嘅方法扶阿婆過馬路,我敢肯定佢一定跌倒」。
郭指賈當時根本沒有理會吳文遠的身體平衡,而是蓄意令吳感到劇烈疼痛,並不是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賈否認。郭又斥賈是向示威者施加酷刑,做法違反《警察通例》。賈再次否認。
警長否認拉扯吳文遠下體
警長冼大錦續出庭作供。他指賈錦林捉住鐵馬上的吳文遠後,有示威者拉住吳。拉扯期間,吳的拳頭擊中冼。其後,冼用手指按壓其中一名黑衣男子的頸部穴位,令他感到痛楚,從而縮手。
冼強調當晚所用的武力是合法、最低程度及必需的。他又稱,曾多次警告吳文遠不要煽動群眾,但都不獲理會,因此要拘捕吳以防止事情惡化。拉扯期間,冼聲稱曾多次警告被告周嘉發放手,但不被理會,因此他用手抓住周的手臂,認為「那刻的力量是必需的」,並強調當他成功拖走吳後,便停止了使用武力。
在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的盤問下,冼否認用手扯住吳文遠的下體以借力拉走他,並指他扯住的部份是「左邊大腿內側較上位置」。郭追問,會否扯到下體但不記得。冼則回應指,若果扯到下體一定會記得,因下體質感屬海綿體。
郭直指冼向吳施加酷刑,因他是蓄意拉扯吳下體,令吳感到劇烈痛楚。冼否認。郭又指警方武力可以導致吳身體遭嚴重損害。洗則否認,反問「可以怎樣嚴重損害?」
案中2名被告林淳軒和香港眾志林朗彥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和參與非法集結,兩人毋須上庭應訊。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