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句「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正縱容(反水貨)這些暴力行為。」,出自於連自身學歷也成疑的議員口中,特別「鏗鏘」。先不論其下文是意思是質疑香港的司法公正,她的言行毫無公信力,本應可以不予以理會,即是人稱「當佢廢噏」。
但不可否認的是-她說的是事實。而我們就要接受這是我們香港的寫照嗎?這簡單的一句「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以我不懂法律,憑常理提出以下疑問:
1.警察拉人有否跟隨逮捕程序?(如被捕前警告?告知對方被「懷疑」所犯何罪?)
2.警方執法是否有合理的懷疑?
3.律政處到底是否需要有足夠證據和理由才提出起訴?
4.當無辜市民被捲入這繁複而看不透的法律程序時,我們是否毫無保障?或只可單靠法律援助?
5.被告人士所受到的心理和生理傷痛又可如何彌補?長時間的被控訴的壓力如何處理?他們有甚麼支援?
6.我們「賦權」的政府,可隨意運用政府公帑(即我們的血汗稅款)用於控告還未足夠證據檢控的人士,變相淪為打壓人民之用?
7.被告人士從被捕的一天如惹了一身蟻、甚至一身屎,在判罪之後得以還清白。但他所經歷的就只可以「當佢唔好彩」,或者「都告你唔入仲想點?」,除了以上,還可以如何追討?
8.法官判定被告人士無罪釋放,可否為被誣告提出控訴?
9.對於賠償被告人士的訟費,又要運用政府公帑?在問責制下,「任勞任怨」的Andy所帶領的部門,是否需要負上責任?
總括而言,我們小市民如何有效制衡不合理的控訴?
正如導火新聞線的社長所言:「點解我個仔無做錯,但係我要按我層樓來請律師證明佢係清白?」
感恩,我們還有正直法官守住我們的核心價值。
但面對前線執法人員濫權;律政失場,
我們是否要人人預備身上背負官司才算「正常」?
還是,我們要自我安慰,告不入算「執身彩」?
這是所謂的「政治檢控」;
為的是要我們怕。
我們的香港就是「警察拉人,法官仍會放人」,
但,你甘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