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三年,台灣第一家同志書店晶晶書庫進口七百多本香港等地發行的男體雜誌,分別被基隆海關沒收及被基隆刑事組扣查,並以妨害風化罪起訴。經過兩年緾訟,上周一(五月三十一日)基隆地方法院宣判,負責人賴正哲被判有罪,刑罰為拘役五十日或以罰金代替。
判決書指出,查扣的書刊內容明顯展示男性器官,認定「男性愛撫、自慰圖片及肛門特寫」、「口交、肛交、雜交之圖片及男性精液」、「更有同志性愛圖片及淫穢不堪之文字敘述,足以引起一般人感到羞恥及厭惡感」,雜誌因而被指猥褻出版品。根據刑法二三五條,散佈、播送、敗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物品,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宣判翌日,同志社群和知名學者雲集書店出席記者招待會,當日我也剛好在台北公幹,慕名前往,可惜我儍乎乎的以為幾個捷運站和幾個地鐵站的車程差不多,抵步時記招剛結束了數分鐘,眼見枱上的名牌有何春蕤、許佑生、張小虹、朱偉誠、畢恆達、王蘋等名字,只好輕嘆一句:「我來晚了。」幸好在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網頁上找到講稿和剪報等資料,可以在這裏拉雜報導/討論一下。
案件涉及的議題層面甚廣,學者對審判提出了多方面的質疑:
1. 刑法條文剝奪了一般成人情色閱讀的權利,刑法間接為台灣訂下禁書清單,由評核當局決定人民可讀什麼書,不可讀什麼書,所以案件不單關乎同志權利,也關乎所有台灣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一篇談及色情品的管制問題的評論文章中,阮芳賦提出禁止色情品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公然侵犯,保護色情品的合法市場是桿樀言論自由的必要部分。關於有人提出色情品的氾濫與性犯罪的發生有關,但文章卻指出從一些實況統計研究看來,色情品的合法發行與傳播可能可降低性犯罪的發生率,並舉出丹麥在開放色情品的前後的性犯罪情況作為例子。
另外,「猥褻」亦很難定義,不同的宗教或群體都有不同的標準,人人皆可能被定罪。賴正哲指出,當初被扣查的雜誌共七百多本,經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評鑑後,只剩下98本被評為涉及猥褻的,從數量的差異可見在定義「猥褻」的過程是一個非常主觀的過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試圖為「猥褻」定義:「猥褻出版品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黃丞儀指出:「單純刺激性慾,既與他人無涉,對自己亦未必有害,則為何需接受法律之制裁?」(法治斌教授語)….. 而且色情刊物的管制涉及人民表意自由的基本權利,法院必須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亦即:國家必須有「實質重大利益」才能介入……刑法第二三五條不僅未能明確列出猥褻物品之定義,亦無法說明該罪背後所欲保障的「實質重大利益」。更嚴重的是:該條文不區分陳列販賣之時間、地點、對象、方式及目的,打擊範圍過於廣泛,恐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歷來大法官會議解釋所闡示的「比例性原則」。見原文
涉案雜誌交由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鑑定是否屬於「猥褻出版品」,學者質疑該基金會缺乏公信力,以及專業學術資格與資歷,其評鑑報告也缺乏學理根據,只屬主觀臆測…… 見原文
而且男同志才是主要閱讀群,應由同志鑑定刊物是否「猥褻」.......
2. 同性情慾即等同「猥褻」?
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朱偉誠指出,從異性戀者眼光來看,同性戀者所有行為都可能被解讀為「猥褻」,他認為此案是司法迫害,壓迫同志的公民基本權利。
性學專家許佑生提到他所翻譯的《同志性愛聖經》一書,該書三十年前在美國出版,輸往加拿大時因內文有九幅肛交圖片被海關沒收,法官宣判時以「看待同志文化忽略肛交,就猶如出版音樂史略過莫札特一般荒謬」判決他無罪,如今台灣比當時還落後。
學者亦質疑台灣當局對「猥褻」的定義有雙重標準:「為什麼有了國際影展加持的《天邊一朵雲》可以公開口交,但是同志書店引進國外合法的男體雜誌卻被視為猥褻?」除了因為電影在國際影展上獲獎外,我相信更重要的是電影是以異性戀觀點看情慾。
晶晶案令我想起《她們的女情印記》早前被網上流傳的電郵稱為「十八禁小冊子」,再引來基督教團體登報聲明,認為小冊子淫褻不雅。然而《天邊一朵雲》在香港上映的海報也挺露骨,為何這些桿衞色情道德的團體又不登報反對呢?報攤上隨處可見流行雜誌以半裸女生為封面,內容更有性愛專欄,盡是性器官、性技巧的描述,為何又不見反對的聲明?街上異性戀情侣親吻、摟抱、毛手毛腳均可隨心所欲,但五一六反恐同遊行中,同志及遊行人士互相擁抱,竟被人稱為教人「側目」、「嘔心」的舉動,可見同志任何行為均可被標籤為「淫褻不雅」。
晶晶案也教人想起女同志經典小說《寂寞之井》。這本小說取材自作者瑞克里芙‧霍爾的自身經驗,是第一本讉責社會不公平對待同性戀者的小說。此書在一九二八年出版時,在英國被全面查禁,在美國則引發了一場漫長的訴訟,有超過八百本書被沒收,出版商因道德罪名被傳召出庭。可惜的是,此書出版距今已近八十年,但書內所描述的偏見與迫害在今日仍未過時,而此書被查禁的經歷又和今日同志雜誌及刊物所面對的遭遇竟多有雷同之處!
3. 台灣社會處處都是女體寫真(香港亦然),滿足異性戀男性觀看的權利,為何異性戀女性則不可有觀賞男體的權利?又是父權政治作怪。可參考何春蕤、王蘋等文章。
還有更多更多的討論,請參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網頁。
賴正哲將繼續上訴捍衛同志觀賞男體寫真的權利,並可能會提出釋憲。
另外,在宣判前一個星期,晶晶書庫搬到對面的新舖位(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10巷8弄8號1樓),聽說新店是用按揭買下來的,可見賴正哲要在台灣打造同志空間的決心並沒有因此案而動搖半點。
摘自《揚起彩虹旗》:
晶晶書庫:「未來,期許著在多元的城市發展中,能有一個實際的同志社區,該社區不一定都要住著同志,而是塑造一個友善開放的同志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