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與「恥辱」
在八月三十一日人大決議香港政改問題之時,我相信很多人都非常憤怒。這種憤怒不是無緣無故的情緒,而是一種道德情緒(Moral Sentiment)。因為人大的決議與我們的價值判斷有巨大落差,我們會有受辱的感覺,於是非常氣結。但是我們要問,我們所相信的價值是甚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此種種價值?這樣的理解又會導引出甚麼樣的政治意涵?
I
我們之所以憤怒,主要的說法是在中共的控制下,過半數提委會成員提名的要求等於中共先挑出自己的所屬意的政治代理人,然後才讓港人一人一票票選特首。這樣做等於我們沒有自由選擇管治一己生活的政治權力,我們被排除於自主生活的權利,也因先被中共挑出所屬人選才輪到港人票投特首,我們遂成為次等公民。
這裡包含著兩個很重要的價值:自由與平等。為甚麼自由重要?Charles Taylor在他的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中提到,自由的重要性在於它已成為今天我們肯認已身(Recognizing oneself)很重要的一個原素。與前現代社會不同,今天我們的身份認同不再是基於外在而固定的社會科層而定,例如說貴族,氏族,階級。今天我們的身份認同是建基於一種普遍性的尊嚴(Dignity),而這種普遍尊嚴的基礎是我們相信每個人都有能力對自己的生命作出選擇,定一已之生活,為自己的生命賦予內在意義。我們無法對一已生命的意義作出等量比較,每個人的生命雖千差萬別,卻獨一無二。在這種意義下,我們都擁有平等的道德身份,我們理應有自由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遂可以對社會有提出的要求,而這些訴求也將是「源於已身的合理訴求」(legitimate claim with self-originating source)。當這些訴求得以被正視的時候,我們也將感到自己的身份被恰切肯認。
II
當然並非所有的訴求也應受到肯定,這裡我們談的是合理的訴求。怎麼判斷合理?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提出了很重要的思想方向:假設我們透過一個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讓我們並不知道自己的出身,才能,性別,甚至自己特定的人生計劃,我們會怎樣設定社會制度?他的想法是,基於我們種種的資訊遮蔽,我們會以最公正(fair)的視角去思考社會正義(Justice)的問題。我們雖不知道各自人生計劃的內容,但明白彼此的人生觀可以大相徑庭,亦因為我們無法因應自己的特徵去選擇有利自己的社會設計,我們最終會選出一組能尊重每個個體各自美好人生追求的正義原則。在羅爾斯的理論當中,這組正義原則將保障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公平的機會平等以及對弱勢者最有利的財富分配。
換句話說,我們肯定自由此一價值,自由的意思在於我們可以在正義原則底下追求各自的美好人生,而這種追求一已生活的能力在道德意義上是平等的,即在有關我們生命的重要決策中,每個人理應有權參與以及提出異議的權利。這種「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具體政治體現乃是民主社會制度。透過民主選舉,我們把自身的意見及考慮表達予候選人,讓他在思考政治決策的時候得要關懷到社會內每個有血有肉的個體。當中的要旨在於每個人都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實踐一己之生活,我們的生活不應被任意操縱。
III
這次中共對政改的決定為甚麼會讓我,甚或更多的香港人有重大的羞辱感呢?我們可以想像,在今天工商界別主導下的提名委員會,中共可以透過政經的利益牢牢掌控當中的委會。而過半數提委會的提名要求則進一步防止異見者的出現,把部份不服從中共意旨的提委會委員提名出尊重人民訴求的特首候選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這樣的設計否定了我們的基本政治權利,污辱了民主,是在根本上否定每個人自主生命的能力。讓中共先挑出其屬意候選人後才使香港市民票選特首的意思是只有中共所理解和認可的規則及框架下,香港人才有選擇。然而,這樣是徹底踐踏了我們對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自我理解,是在最根本否定了我們的身份,我們遂感到極大的屈辱。
IV
這種屈辱是內在已身的,關乎到我們如何理解自身,是尊嚴的問題。尊嚴的問題不是「現實政治」可以消解掉。我們不會因為現實上的無力甚或是力量上的看似懸殊而卻步。尊嚴的侮辱是社會最大的悲劇。這悲劇的數量是巨大的。只要受盡壓迫的我們都願意挺身而出,那就是最大的力量,為著根深蒂固的信念而站出來的人是最堅定的,這正是中共最害怕的事情。讓我們把悲劇化為力量,凝聚能量,自主己身,實踐我城的政治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