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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兩會”想到的幾個問題

中國一年一度的“兩會”又召開了。雖然每年的議題或有不同,但是“兩會”的機制卻未見值得一提的改變。

 “人民代表大會”素有“橡皮圖章”之譏,更惶論“政治協商會議”的實際地位。任何一種國家的政治機構或者管理機構都是社會性消費。如果這些機構本身不能有效地產生政治效應或管理效應,那麼,這種社會消費就意味著對社會資源的浪費。顯然,這不僅對國家、社會不利,也不會對執政黨有利。採取有效步驟,使“兩會”的社會功能得到實質性強化,或許應當成為打破中國目前政治改革僵局首先要邁出的一步。本文準備僅就“人民代表大會”的改革提出一些拙見,希望能對推動中國的政治改革有所助益。

一、明確“人民代表“的社會角色

每年看兩會新聞,都會有這樣的鏡頭----穿著少數民族節日盛裝的“人民代表”激動地對記者說,“我們認真學習了××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深受鼓舞… …”云云。看到這樣的鏡頭我會心痛。少數民族代表為什麼一定要穿節日的盛裝?這樣就能證明中國的少數民族受到優待嗎?難道人民代表開會是來過節度假的嗎?更重要的問題在於,“人民代表”是來學習《政府工作報告》的嗎?

 “人民代表”最重要的職能之一,就是通過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等活動,對行政權進行有力的監督。可惜,許多“人民代表”在高級官員面前常常表現出奴性,而逢迎拍馬已經成為時尚,他們又怎麼敢代表人民,對總理的報告提出異議。由於“人民代表”不理解“人民代表”的社會職能,“人民代表大會”自然也就無法有效發揮它的作用。因此,提高“人民代表”素質的首要之舉,便是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具體地規定“人民代表”的職能,並設立對其履行職能狀況的監測考評機制。“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權的監督職能的強化,毫無疑問有利於遏制行政權的腐敗。

前幾年,就有人不斷提出並論證“人民代表”應當專職化。但是,專職化的前提是必須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質,用法律明確“人民代表”的具體職能。否則,一些連“人民代表”的具體職能都不明確的人,一旦成為專職的“人民代表”,情況只能比現在更壞。因為,專職的愚昧者會比非專職的愚昧者產生更大的負效應。

當然,“人民代表”素質低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其產生的機制。現在的“人民代表”名義上由選舉產生,實質上還是由各級黨委指令產生。通過真實的選舉,由公民自主選出代表,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人民代表”素質低下的問題,“人民代表大會”也才能真正成為人民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機關。而每年的人民代表會議必然會因此對國家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對行政權產生真正的制約作用。

二、設立憲法法院

關於設立憲法法律的問題也有各界人士進行過長期的討論。不過,以往關於設立憲法法院必要性的論點,均以有利於保護公民權利,維護憲法的尊嚴,作為基本的論據。而我願意從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各國憲法法院有獨立設置者,也有設於議會之內者。根據中國的情況,為強化立法機構的職能,憲法法院應設於“人民代表大會”的管轄之下。

中國的憲法法院系統的案件管轄權不僅僅限於違憲侵權的案件,而更應當把行政訴訟案件納入其管轄權範圍。設立這樣的機制,就會使公民的行政訴訟權,同弱勢的立法機權,以及部分的司法權結合在一起,通過行政訴訟的法律程式,對強勢的行政權進行監督和校正。

弱勢的立法權如何同強勢的行政權形成平衡的權力架構----這是各國政治設計過程中務必著力關注的問題。平衡的權力構架就意味著,權力之間互相制衡處於合理的狀態。這種合理的狀態正是防止權力腐敗的體制性要求。

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雖然具有名義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但是,它卻缺乏實現這種憲法地位的具體機制。因此,將管轄行政訴訟的憲法法院系統設置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框架之內,一方面有利於實現權力平衡的制度性反腐敗機制,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充實“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這一憲法地位的內涵。

三、一個重要的代表資格問題

在“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有許多是各省和國家各部委的行政官員。以行政官員的身份來行使立法權,這恐怕是中國的一大奇觀。

立法機構創制法律,行政機構執行法律。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之間,在國家職能的問題上涇渭分明,不可合流。一個人如果既創制法律,又執行法律,法律就立刻失去了客觀性、公正性,並成為由執法者任意玩弄的東西。

立法機構的作用除了創制法律之外,還在於對行政權實施強有力的制約。行政權之所以強勢,是因為構成國家的最主要的物資性要素,絕大部分由其管理。因此,對強勢的行政權的制約機制如果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行政權的濫用和腐敗就無法避免。立法權的最主要的職能之一,就在於監督制衡行政權,使其在法律的邏輯上運行。試想,行政官員當“人民代表”,行使立法權,這樣的立法機構怎麼可能真正對行政權形成有效制約的態勢?

通過以上簡短的討論,就不難看出,取消行政官員充當“人民代表”的資格,乃是使中國的立法機制科學化、合理化必須採取的措施。

陳風 (轉載自博訊)

《真話文論週刊》第十期(首發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