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產權來管理知識,根本是沒有出路的。上文分析了知識的非競爭性特質,與一般實存的貨品有很大的分別。只是在歷史的偶然下,才採用了產權的系統來去管理知識。現在這個產權的系統出了問題,我們在短、中、長線這三方面,又可以做些什麼事?
在短線方面,版權持有人要放棄對抗式零和態度。這種態度只會令事情自我實現地走向雙輸的地步。例如版權持有人把當客人是賊,並游說政府,要以法例來配合,就算客人本來想支持創作人,不過因為被版權持有人罵而不高興,於是就沒有付款。錢收少了,事情就自我實現了,於是版權持有人更認為客人是賊。版權持有人返回美國憲法中的版權條款中的所指平衡點,明白版權法是為社會整體利益而立,跟其他跟版權法有關的持份者合作。例如二次創作和整個作品的翻版有根本性的分別,對二次創作應寬大處理,對打擊翻版並無衝突,而且二次創作對社會有擴闊言論空間、鼓勵創意等好處,版權持有人不應只著眼於本身的利益。
另一方面,版權持有人應以創新的態度,投入資源,去開發更配合知識非競爭性的特質,更方便用家付款的方法。例如Youtube開發了一套分紅系統,會自動配對影片中的音樂,看看有沒有包含有版權的作品。如果有,就會將在同一頁刊出的廣告,其中部分的收益,交給版權持有人。這個新的系統業績也不錯,Youtube的官方數字指「數以百計的合作夥伴每年可賺取數十萬美元」(1)。不過這個數字又跟版權持有人的授權定價有距離,結果版權持有人又選擇對簿公堂(2)。先不論回報是多少,這個系統本身很有潛力,因為可以令版權持有人有收益,又方便用家和影片創作人交流。正如一間新開的店,總不能開張幾個月就立刻回本。版權持有人要投資一些,Youtube那邊也多派點錢,跟著建立一個打賞系統,來增加收入。版權持有人更可以聯絡在傳統媒體中有心的藝人,來這個新平台免費演出,宣傳這個系統。各方先營造一個和平的氣氛,多收集對新系統的創見,讓系統在有共識的情況下成長。這樣對各方的持份者也有好處。
在法律方面,應該少改為上,直至達到了新的共識。每次修例時,因為版權持有人財鴻勢大,法例又會緊一些。政府太聽從版權持有人,讓他們獨大,對自己也沒有好處,分而治之本是政治的ABC,而不回應反對聲音結果也會令當局方失去權威。反過來說,就算不修改現行的法例,並不會妨礙大家尋找新的平衡點。在2002年末建立的共享創意授權系統就是個好例子。由自由軟件中得到靈感的共享創意,方便版權持有人,把法例中訂為屬於他們的權利開放給用家,只保留部分版權權利。共享創意是一種預先批准版權的系統。一般要合法使用有版權的作品,必須得到版權持有人的同意。預先批准版權的系統就是版權持有人先列出一些條件,如使用作品時要標示作者姓名和出處、可否作商業性用途等。用戶只要遵守即可合法使用,無須再問。這個系統配合現存的版權法規,而且已經吸引了各國不同的創作人開放自己的作品。至2010年末,估計已有多於四億件作品,是以共享創意授權條款開放部分版權的(3)。這個系統就示範了,不用更改法律,也可以自行尋找新的平衡點。不過前題就是,版權持有人願意開放部分版權。政府理應培植這類運動,讓一些創作人和版權持有人以這個方法向用家釋出善意,就不用只被保守一方的版權持有人擺佈。(利益申報:本人曾為香港共享創意的受薪職員,為期一年)
在中線方面,政府是有責任令市場健康發展,開發上述的另類版權收費機制,就可令市場有多元性有競爭。在這個過程中,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由無變有,如何由現在的系統過渡。香港政府有一優勢,就是有錢。可以用Matching Fund的方法先資助打賞系統,令創作人得到一元的打賞時,也同時會得到政府相應的資助。當創作人可以選擇版權持有人以外的收錢方面,就會形成制衡。當版權持有人投訴,政府就資助他們開發新的不會在用家層面斤斤計較使用次數的授權方法,以推動發展。
大家可能會覺得這個想法太完美了,因為並沒有人證明過另類版權收費機制可以取得足夠的收入。不過打賞系統是一個更切合知識非競爭性特質的收費方法,又可以讓我們擺脫產權的想法,由頭開始去收集新的意見和創意。給大家一個例子,一個完全公開的自由軟件Linux經過近廿年的開發,釋出3.0版本,有人調查一下有誰參加開發(4)。調查當中,發現微軟竟然是其中一個重要的開發者。把時間推早十年,那時大的軟件公司,基本上是以封閉程式源碼為核心的商業模式運作。而Linux漸露頭角,微軟就罵Linux是版權癌症。而在2002年,以Linux為核心業務的Red Hat才開始收支平衡,有點微利。如果當時有人說,微軟有一天會參加開發這個他們死也要反對的系統,根本是沒有人會相信的。
在互聯網上,可能性是多的,商業模式要與時並進的。版權持有人不應只當互聯網是要管制的,互聯網也是滿全商機的。我們已經有網上小額付款系統、電子商務模式、自由軟件商業模式等的經驗,而上述的共享創意運動已是自由軟件生出來的其中一個孩子。而且另類版權收費機制的研究和實踐也是很不多,有很多的可能的方法還未試過,發展的空間還有很多,我們沒有必要今天就下定論這是死路一條。
長遠來說,管理知識要離開每件計錢的產權本位方法,以估計作品對社會的貢獻為基礎來計算。而上文指出沒有一件作品,是完全只由一個人創造出來的,所以如何合理地分配金錢給間接的創作人們,並如何回饋給整體社會,也是個挑戰。當然,我們也可以討論分錢要以作品為本,還是創作人為本,哪邊要佔的比例多少。得到了共識後,就可修改法律。法律不竟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東西,而且在版權方法,有國際性的公約來規範,所以要修改是一條很長的路。
所以在如何管理知識這個領域中,可以討論的方向是多的,可以發展的潛是大的,並不只是狹窄地把問題約化為用家是賊。而且上述的發展方向不只對香港有利,中國不時被美國為首的版權持有國家指控為縱容國民侵權,有了另類版權收費機制及其背後的新論述,就可以反駁美國的指控,在國際上有另類的聲音。(5)
如果大家讀到這段還覺得有點道理,我邀請你多讀一本書,就是Lawrence Lessig在2004年所寫的Free Culture: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英文版可在 http://www.free-culture.cc 找到,中文撮要在 http://people.ofset.org/~ckhung/sr/freeculture.php,中文全本翻譯在http://www.myoops.org/twocw/independent/#20060904-01 而本站的兩位員老,聰頭和阿藹,是一早在香港推介這本書(如http://www.inmediahk.net/node/71320)
鳴謝:本文的前期研究獲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利樹培梁蕙卿教育基金」支持,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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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youtube.com/static?hl=zh-TW&template=press_statistics
(2)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10/12/viacom-round-still-complaining-abo...
(3) 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Metrics
(4) http://lwn.net/Articles/451243/
(5)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