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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這七年的光污染運動算帳

清楚記得有前朝高官當面跟筆者說過,政府若果不想作為,大可以先做個「顧問報告」作擋箭牌,殺時間。這7年多的光污染進程,大體就是上任政府遺下來的爛攤子的最佳寫明。

08、09、10、11、12、13、14、15,7年多就這樣過去,才看到鼓勵熄燈的自願約章建議出台。若約章成效不彰,兩年後再評估是否立法。

說來諷刺,類似的熄燈約章,環保團體早在09年已經推出,當局這7年間的兜兜轉轉,只能嘆句政府「慢工出『細貨』」。

光污染,說的是能源浪費,也是滋擾問題,08年起成為公眾關注的議題。當年的特首曾蔭權在施政報告宣示,考慮研究立法管制光污染,之後是提出顧問報告、成立專責小組、推出業內作業守則、做公眾諮詢、再諮詢。時間就這樣耗過去,前幾天,戶外燈光專責小組終於提出自願式約章的建議,呼籲參與熄燈的商戶午夜12時關掉戶外燈光,而動態燈光則不論地點,一概須在晚11時關掉(或調至靜態模式)。

揮霍燈光資源 賠上生活質素

熄燈建議一旦落實,不代表香港就會漆黑一片。專責小組建議深夜仍在營業的商號、保安照明,和大時大節前後,相關照明均獲豁免。縱管如此,有飲食界代表早已揚言,不少遊客是因為喜歡香港的夜生活來港,一旦晚上少了發光招牌,會影響氣氛及旅客消費意慾,未必會加入約章。

光污染的危害,不僅僅是多耗能源帶來的氣候變化挑戰,還是對揮霍燈光背後擁抱發展萬歲的迷戀。試問,休業後三更半夜、甚至通宵達旦仍開着燈光招牌,就是東方之珠?

我們靠燈光吸引遊客-我着實懷疑有多少這樣深宵獵奇式的遊客-和給香港人免受燈光滋擾之間,是否該有清晰的界綫,而不是繼續以賠上生活質素作代價。

公道點說,願意提早熄燈的企業的確存在,但半夜「惡死睖瞪」着實不少,自願計劃未必對應得了這許多浪費和滋擾的燈。舉例說,屋宇署管戶外招牌,多年來制定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規定「招牌不得阻礙或減少樓宇所需的天然光綫及通風」,但走到鬧區,擋人通風採光的招牌比比皆是,其中更不乏僭建招牌,在部門「低作為」下,作業備考不過是「作孽備考」。

自願計劃 恐難解決燈光滋擾

不立法,專責小組和政府就該誠實告訴多年來受光滋擾折磨的市民,你們如何有效對付「惡死睖瞪」?不然只不過是繼續袖手旁觀,助紂為虐。

清楚記得有前朝高官當面跟筆者說過,政府若果不想作為,大可以先做個「顧問報告」作擋箭牌,殺時間。這7年多的光污染進程,大體就是上任政府遺下來的爛攤子的最佳寫明。所不同的是,很多公眾已經認識光污染,也懂得保障自身權益,不會沉默地活在燈光下。

政府與其被動過兩年再檢視約章成效,不如主動珍惜這兩年時間,定期監督約章操作成效,教導公眾掌握申訴途徑等自保方法。如果政府不願意做「醜人」,環保團體和公民組織更應發揮監察角色,對履行環保責任的企業予以肯定,對光污染大戶則作出督促和譴責。

原刊2015年4月25日《香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