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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惡法來襲 動漫創意族群遭殃

版權修訂惡法來襲 動漫創意族群遭殃

圖:政府網頁

6月2日深夜,筆者邊忙着修改工作用的稿件,邊聽着電視機傳來的新聞報道。本來一心留意國情新聞,卻出乎意料地聽到一段令人氣結的說話:「如果你係用他人嘅作品,冇他人嘅同意,吓,就算你係,整色整水咁嘅左改右改呀,其實都係,基本上都係人哋嘅嘢嘅話呢,咁呢個就係有民事嘅侵權。」

說的人,是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慢着,原來該署本來的洋人署長謝肅方(Stephen R. Selby),剛退了休一個多月。因此,此時此刻,早有矮化二次創作前科的張副署長,已加官進爵成為署長了。

電視新聞播出張錦輝這段話,是因為他在謝署長離任不足兩個月內,就急忙推出新版權條例的修訂。他趁着大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那大事之上的6月3日,靜悄悄地把修訂刊憲。

翌天,各報章都以屬於二次創作的「惡搞」有罪,作為報道焦點。例如《明報》標題為:〈版權修例今刊憲 「惡搞」歌亦侵權〉;《蘋果》以〈惡搞歌曲圖片或負刑責 非牟利亦屬侵權 版權修訂草案今刊憲〉為題,並有相關報道〈網民不滿打壓言論自由〉;《星島》標題則是:〈新《版權法》 網上惡搞屬侵權〉。但,它們都只是佔了內版的少許版面。讀者着緊的,當然仍是慘案的22週年。

鬼祟的刊憲

修訂草案選了這一天刊憲,如此鬼祟,恰像其內容般可怕。事實上,即使過去香港版權法,都已把沒經過商業買賣的二次創作打為「犯法」,使創作及作品發佈,淪為商場上圈地割據。二次創作,則變成坐擁鉅富的公司、企業之特權,一般平民失去了這種創意的表達權利。可以說,魔鬼之鐮刀早已架在香港人的頭上。「惡搞」及其他形式的二次創作,在知識產權署這個向大商家獻媚、隸屬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部門眼中,早已是「非法」行為。

然而,過去一些領域裏,有些版權持有者明白二次創作與原作共生互利之道,不提出侵權起訴(如日本漫畫與同人誌);有些則因法例對網絡的覆蓋還未很全面,使斂財的版權商起訴平民時,有一定的困難(如唱片業界的CASH,與上載諷刺音樂到youtube的平民)。這使二次創作仍有一定的發展和發佈空間。

為未來的科技傳送立法

現在條例的修訂,首先,令法例的包含媒界及範圍變成無限廣。現行版權法的規管侵權涵蓋範圍,只包括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互聯網模式,修訂條例則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例如把「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及「以廣播作品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的方式侵犯版權」等,改作「以向公眾傳播方式侵犯版權」,即是把「放上網」視作與在電視廣播同罪)。不論youtube、niconico等視頻網站的串流技術,還是將來可能出現的未知新技術,都無所不包(說得誇張一點,將來若出現腦電波電子傳媒技術,你想着一首歌,用腦電波傳了給別人,卻沒給CASH版權費,也一樣是侵權)。過去不涵蓋或涵蓋不足的媒界,將會全部消失,變成條例的勢力範圍之內。

此外,新修訂擴充了侵權的起訴及刑罰部份。張錦輝對記者明言,即使並非為牟利,只要若符合「損害版權持有人之權利」,經已是犯法。是刑事或民事由法庭釐定。針對民事個案,修訂條例更新增了「額外損害賠償」的考慮因素,要求法庭對被告罰得更重。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更白紙黑字寫着該署明白這些「網上『盜版』」個案的實際損失可能難以證明,因此增加這些修訂條文。

扼殺二次創作僅有的空間

修訂的結果,就是往日二次創作尚有的一息氣窗都給關上,誰也逃不掉。往日不受起訴的媒界,在修訂三讀通過後,媒界上的二次創作品都將會成為可被起訴的對象。此實例來看,動漫創意族群是首當其衝的一員。且看一些實例:

現在許多動漫同好,看了一集新動畫或一本新漫畫,都喜歡撰寫評論或感想,貼在部落格(blog)上。由於評談上的需要,小至讓讀者知道所描述角色的外貌,大至分析一個畫面裏的構圖、畫功或隱藏符碼,都需要「cap圖」——即擷取動漫畫的圖像,隨文章一併放在部落格上。有些創作力強的同好,更喜歡加上連串設計對白,或把圖像加工(如剪貼拼湊上另一些圖像,或改換圖像中的一部份),得出引人發笑的「惡搞」作品。許多有名的動漫同好,例如Hero姐和一眾「鮮奶國」(MySinaBlog)的動漫博族群,都經常以這方式向大眾分享、推動動漫文化。

有些喜歡繪畫的網友,更會繪畫某動漫的同人CG或漫畫作品,放到自己的部落格,或專門收錄這類作品的社交網站(如pixiv)上。

又例如MAD片(マッド)與同好自製的動畫音樂錄像(AMV),也是動漫同好重要的二次創作。動畫愛好者自行繪畫角色也好,利用動畫中的畫面剪輯也好,總之都經過自己嘔心瀝血作業,配上音樂,編排成一條影音片段,放到Youtube、Niconico等串流視頻網站上。有些喜歡音樂的動漫同好,也會翻唱一些動漫歌曲,有時甚至自己再填詞,把錄音作品上傳到串流視頻網站。有時,更會出現動畫片段的搞笑配音或搞笑字幕版,如著名的「爆笑版足球小將」、「粗口叮噹」,甚至借電影片段加上各種吐嘈字幕的「希特拉痛罵系列」。

上述這些行為,創作同好非但沒有從中賺到一分一文,更要為其創作付上時間、心血,甚至製作的一些成本費用。他們為的,都只是希望與同好或大眾分享他們喜歡的動漫作品,以這些富有創意的形式,為動漫文化作推廣、增值。然而,在香港一味向大商家獻媚的版權修訂草案下,他們沒有向版權公司或企業給予鉅額金錢,讓它同意轉發,已是「損害版權持有人之『權利』」。動漫創意族群在網上分享「『侵權』品」,以及下載它,都是「犯『法』」。而且因為政府提出起訴權容易了(並不是必須要有版權持有人之舉證),相關的懲罰也加重了,即使仍有動漫族群堅持創意無罪,他們面對的風險、面對惡法之威脅也明顯地大增。根據草案,每件「『侵權』品」最高賠償五萬元及監禁四年,記着,是逐件逐件計算。

《版權條例》(第528章)〈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文(pdf)大綱(pdf)

《星島》:〈新《版權法》 網上惡搞屬侵權〉
《明報》:〈版權修例今刊憲 「惡搞」歌亦侵權〉
《蘋果》:〈惡搞歌曲圖片或負刑責 非牟利亦屬侵權 版權修訂草案今刊憲〉
《蘋果》:〈網民不滿打壓言論自由〉

林輝:〈網上「惡搞」變侵權 扼殺創意〉
梁旭明:〈封殺網上惡搞打壓言論自由?〉
黃洋達:〈23條分拆立法〉

舊文: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附件:建議的影響

對經濟的影響

1. 保護知識產權(包括版權)是香港維持國際競爭力的基石之一。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制度,有助營造更佳的環境,鼓勵人們發揮創意,並會對整體經濟(特別是電影、音樂、軟件及其他創意產業的發展)有利。

2. 具體來說,針對未獲授權而傳播版權作品增訂刑事罰則的建議,為版權擁有人提供更全面的保護,使他們在版權作品的使用和傳播途徑日趨多元化的數碼環境中,能夠使用自己的作品。無論如何,資訊自由流通都有助傳播新意念及知識,對長遠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因此,教育機構和指明圖書館、檔案室及博物館將獲得適當的豁免,以促進內容使用及傳送模式(例如網上學習、遙距教育)的發展,以及利便研究、文化遺產保存和文化推廣。

3. 此外,給予服務提供者法律架構和誘因,鼓勵他們合力打擊網上侵權,有助推動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長遠而言,可確保資訊科技界健康及持續發展。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4. 如按建議把未授權而傳播版權作品及作出虛假聲明訂為罪行,或會增加香港海關和律政司的工作量。香港海關會遵遁現行打擊網上冒牌及盜版活動的策略,主要根據投訴及情報採取執法行動。香港海關和律政司會盡量以現有資源應付額外的財政及人手需求。如有需要,香港海關和律政司會依循既定機制申請額外資源。

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5. 在可持續發展方面,建議有助在數碼環境中加強版權保護,爭取業界合作打擊網上侵權,並促進網上學習等新的內容使用及傳送模式的發展。由於這有助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因此或多或少能為香港經濟注入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