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書生陪大家重讀經典《政府論》,提到哲學家洛克 (John Locke) 主張當政府違犯人民的委託,侵犯個人自由、生命安全和自然權利,人民就有權反抗政府。然而,這是否代表人民可任意使用這項權利,只要不爽就推翻政府?在香港今次運動裡,港澳辦、環球時報皆稱運動由「一小撮人」煽動,香港政府也強調示威者中有「一小部分」是暴徒,破壞多數人的和平示威訴求。究竟「一小撮人」之說能否成立?這些問題《政府論》皆有精彩的回答。
首先,洛克早已意識到自己的論點可能會「埋下激發叛亂的根苗 (§224) 」,因為假如任何人都有權反抗政府,那麼只要個別人士覺得政府不正當就可以作反,社會豈不會隨時混亂?然而,洛克指出這是不大可能的:
「§168. ……大家不要以為這樣就會埋下混亂的根源:因為這種抵抗的權利,若非禍害廣及至大多數人已無法忍受,並有糾正的必要時,是不會行使的。……」
為什麼洛克那麼有信心民眾不會胡亂反抗?因為他認為,假如社會上真的只有「一小撮人」反抗,這是不可能成事的:
「§208. 如果行政長官運用他的權力持續進行不法行為,並且阻止民眾獲得原本應有的法律救濟(i.e. 權利保障),即使人民對這種明顯暴政有行使反抗的權利,也不至於突然或輕易擾亂政府。因為,如果這只涉及某些私人的個案,涉事人縱然有權自衛或以武力奪回他們被非法武力奪取的東西,但民眾不會輕易冒險使用這項權利作必死的鬥爭。如果一般民眾不認為事情與他們相關,那麼個別或少數被壓迫者就不可能動搖到政府,正如一兩個狂暴瘋子或憤憤不平的亢奮者不可能推翻穩固的國家一樣,民眾是不可能輕易隨他們行動。」
換言之,洛克認為「一小撮人」之說在現實上不可能,因為零星的反抗必定換來政府無情打壓,也不得民心難以持續,只會迅速消亡。因此,當一個社會能真正構成大規模的社會運動,像香港有二百多萬人遊行並持續至三個多月仍未消退,必定是因為政府已經惡名昭彰。洛克便緊接上文說:
「§209. 但是,如果行政長官的非法行為已經擴使至多數人民受害,或者即使只是少數人受到危害壓迫,但從先例或後果來看這種壓迫即將威脅到所有人,使人民在良心上深信,他們的法律、財產、自由、生命及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該怎樣阻止他們去反抗這非法的暴政。我認為,當統治者把政府弄至人民普遍疑懼的地步,無論哪種政府(i.e. 不論是否民主制)都會遭遇到同樣麻煩。」
不過,洛克似乎忽略了「多數人民皆被煽惑才群情洶湧」這可能性。香港政府及中央官員便常常明示暗示,今場運動很多香港人都是愚昧無知,意識不到自己成為外國勢力的棋子,被「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對此,洛克也有反駁:
「§223.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人民是愚昧無知,經常心懷不滿,那麼把政府的基礎放在人民的不穩定意見和不確定的情緒上,將會使政府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如果人民不滿意舊立法機關,就可以建立新的,那麼沒有一個政府能夠維持很久。我對這種說法的回答:恰恰相反。人民並不像一些人所想像的那樣易於擺脫他們舊有的組織形式,別人極難說服人民改正那些制度上常見公認的缺點。如果政府或制度有一些最初就會產生的問題,或由腐敗所致的一些偶然缺點,即使大家見到有改善的機會,也不會貿然付諸行動。人民有遲遲不放棄他們舊制度的傾向。」
換言之,洛克認為民眾總是喜歡社會穩定,過著舊有的生活方式,不願制度隨意更改,故而要煽動多數人民反抗是相當困難的事情。這種說法特別切中香港民情。在今場運動之前,香港人普遍都自認性格溫和、和理非,不喜歡見到任何形式的暴力和混亂場面。若非切身之痛,你要煽動這樣的人大規範反抗,談何容易?
除此之外,洛克還認為人民即使再愚蠢無知,也會意識到反抗會遭受嚴厲打壓,很大機會承受漫長的牢獄之苦,甚至因而喪命;像洛克當年自己身為革命黨一份子,就曾被政權追殺,需要逃亡荷蘭自保。因此,當社會上出現大批人民反抗,我們根本不可能合理地說這些人皆是受到煽惑,輕舉妄動貿然造反:
「§224. ……人民希望和尋求機會反抗。這種機會在人事變遷、政府暴露弱點和機緣湊巧的情況下,是不會遲遲不出現的。假如有人從未見過這種事例,他一定是閱世未深。如果他不能從世間各種政府中舉出這樣一些事例,他一定是讀書極少。」
這段話裡洛克表面在說人民反抗成功機會很低,因此意識不到這點的人是讀書極少,閱世未深;實情他真正要諷刺的是那些說「人民很容易受煽動反抗」的人,他們以為大多數人民像弱智一樣,不認識群起反抗需要付出的代價。
香港人絕非傻子,若非感受到政府惡意昭然的罪行,是不會多至百萬人數上街持續支持運動。港府及中央常常擁抱共產黨舊有鬥爭思維,總認為人民不滿是基於一小撮人煽動作亂,所以要針對這一小撮人「以暴制亂」,才能化解當前政治危機。這不但是對民情有天大的誤解,更貶低了人民的理性。
在今場運動裡,不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所謂社會賢達總是高高在上,自以為能取替民眾自身的真實體會和感受,假定人民不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狀況,需要由他們為人民的理性和判斷作裁決;即使多數人民認為壓迫已達至難以忍受的地步,他們仍然認為這是人民的非理性情緒所致。誠然,多數決也可能錯誤,但更為重要的是,這項判斷「是否正當反抗」的決定權,最終應該交回給人民自身,因為:
「§240. 誰來判斷君主(政府)或立法者的行為是否違背民眾的委託?……對此我的回答是:人民應該是裁決者。因為受託人或代表的行為是否適當和合乎他的委託,除了委託人外,還有誰應該是裁判者呢?」
「§168. 一道老問題會被提出:誰來判斷這項反抗權利是否使用得當?我的回答是:[……] 在人世間無可告訴的場合,個人可基於一種先於人類一切明文法而存在並架乎其上的法律(i.e. 自然法,即理性),為自己保留屬於一切人類的最後決定權,即個人可以訴諸上天判斷是否有正確理由反抗(i.e. 這裡的「上天」應/可理解為人人先天本然具有的公共理性)。這種決定權是個人不能放棄的,因為屈從他人讓其行使毀滅自己的權利,是超出人類的權力以外。」
換言之,洛克認為「政府是否違背民眾的委託」及「人民是否正當使用反抗權」這兩項裁決權皆須由人民自身判斷;因為人民既是契約者本身,任何人也本然具有同樣的理性(i.e. 自然法),這種理性既然可以使人有權判斷是否應該自衛保護自己生命,也恰該具有同樣效力讓人民有權判斷是否應該反抗,免受政權的奴役或威脅侵害。沒有人比自己更清楚是否應抵抗保命,若這項反抗權可由他人決定,這就像將個人生命權任由他人決定和宰割一樣,是違反理性的。
洛克的這種觀點即使放在當代來看,仍然相當激進和顛覆的。很多人仍然認為人民使用武力反抗必定是基於民粹,屬「非理性」的情緒化行為,只有和平非暴力才叫做「理性」;但在洛克眼中,當人民遇到(或可預視)強力普遍的暴政打壓侵害因而群起反抗,反道符合「理性」本身。
最後,下述的這段話最適合用作此文總結,亦是對林鄭政府及自以為是者當頭捧喝:
「§230. 誰也不能認為:只要有一個多事或好事生非的人意圖隨心所欲不時改變政府,就會隨時引起禍害。誠然,這種人可以隨時任意煽動騷亂,但這只會使他們自作自受,自招滅亡;因為除非統治者造成的禍害已很普遍,其惡意昭然若揭或給大部分人民察覺,否則人民一般寧可忍受而不大會慨然奮起反抗,為自己討回公道。偶爾不公義的個別事例或零星的壓迫,是不會激發民眾反抗。......」
在下一篇文,書生將會繼續與大家閱讀《政府論》這部經典,回應公民反抗令社會造成混亂的問題。洛克當時支持的輝格黨及其支持者,皆是受過教育、有錢的中產知識份子。洛克當時寫《政府論》的目的之一,正是想說服他們全力支持激進的社會變革行動,不要害怕武力反抗及所謂亂象。這和現今勇武派要說服香港中產、和理非支持今場運動使用武力抗爭,是否有幾分相似呢?
註:上述《政府論》的引文由本人根據英中文版本對照來作修訂,若譯改不善,敬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