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獨立媒體(香港)支持UGC版權方案

獨立媒體(香港)支持UGC版權方案

獨立媒體(香港)(www.inmediahk.org)就「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的意見書

前言:

現時版權制度和法例偏向版權持有者一方,強調他們的權益多於消費者獲得公平使用的權利,而原創者受制於壟斷的創意文化產業,有時連授權自身作品與他人使用亦受到限制。現行版權誰屬和授權制度十分複雜而不透明,近期例子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播放電視劇《衝上雲霄II》時,因版權問題無法使用同劇第一輯的主題曲《歲月如歌》。若連專業處理版權及資金充裕的企業都無法洽購適當或者理想的版權作品,「外行人」的普通用家根本難以找尋途徑快捷取得版權持有人口中的「合法授權」,進行各種二次創作如戲仿、模仿、諷刺或「惡搞」等。再者,用戶使用授權作品時,可能會受到版權持有人的不合理的創作限制。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包括「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現時因著科技進步,人人較以前更容易為原創作品進行再創作,能低門檻地透過不同媒介傳遞思想、文化和政治訴求。版權不只是經濟和商業議題,同樣是社會及文化事項。故此,修改《版權條例》時應該加入文化、藝術及社會視野和向度,以社會體利益出發。

獨立媒體(香港)作為關注本地網絡及言論自由的民間團體,歡迎政府今次提出「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釐清「版權作品」的使用原則。我們對諮詢有下列意見:

一) 《版權條例》的刑事罪行只應針對大規模、有組織性及牟利的盜版行為,如盜版影碟,而並非個別市民(網民) 在家中改圖改歌詞等的二次創作。政府提出的三個方案均未能有效保障進行二次創作的市民。

二) 雖然第一方案澄清現行刑責條文,如法庭審裁時考慮是否對版權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作定罪門檻,但仍然引起大量憂慮,可能會引起自我審查效應,窒阻礙創作表達自由,故此我們反對此方案。

三) 方案二雖在第一方案之上,再加入了豁免項目免除了戲仿者的刑責,但仍然留有空間讓版權持有人濫用民事檢控,透過阻止流通去造成壟斷,窒礙創作和表達空間,我們同樣反對。

四) 方案三為戲仿作品訂定「公平處理」(Fair dealing) 的版權豁免方向算是較為可取,我們支持《版權條例》為戲仿作品進行刑事及民事責任豁免。但由於香港法例不是採納「公平使用」(Fair use) 的原則,未能納入政府提出的四項戲仿類別的二次創作仍有被告的可能,如現時社交網絡非常流行的「截圖」,圖中的精警字幕能回應時事熱話,作品雖可能沒有重大改動,卻已被賦予新的文化意義。

五) 政府在諮詢期間以「戲仿」統一「戲仿作品」(parody)、「諷刺作品」(satire)、「滑稽作品」(caricature)和「模仿作品」(pastiche),這在諮詢期間,為方便公眾討論可以接受。但在正式立法時,我們認為法例條文應悉數加入這四項名詞,以保障有關作品的刑事及民事責任豁免,同時不必為它們列出定義。

六) 鑑於二次創作的形式和表演手法會隨著科技發展而日新月展,法例難以完全涵蓋,故此我們認為在方案三的基礎上再引入加拿大《版權條例》中的「個人用戶衍生作品 (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 」能全面解決此問題:只要是非牟利的UGC作品,即能獲得法例的民事及刑事責任豁免。既然版權持有人著重經濟層面看待版權議題,若網民的作品根本不以牟利為創作目的,相信已能大幅度減低版權持有者的對「經濟損害」的憂慮。

七) 既然政府官員多次在不同論壇表明透過社交媒體轉貼懷疑侵權物品的超連結(share links)不會觸犯法例,我們建議政府在法例訂明相關條文。

八) 最後,今次諮詢並沒有包括針對網絡服務供應商的《實務守則》即「安全港」政策。事實上,中介平台的移除內容機制並未能平衡版權持有人和網絡用戶的利益,只要版權人作出投訴,平台已會即時删除作品。即使日後合資格獲得法例豁免的戲仿作品,創作也可能因「安全港」的政策而被移除。我們認為服務供應商無責任和義務以行政方式處理未經法庭審理的懷疑侵權個案。相關《實務守則》訂定於戲仿豁免的諮詢之前,故有實際需要進行另一輪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