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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令市民失望

「申訴若然理據足,專員為你解困局」,每當看到電視上這段政府宣傳廣告,都令人有一種很安全及受到關懐的感覺,腦海中就會幻想出有如包青天,正義超人化身的出現,扶危濟困,為民請命,但現實上並非如此,當你從作出申訴的第一步,原來才是惡夢來的開始。投訴人在2002年作出投訴政府部門行政失當,在一年多以後公署才有回覆,報告中聲稱:「多個府有關部門會相討處理工程的責任問題,及採取適當的土地管制行動」。滿以為事情解決,可以告一段落,怎知道,年復一年又一年,問題仍然存在未有解決到。於是,投訴人又去信公署查問究竟,展開第二次投訴,當中包括補充資料及要求覆檢個案,投訴時間恃續兩年,在2008年3月有終結,報告中最令人失望的內容其中一段:這個個案「牽涉非常專門的專業判斷,超出本署的職權範圍,因此本署不會置評」,但是他又有以下結論及評語:「從行政的角度看你的問題,情況雖不理想,但可以理解」。試問他又怎能就一些職權範圍以外的事情下結論呢?法例賦予申訴專員的調查權力範圍甚廣,這些權力包括傳召證人及要求他們提供須宣誓證明屬實的資料,然而,受調查的政府部門若刻意作出不實聲明,往往拿出專業意見為擋箭牌,小市民只有無可奈何接受不公的事實。在外國很多國家設立申訴專員公署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共機構不會不公平地對待個別人士。所以,申訴專員制度的精神,可視為基本上與各項旨在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免受「當局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國際協議的精神相同,當中亦包括保障人權方面的工作。因此,申訴專員制度應與人權公約是基於同一哲理,均以保障公民,免受政府不公平對待為目標。敬請專貴的專員高官們,擦亮你的眼看看市民真正的素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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