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媒體(香港)反對制訂《纏擾法》意見書
獨立媒體(香港)(下稱本會)的宗旨為推動民間的獨立媒體發展,就特區政府計劃把纏擾行為刑事化,表示強烈反對。本會認為此項立法將嚴重損害香港的新聞採訪與集會抗議自由,並妨礙公民媒體的發展。
一) 香港沒有需要訂立《纏擾法》
1. 打擊新聞採訪自由
香港社會並沒有強烈的聲音要求刑事化纏擾行為,亦沒有一些嚴重的法庭案例出現,令社會覺得非立此法不可。這令我們非常擔心《纏擾法》的立場背景是要進一步收窄已經在不斷後退的新聞自由。事實上,這次立法,剛好又在副總理李克強訪港後,執法機關多番公然打壓新聞採訪的背景下提出。
諮詢文件特別引入英國同類型法案中「集體騷擾」一項,即多人纏擾同一對象一次即算犯罪。若多位記者追訪政治或公眾人物,社會議題時,集體採訪隨時變「集體纏擾」。
再加上,在諮詢文件上,對纏擾行為的定義,包括「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向第三者(包括社會)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在街上尾隨受害人」、「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或「謾罵」等,均與記者採訪和新聞言論自由相關,法例一旦通過,將來記者追查涉及公眾利益議題,如特首有沒有貪污、特首候選人有沒有行為失當或箝制言論自由等,會步步為艱、採訪時如履薄冰,定必損害新聞自由,不利媒體監察權貴,為公義和弱勢群體發聲。
2. 打擊示威抗議自由
除上述有礙新聞自由的定義外,纏擾行為還包括「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和「阻礙合法活動」等,又由於「受騷擾」、「令人煩厭」的界定不清,法例將嚴重打擊示威抗議自由。譬如說,向欠薪老闆追討薪金當然會令到他們「受到困擾」,立法後打工仔如何去與老闆討公道?向高官送上示威物品、接二連三向特首詢問粟米石斑飯價錢會否變成「贈送不受歡迎物品」?菜園村和美孚新邨八期屋主保衞家園而阻止工程進行、雷曼苦主請願或佔領中環等行動會否變成「阻礙合法活動」?將來示威者以鏡頭紀錄警員有否濫權會否被告以纏擾?本會深切憂慮條例將打壓社運、遊行集會的權利以及方式。
3. 纏擾會否包括網絡言論與表達
《纏擾法》的諮詢文件雖然沒有處理「網絡世界」的活動,但越來越多的現實世界的法例,都延伸至互聯網,當中包括「色情及淫褻物品檢控條例」、「違反公德行為」等,這令人擔心,網上的「虛假指控」或「謾罵」,以致目前網民的「惡搞」式表達方法,會否成為纏擾行為?本會認為這項立法會對網絡上的言論自由造成巨大的威脅。
二) 不應把把纏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
本會認為目前大部份的纏擾行為,均能透過現有刑法,如「家暴條例」及民事訴訟解決,絕無必要另立為刑事罪行。
「刑事化」纏擾行為後,投訴者只需要表示感到困擾,便可以報警求助。低門檻的要求,大大減低投訴人的報案成本:政府代為檢控和執法,法庭訴訟開支全由公帑支付。這令投訴者和被投訴者處於極不公平位置,高官商賈反而不用一分一毫便能對付異見者及採訪媒體。若警方沒有計劃增加資源處理眾多的求助,在警力不足情況下,將來會否出現選擇性執法?可以預期,法例實施後容易否變成權貴高官打壓異議聲音和追蹤採訪的工具。
三) 免責辯護難以保障公民權
有建議把「新聞採訪」等納入為免責辯護,然而免責辯護是要等案件進入法庭程序時作為抗辯理由,而檢控過程本身已阻礙了正常的採訪活動,而新聞機構亦要負擔昂貴的訴訟費。此外,「新聞採訪」的免責條款,難保障無償的公民採訪活動,結果變相會把公民新聞採訪活動刑事化。
本會認為《纏擾法》將剝奪每一個公民的採訪、表達、遊行、示威抗議等權利,不應該展開立法程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行政長官換屆期間提出諮詢,又把諮詢期定在選舉月內,實屬不妥,局方終止立法程序。政府既然指出纏擾行為常出現於家庭或戀人關係,我們促請政府盡快修改家暴條例,加入纏擾行為刑事化,保障受虐人士,而不是捆綁式為纏擾行為立法,捨易取難。
請大家積極發表意見,前往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件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下載,並於2012年3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2字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或以傳真(2523 0565)、電郵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