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上個月全運會中,香港男子欖球隊在決賽意外敗給山東隊後,香港媒體掀起一輪「黑哨」的指責。筆者翻看比賽,即對所謂「黑哨」指控提出幾點質疑,並將意見寫成「黑哨乎?失實報道乎?」一文。該文主要以以下三個觀點以指出港媒的「黑哨」指控理據薄弱:一、旁觀者根本難以肯定導致港隊球員梁鵠岩被判黃牌被罰出場兩分鐘的動作是否真的犯規;二、香港媒體賽後所說港隊在最後兩分鐘被判罰八次根本與事實不乎(實情是港隊在最後三分半鐘被吹罰四次);第三點則是純粹回應網上運動網站《體路》對於球證不補時的指控。事實上決賽時球證對補時的處理絕對符合欖球賽例。
在該文末段,本人提到球證不是內地人,但因為撰文時間緊迫,沒有明言這一觀點有何用意。沒料到很多讀者似乎以為我在暗示洋人就不會收黑錢。但我提出球證是洋人,只是因為相信不少人因為對內地運動體制不信任而傾向認定球證是黑哨或者是官哨,所以希望指出球證本身不是內地運動體制中人。經此教訓,似乎日後筆者也不能因為時間緊迫而不將自己的觀點講得更清楚。
球證似乎沒有問題
正如小弟在該文指出,要加強對「黑哨」的指控,務必要做的是要分析球證最後階段對港隊不利的判罰是否判錯。於是我將賽事的全場片段放到一個欖球球證的英文網上論壇,結果有兩個回應。第一位回應者(據論壇的資料他是一位英格蘭球證)認為黃牌的那個判罰難以看清,但他覺得那動作像是過高攔截(high tackle)。而有關完場前三分半鐘的四個山東隊罰球,該位人士認為都判得合理,甚至指最後一個犯規其實可考慮予犯規的香港隊球員黃牌。另一位回應者(據論壇的資料他是一位澳洲球證)也說黃牌的動作看不清,但如果真的是high tackle,因為是全場第一次出現high tackle之故,判黃牌可能太嚴厲。對最後山東隊那四個罰球,他認為球證的判罰都是對的。這位人士更補充,整場賽事所見,球證的判罰尺度基本一致。
假數據不只一項
此外,小弟近日再翻閱港媒的指控。除了有關黃牌和末段判罰的問題外,多份報章(包括《明報》、《蘋果日報》和《虎報》)在賽後翌日均指香港隊在決賽被判罰二十四次,山東只有兩次。這也與事實完全不符。大家可以翻看片段,我的統計是香港隊獲判六個罰球,另有兩個鬥牛(Scrum);山東隊則獲判十一個罰球和五個鬥牛。無論怎樣理解「犯規」的定義,其實都無法得出二十四對二這個數字。究竟這樣的統計數字是從何處而來?為甚麼除了「最後兩分鐘被吹罰八次」這個假消息外,還可以搞出「被吹罰二十四次」這樣的假消息?
有趣的是之後《信報》在九月六日刊出球千仞的文章,題為「黑是黑白是白 新聞不必睇路」。球君說《體路》的工作人員對我的批評「甚為在意」,又說我應該閱讀『港七欖被問題球證「吹走」全運第一金』才對《體路》公平一點。其實除了有關球證補時的指控外,筆者根本不是刻意針對《體路》,因為其它推論球證是黑哨的觀點都能在其它報章中找到。而球君叫我讀的『港七欖被問題球證「吹走」全運第一金』一文,文中也有香港隊在最後兩分鐘被連續吹罰八次這假消息。此外,該篇報道也報道了香港隊球員和教練對判決的質疑。無疑這些意見是需要正視的。但記者或者讀者是否就要將他們意見照單全收,而不去驗證他們的意見有多合理?別忘記那些意見大多是落敗後的即時反應,當中夾雜了情緒甚至是資訊不足的因素。例如港隊球員姚錦成就在賽後抱怨自己的突破被吹罰。但如果重看球賽,這個在下半場中段的判罰,球證是判他的隊友在另一個位置阻人前進(obstruction)犯規。當時姚錦成的位置不可能看到隊友被吹罰的動作,有這樣的怨言可以理解,但不代表他的意見必然是對。
記者見聞必是事實?
更令筆者感到氣餒的是,球君在文中指『最關鍵是《體路》和香港傳媒親身去遼寧採訪,觀察比賽和場邊官員的行為,從教練的口裏聽到「黑哨」的指摘,加上從內地傳媒得到的路邊料,絕對比在家看網上片段的人可信。』然而,港媒就男子欖球決賽的控訴,不外是建基於球證的判決(包括假資料)和香港職球員的抱怨。至於內地傳媒的所謂路邊料,是否必然可信(法制晚報記者邵化謙用其微博就女子欖球決賽的寫了一篇長文,大概是全運期間最大的路邊料。但邵自稱自己是在北京隊罷賽後混進了北京隊的更衣室而得知內幕,未免太匪夷所思了吧。)?若是可信又是否足以斷定那位決賽球證就是黑哨。這一方面,包括球君在內的港媒工作者都沒有解釋過。況且,如果身在現場就必然更正確,又怎去解釋所謂「最後兩分鐘被吹罰八次」和「港隊被吹罰24次;山東只被吹罰2次」這樣的假資料?球君的態度好像就是在暗示在場記者因地位特殊,故讀者就應要相信,而記者的推論是否合理則無需考慮。
其實我只能說明現有有關黑哨的指控理據不足,根本沒有能力證明球證清白。如果記者真的認為那位決賽球證是黑哨,就應該繼續找尋更多的資料和證據以加強其指控的力度。可惜的是,香港媒體沒有這樣做。而明顯是假資料的所謂「最後兩分鐘港隊被吹罰八次的」說法,後來更有內地媒體照單全收,可見主流媒體力量在網絡年代依然驚人。諷刺的是,上月初《明報》因為二零零九年在普高疑似假球案後質疑貝鈞奇而被判誹謗罪成而要賠償五十萬元兼付堂費。當年《明報》沒有作出任何失實報道,亦沒有一口咬定貝鈞奇就是假球案的始作俑者,卻被法官指因為未有參考其它報章的報道和充分提供貝鈞奇的說法予讀者參考就被判誹謗罪成。現在多個香港媒體卻建基於不實的資料而用「黑哨」(注意:「黑哨」是收了黑錢的球證,跟另一個內地時用的詞語「昏哨」的意思大為不同)來形容執法全運男子欖球決賽的球證,到現時卻沒有任何報章願意撤回有關假資料的報道或者是對球證的指控。究竟為何報錯了不用澄清?為何當初可以多個媒體一起報錯?這是否說明了主流媒體採訪和處理體育新聞的程序或者習慣本身就大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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