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還可以自豪地說自己的城市是國際大都會嗎?搞文創,搞環保,搞政改,什麼都慢一怕,落後於世界潮流之下。提什麼國際標準,外國勢力全都變為負面詞。香港窮得只淨下北望神州,獨靠金融嗎?
提起國際標準,香港政府在單車發展上簡直是不合格。環觀全球,遠至紐約倫敦近至台北東京,當地政府全都大力推動單車友善城市。反觀香港,莫說全城改造,單車使用者的存在仍然被社會忽視,嚴重威脅他們的生命安危。單計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的統計數字,單車傷亡意外在十年內增了七成(《東方日報》 ,2014年12月16日)。政府一日不正視單車政策與配套規劃,受害的只會是市民。
事業家庭美滿的英藉業餘單車手Colin Robertson因車禍不幸喪生,日前法庭裁決肇事司機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需罰款4500元及停牌一年。裁決公佈後引起一眾單車友嘩然,紛紛在網上討論,更有臉書專頁「In Memory of Fallen Cyclists」 悼念及跟進裁決結果。除了認為人命寶貴,對司機刑罰過低,有輕判之疑。更不滿裁判官陳慧敏將事件歸咎於受害者,認為他當時身穿深色衫踩單車為不智的考慮,成為司機的疑點利益,致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的理據。有不少人發投訴信至法院,律政司已承諾對此案作出覆核判決。筆者非專業人士,對法律審判不盡熟悉,但希望能就各方意見,及以日常單車使用者的身份經驗,以常理思考事件不合理之處。
衣服深色與否是偽命題
首先,裁判官邏輯出錯。裁判官稱「相信司機被附近消防車閃燈導致眼花,案發時不集中…又根據道路者守則,單車手應穿淺色或螢光色衣服,但死者當時身穿深色上衣,尾隨在一輛巴士後俯身踏單車,或令路上駕駛者難於察覺。」(《蘋果日報》 ,2015年3月25日)司機眼花加上穿深色衫俯身踏單車的行為會否必然引致意外發生嗎?有網民認同說穿淺色衫會更顯眼,這是當然合理的,但這不代表不會因此發生意外。衣服深色與否是偽命題,假設當時白膚色的Robertson穿淺色衫也未必能讓他逃過鬼門關。重要決定生死的是雙方行駛有否出現錯誤決斷或人為疏忽。
要注意的是,衣服顏色只是保護單車使用者的其中一個方法。事發當時Robertson不單戴上頭盔及保護眼鏡,單車也配備前後車燈及反光版,完全符合法定要求,這樣也能說他不顯眼嗎?除非有證據顯示車燈的顯眼效果都比衣服低,那就應該審視相關規則,要強制穿反光或淺色衣而非用燈了。香港單車同盟主席Martin Turner指出,Robertson是有豐富經驗的單車手,在路上以30公里車速行駛完全是合法正常的舉動。事實看來,Robertson的做法合法合理,為何反被指為不智?
不智的是誰?
如果按司機辯護理由,如裁判官一樣「相信他於晚上或因閃燈刺眼,從而出現眼花。」(《蘋果日報》,2015年3月25日)這裡出現很大的疑問,就是為何司機明知自己眼花都不慢駛,多加留意路面情況,反而突然轉向,因而撞倒死者。盲目駕駛,不智的不是司機嗎?莫說這樣駕駛會撞死人,他連自己安危也沒有想到。這樣大安旨意和疏忽的駕駛態度竟只是判為不小心駕駛?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6)條為「危險」一詞作出定義:在涉及危險駕駛時,乃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若駕駛模式顯示駕駛者自私地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車輛乘客(的安全,或顯示了一定程度的魯莽,那當然是一個主要的加刑因素,足以提供加重刑罰的理據。-摘自香港大學社區法網 (註一)
按以上解釋可見,司機犯的也許不是不小心駕駛這個罪名。這次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亦也許不是因為司機連單車燈也看不到,而是其實沒有意識去看。如是者,Robertson身上有多少保護設備也不能阻止司機的無情撞擊。
可惜的是,為何裁判官情願相信不智的是死者而非犯錯的司機?初步參考香港大學社區法網中,根據已有的案例,即使法官判司機不小心駕駛,但其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應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法官也認同英國案例《R v Cooksley》(2003年)「明知自己身體狀況欠佳以致駕駛技能被大大削弱,但仍然駕駛」是加重刑罰的因素。相比是次司機只需罰款4500元及停牌一年,可見有輕判的嫌疑。輕判的背後是否反映著主流社會出現汽車霸權的意識形態呢?
反智的道路規劃與汽車霸權
要解釋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單純從法律證據去判斷。裁判官的判斷隱藏了社會主流一種駕駛者至上的態度,以及不認同單車與汽車有同等道路使用權,是同等的交通工具的想法。裁判官的英文判詞用上「Misfortune」來總結此案。Robertson的死只是不幸事件(有不可控制的因素)?還是本應不會發生的事件(有可控制的因素)?裁判官以司機沒超速而Robertson踩車最高時速達40公里作比較,從而判斷司機只是不小心駕駛,而非是危險駕駛。背後的想法是否認同貨車司機駕「搵食車」快是常態,但踏單車就不能快,快就是不智,不合理呢?諷刺的是,單車有道路使用權,Robertson依法行駛卻被視為不智,相反司機沒有依例,以往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和十次超速的紀錄,裁判官卻選擇淡化他的魯莽駕駛態度。
也許裁判官日常出入都多用私人座駕出入,身為法律權威卻不理解或看不到現今香港的道路文化由汽車霸權主導的問題,設計以車為先,要他人讓路,而非以人為本。佔城市面積最多的道路卻是小數駕駛人士專用的通道,將行人和單車使用者排擠於本屬公共空間資源之外。如認為單車使用者只應該出現在單車徑而不應用馬路。為遷就馬路,行人路往往設計成繞道而行,或上天橋落隧道,而不能直接從路面走過。
從如此態度和認知,也不難理解到為何裁判官會責備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將Robertson的死歸咎於他的「不智」。留意到有不少網友在主流中文的新聞網站留言,大多表示認同法官判詞,認為Robertson穿深衣服踩車,令人看不見,是他咎由自取。比較之下,在英文網站上,外國人較多認識城市單車文化,指出在香港單車出行發展最大問題是駕駛者目中無人的行為態度。‘Drivers here are just not used to the concept of cyclists on the road.’(註二) 他們知道,使用單車的人有不同用途和目的,但同樣也是道路使用者(Road Users),有權共享道路資源。
行人和單車使用者面對汽車,皮包骨對鋼鐵,他們受傷機會必然比坐在車內的司機大。慣性責備受害者的風氣背後,就是忽視了非理性的駕駛習慣,或甚至合理化危險駕駛的習慣,而沒有反省香港駕駛文化有沒有過份之處。當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小小「出錯」時而引至傷亡,就會認為責任在於行人為大。廣告都有歌仔唱:馬路如虎口。塑造的觀念是行車的馬路就是危險的,行人每次過路就如踏進了隨時張開的虎口。所以,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必然要理性。明知虎山危險偏向虎山行,有何傷亡的話,閣下自理,與人無尤。
駕駛者、行人和單車使用者,在不同時候,他們的身份都可以是一樣的。單車未必人人會踩,但當駕駛者不駕車時,也總會是行人吧。從討論Robertson的死亡裁判引申至汽車霸權文化,不是想製造對立。筆者相信如新聞引述,肇事司機心中為撞死Robertson過意不去,但不代表可以將自己的無心之失嫁禍於死者,成減刑的藉口。最重要希望大家想想道路可以如何用。香港空間少,大家迫住走,,愈走就愈快。但人不能迷失當中,不假思索,特別是不能將規劃權力付託給政府就不去思考,什麼是共享的道路。畢竟,路是人行出來的。
P.S 今年是香港第十屆沉默的騎行。5月20日,尖沙咀鐘樓,19:15 。希望見到你!
活動詳情: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825632214139435/855954351107221/
註一: http://www.hkclic.org/tc/topics/common_Traffic_Offences/all.shtml
註二:http://www.crankpunk.com/blogs/crankpunk/item/750-hong-kong-court-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