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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並不只是依法管治 – The Rule of Law

「法治」並不只是依法管治 –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Tom Bingham, 2010

近年香港政府喜愛說「依法辦事」,無論是警察打人也好,發展拆遷也好,一律會依法處理。作為香港市民,當政府的依法處理往往是遲遲未處理,而有動作卻又多是偏坦其中一方的時候,不難發現所謂依法其實不一定是公平。另一方面,法治卻一直是港英時代一眾管治精英所強調的核心價值,那問題究竟出現在哪裏?

前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大法官 Tom Bingham 為法治這概念作出了一個很好的總結。這一套英式的法治的精神並非由象牙塔裏得出的研究成果,而是英國經過數百年的談判、爭鬥、對抗後得到結成果,當中有起有伏,而每次當制度有一點進步,亦為下一次更大的變革作出準備,歷史的偶然性就是如此的造就了一個合理制度的出現。

而這些歷史事件之所以重要,並不啻於它們所帶出的法治社會。像大憲章般的對君主權力的規範自然值得作為經典供後世參考,但其彰顯的卻更多是權力制衡於發展出一個理想社會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每一個書中所提到的事件,其實都是一次權力的再分配,由君主到貴族,由貴族到商界精英,然後由精英層逐漸滲透到受過一般教育的平民,從前由上帝所授予的絕對權力就是如此的一點一點分散到每一個人的手裏,這樣的結構既讓弱勢社群有著充權的機會,也遏止了一個階層因權力膨脹而對其他社會成員作出嚴重剝削的可能。

所以,司法獨立的重要性正是把權力分散,而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必然要切割司法機關與其他行政立法商界機構的關係。作者指出,最基本的,這代表了整個司法機關的薪酬與升遷制度不能受當權者所操縱,否則判決的結果自不然會向其喜好所傾斜(1)。這同樣是無論是香港的終審法院或是美國的最高法院,其法官的任命都是終身制度的原因,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當權者上台後也只有機會更換一小撮的大法官,而無法對司法架構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但上面的制度要行之有效,前提是當權者會作定期而有秩序的更替。在司法這領域,我們有著絕對的精英主義思想,法官需要高學歷,邏輯思維,出眾的語言能力等,更重要的是其獨立思考的能力,甚至可力排眾議堅持自己的想法。當我們對法官有著這樣的期望,相對而言,這個職位就無法用公眾選舉的辦法推舉出來,否則法官只會是另一個議員而無法再維持司法制度那超然獨立的地位。

這樣的要求下,法官由行政首長所任命是一個合理的選擇,卻因此為兩者建立了一定的利益關係。而特別是當行政首長的選拔如香港般不受任何人民的約束,法官的任命將會逐漸反映行政長官那一致的政治背景,而所謂的司法獨立也只會一步一步的被蠶食(2)。這亦正是爭取一個公平公正的特首選舉的重要性,因為選舉並非一個單一訴求,而是與社會上其他組件環環相扣,影響權力分配的一個決定性環節。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到,法治的概念從來都不是「依法辦事」那麼簡單,權力制衡、司法獨立、自由選舉等都構成了法治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讀畢本書,我們會更清楚香港的核心價值到底是什麼。

Note:
1. 作者對於法官的獨立性是如此要求: “they must be independent of anybody or anything which might lead them to decide issues coming before them on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legal and factual merits of the case a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own judgement, they consider them to be.” Tom Bingham 2010, The Rule of Law, Chapter 9 – A Fair Trial
2. “if the judges are to enforce the law against the highest authority in the state, they must be protected against intimidation and victimization.” Tom Bingham 2010, The Rule of Law, Chapter 2 – Some History

延伸閱讀:
可惜的是,法治往往不適用於別國——
Gabriel Jackson, 文明與野蠻-20世紀歐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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