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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姦變非禮,只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無搞撚錯!

迷姦變非禮,只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無搞撚錯!

圖:蘋果日報

係眾人目光都留意緊康橋之家果個仆街張健華點樣無恥無極限話自己係受害人而精液當夢遺嘅時候,我留意到呢單新聞

果種荒謬嘅程度係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砌辭的唔係李老闆,而係個所謂法官。我地一齊睇下報導,然後會發現有好多問題!

2014年3月18號,飛鏢場老闆李潤堅同個22歲女熟客傾計,然後飲完兩杯個女仔就不醒人事,之後事主仲要入埋醫院,法醫檢查發現個女仔體內同埋場內酒杯都有殘留鎮靜劑,底褲同陰道外都有李老闆啲精液。

老老竇竇,正正常常一杯酒,入面又點會無啦啦有鎮靜劑先?好明顯就係呀李老闆圖謀不軌啦,如果係正人君子,又點會搵到有精液呀?呢單野絕對唔係強姦咁簡單,應該係用藥迷姦囉!我一個廢青都諗到,點解控方可以咁撚求其?

第二,控方話因為女事主身上無性交痕跡,所以告唔入強姦,咁敢一句,咩為之「無性交痕跡」呢?一樣咁嚴重嘅罪行,點解可以用咁抽象嘅結果作為法律理據呢?咁樣對個女仔公平咩?我就當真係告唔入用藥迷姦,都唔好講意圖迷姦喇,強姦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條列明,如任何男子:「(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就已經犯左強姦罪,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 果啲咩婦女團體、女權團體,無人出黎幫個女仔發聲嘅?

第三,呢個暫委法官馬永新完全低估左女主事嘅創傷後遺症,辯方點講佢就點信,喂呀哥,辯方就一定係幫住個犯架啦,你有無用過你個腦去諗下件事對一個女仔黎講有幾大傷害呀? 本身改控非禮罪,都可以有懲罰及阻嚇作用,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條,猥褻侵犯(非禮)係刑事罪行,最高可判10年監禁,呀馬生你判番佢坐三五七年都理所當然啦,你而家判佢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咋屌你!原因竟然係因為佢「有企業家頭腦,不想判刑摧毀其事業」?因為「工作勤奮,過去一直積極參與保護動物和關注長者的工作,在飛鏢運動上亦見成就」,你有無搞撚錯呀? 毫無邏輯可言,咁即係果啲達官貴人,賈商子弟就可以亂咁黎?咁做唔單止無阻嚇作用,反而只會令權貴更加猖狂,更加不顧後果咁去干犯性罪行! 乜呢啲就係法治精神? 真係領教喇法官大人。

由迷姦變非禮,由數以十年計嘅刑期去到只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馬生你都巴撚閉喇! 最後認真一問,可唔可人上訴?有無人有能力又願意幫呢個女仔上訴?

文探花 Be The Thi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