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除了黑暗醜惡,還缺乏法律常識。
凌晨時份,社會記錄頻道記者於社交網絡表示,記者於旺角通菜街現場採訪時,無故被警員趕上行人路。該警員並對他說「記者行返上去,依條路係比犯行嘅」,記者懷疑是指剛在通菜街被警察包圍的市民。隨後更有警員以異常方法,走入唐樓內拘捕大約二十多名市民。
如果你認為警察這樣說沒問題,我想你要惡補一下法律知識。眾所周知,香港是行普通法的,普通法其中一個重點為「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指未經審判來證明有罪確定之前,優先推定被控告者無罪。即是說,警察於法庭作出裁決前,他們只可以稱呼被拘捕的人為「疑犯」,而無權稱呼被拘捕的人為「犯」。
轉述社會記錄頻道《記者行返上去,依條路係比犯行嘅》所說,「無罪推定原則」一早確立於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藍本的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條。香港基本法第39條亦有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持續有效,在香港是有絕對的凌駕性地位,如有任何香港法例跟香港人權法有抵觸時則必須修改。
可是,警察竟然好像不知這個重要原則,無視被捕者的人權,自己扮演法官「審判」被捕者為犯人。身為的專業執法者,竟然公然踐踏人權,無視法律精神,違背有絕對的凌駕性地位的「無罪推定原則」。這根本是破壞法治,破壞法律的核心精神。我們靠無足夠法律常識的警員維持法紀,豈不是既令人覺得諷刺,又令人覺得心寒?
當然,更令人心寒的,就是一班無知愚民,口口聲聲說支持警察維護法治,卻實則上支持警察破壞法治。就這事件,有人竟在網上說「拉得好」,更有人說「無需理由,把攪事份子拘捕一了百了」,甚至有人指出「被捕的就是犯」,這不但是支持警察剝奪別人的人權,更是支持警權凌存駕人權,支持警察無需理由拘捕懷疑犯事的人,並事先當他們是犯。如果有天他們不幸被懷疑是犯事者,他們會否接受自己無需合理理由被捕,並被當做犯人而不是疑犯?
警察已不是第一次衝擊法治。柒警暗角打獲、警司亂打途人、警員不依法跟隨武力指引濫用私刑、行駛權力時沒有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通通違反警例,卻遭政府包庇,有法必依、以法限權等法治精神淪為笑話,取而代之的是選擇性執法及警權無限大。那些號稱支持法治的「藍絲帶」有沒有聲討過警察?沒有。他們只會支持警察濫權,同時用盡歪理為警察護航,否認或合理化警察的濫權行為。他們不單支持警方及政權破壞法治而不自知,當中大部份更不知何謂法治。有人嘗試好心去指出他們的錯誤,卻永遠遭到辱罵。這些不講道理的人,愚昧的程度,比野蠻人更不堪。
上有政權包庇,下有一大堆愚民縱容,難怪警察這麼目中無人,連法律常識及法治也不放在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