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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豆腐戰

也談豆腐戰

日前,拜讀時事評論員區家麟《豆腐戰》一文後,鄙人有幸參與的「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內,開始討論惡性競爭會的問題。敝會成員山中先生為此撰寫《豆腐立場》一文,強調訂立公平兢爭法的重要性,如果豆腐主義是在進行割喉式競爭,便可以此例加以規管。對於山中的觀點,鄙生有點不同的意見,遂撰此文探討之。

香港有兢爭法,但仍未實施

首先,鄙生必須指出一個客觀事實:香港其實早在2012年6月已經通過《競爭條例》,只是至今尚未實施,條例中當中規管反競爭行為的〈第一行為守則〉和〈第二行為守則〉,亦已在2014年10月發表。

山中先生所提到的「掠奪式訂價 」,便是〈第二行為守則〉內的「攻擊性定價」:

即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將其價格降低至低於適當的成本標準,故意在短期內蝕本經營,以消除一個或多個競爭對手或損害其競爭實力,或阻止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

《競爭條例》難規管

問題只是鄙生認為,《競爭條例》即使已經生效,未必能夠規管這次豆腐戰,原因如下:

(1) 從上圖顯示豆腐主義所做的特價,是豆腐花下午6時候特價12元兩碗,豆漿全日12元兩支,若比照消委會提供的超市豆製品價格數據,這兩個價格未必低於生產成本。當然超市所賣的豆製品,在質量上跟新鮮豆製品雖有差異,但某程度上也可勉強當作一種替代產品,故以此作為参考。
(2) 如兩者生產方式和質量不同,例如一方是在廠房內以機械大量生產,另一方以傳統手工業式生產,而以傳統手工業式生產的豆製品質量,遠比機製豆製品高,兩樣產品的替代性便會很低。老店反而因有其產品特色,而更具競爭優勢。
(3) 最重要的是,現時《競爭條例》附表1第6(1)條規定(見pp.71),如某業務實體在營業期的營業額不超過$40000000,〈第二行為守則〉便不適用於該業務實體從事的行為。 是故,即使豆腐主義涉嫌以「攻擊性定價」攻擊公和,也未必可以《競爭條例》檢控。

豆腐主義涉違《噪音管制條例》

基於上述理由,《競爭條例》即使已經生效,豆腐主義也未必違例。反而區家麟提到豆腐主義有職員用揚聲器叫賣,以及看過網上的相關短片,它倒有可能違反《噪音管制條例》。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5(4)條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犯此例者,可處罰款$10000。是故,煩請相關人士自律,設勿用揚聲器叫賣,以免對他人構成滋擾。另外,如果有人對於任何店鋪的叫賣行為感到煩擾,認為對方製造噪音,大可盡其公民責任,致電環保署的顧客服務中心(電話:2838 3111),或直接深水埗分區警署(電話:3661 1646)投訴。

敬告:這類噪音投訴個案,切勿致電999緊急服務中心,否則延誤有真正需要的人士求助,令他們的生命安全受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