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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保釋」所謂何事

七月二日晚及清晨,共511名市民參與由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發動的公民抗命行動被捕,當中有廿五人分別被控協助及組織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經保釋後將陸續於未來兩日(7月31日及8月1日)報到。25人當中有16位,決定於報到期間向警方拒絕保釋,要求警方決定即時檢控或無條件釋放當事人。

保釋是警方與當事人的協定,事主如果進行保釋,則需要在若干日子後回到警署報到。報到的日子長短不一,例如在新界東北被拘留的示威者中,有些示威者需要兩或三星期報到一次,而今次抗命的行動者,則需每月報到一次。如果事主拒絕進行保釋,警方便只能拘留當事人48小時,並決定是否在拘留期間進行檢控,將當事人帶上庭過堂;否則,警方則需要無條件釋放當事人,當事人無須在日後報到。當然,所謂無條件釋放並不代表抗命者不會被檢控,就算是事過一兩年,警方依然可以提出檢控的。

保釋、報到本來是個中立的制度,但近年卻容易成為警方控制行動者行動的「金剛箍」。由於警方不需短期內進行檢控,因此運動組織者面對的是每三個星期或每月均需花時間回到警署報到,曾經有人試過在六四七一前後被要求報到,嚴重妨礙組織者組織下一波的行動。我們需要重申,我們並不懼於承擔公民抗命所帶來的法律責任,但我們絕不會屈服於濫用報到制度的行為。這就是拒絕保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