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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大學應牽頭推動生活工資?

對約三十萬在職貧窮人士來說,最低工資法例的落實可謂來自天上的福音。但是,近日掀起的飯鐘錢和休息日薪酬爭議,隨即暴露了現時法例的各種漏洞,這些漏洞製造機會令僱員的薪酬低於綜緩線,於是在職貧窮的問題依然存在。我要指出的是,這些表面上的技術性漏洞,壓根兒是因為政府不重視「生活工資」的理念所致。為此,社會需要重新將工資扣連生活的理念帶回輿論,在政府置若罔聞的情況下,我建議本港的大專院校牽頭推動生活工資,以裨益本港工資運動的發展。

所謂生活工資,是近年在英美等國家由民間社會推動的概念,藉此替代標準模糊的最低工資。它的理念是工人獲得的工作薪酬,應該至少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開支,這便意味著無法令僱員應付生活的工種根本不值得在社會存在,政府應該阻止向那些支付貧窮線以下工資的僱主提供合約或資助。

一般來說,政府為了改善貧窮問題,會運用財政再分配的方法,透過社會福利將部分稅收轉移給貧窮階層。然而,倘若貧窮問題一開始是由過低的工資造成,那麼這種做法只是將僱主的責任推給整個社會的納稅人。所以,比起事後補救的福利政策,政府直接介入市場,迫使僱主付出生活工資是更根本的做法。

政府需要立法保障生活工資,是因為市場自己無法保證勞工得到基本生活開支。勞動市場只單純以利益交換的規則運作,企業為了賺取最大利潤盡量壓低工資,而工人為了應付生活卻不得不投入勞動市場,於是缺乏議價能力的往往是工人。當市場價格壓得比貧窮線更低,便造成在職貧窮的問題。基於人道理由,政府有責任令公民能夠獲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致活於捉襟見肘的生活,於是便需要介入市場,設立價格下限以阻止過分剝削的工種出現。雖然有反對者認為此舉干預了人們的交易自由,但這是不成理由的。因為人們捍衛交易自由的理據在於它保障了人們對自己生活的自主,於是,當一些交易本身反而剝奪了人們的生活自主時,這種交易自由便沒有捍衛的必要。例如僱主以一個不能令人應付生活開支的價格聘請工人,工人既出賣勞力,亦犧牲自己的生活,又從何談及自主?這時候政府作出介入,正是為了確保交易自由背後更重要的價值--生活自主。

其實近年民間社會一直有爭取生活工資的訴求,政府卻一再表示反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便一再宣稱:「法定最低工資作為工資下限而非生活工資」。然而,工資下限的立法理念如果不基於保障基本生活,那又基於什麼呢?翻開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報告,條例根據的「一籃子指標、其他相關因素」,主要就整體經濟情況、勞工市場情況、競爭力和生活水平等因素評估,而生活水平一項,則只有就業收入和物價水平兩項,完全沒有評估僱員的基本生活開支,更沒有參照綜緩水平。可見這條法例根本不重視能否保障僱員的基本生活,我們只能歸咎於政府在商界的拉扯下,從來不敢提出貫徹的原則,在捍衛工人基本生活開支的責任上不斷退卻。

那麼,實際上政府到底退卻了多少?以下開始談數字。由於香港沒有官方的貧窮線,所以需要用綜緩家庭的收入為「社會安全網」的水平。現時28元的最低工資注定製造一群漏網之魚。以具體數式表示,即為28 x 8 x 26(時薪 x 每日工作時數 x 每月工作天),總數是5824元。對照綜緩數字,綜緩受助人平均每月金額為2954元,而在職人士平均供養2.06人,再加上每月約800元的交通開支,數式即為2954 x 2.06 + 800,總數是6885元,這個數字俗稱「綜緩線」。可見,現時的最低工資水平便比這個安全網低了約1000元。

於是,這1000元距離安全網的差距,使原本僅是福利的飯鐘錢和休息日薪酬成為攸關生活的爭奪。因為僱員薪酬即使達到最低工資水平,但如果不加上這些額外的僱員福利,就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這場爭奪戰甚至發生在各大專院校,近日傳媒便報導多間大學的外判餐廳相繼剋扣飯鐘錢,筆者所屬的中大學生會日前在校內展開調查,發現有餐廳扣減休息日薪酬後,員工薪酬低於綜緩線(注一)。其後學生會與校方開會討論此事,會上有校方代表表示休息日無薪,是因為以往行月薪制,休息日有薪與否沒有明文交代,同時因為政府只呼籲「有的繼續有,無的繼續無」,在模糊之間,僱主在新制下便儘量不計休息日以減低開支。

但這些討論其實完全失焦。因為休息日無薪就算在程序上合理,但僱員薪酬低於綜緩線便無法令人接受。正本清源,現時最嚴重的問題在於僱員的薪酬就算達到法例標準也無法應付生活,所以僱主必須將薪酬定得高於綜緩線,用什麼加薪的措施都好。

本港各大專院校與其被動地接受政府推出的法例,不如主動牽起推動生活工資的運動,將校內餐廳員工的工資水平定於33元,屆時員工的月薪將會是6864元(33 x 8 x 26),剛好高於綜緩線。筆者建議由大專院校推動,是因為政府在立例時推卸責任,唯今只得依靠社會上的良心僱主。大學從來是探索社會前進方向的地方,深受公眾期望,收取公帑資助,又豈可只顧埋身象牙塔,連校內員工的權益都不顧?比起在商界圍困下舉步維艱的政府,大學更有空間推動有抱負的政策。大學可以一改「價低者得」之招標方式,規定外判商須支付員工$33生活工資 ; 對於中小企外判商,可提供經濟誘因以鼓勵中小企提供生活工資,如承擔維修費(注二) ; 減免管理費、水費、電費、媒氣費等。環顧國際,推動生活工資的運動都是從地區作為示點,然後廣泛傳播。以美國為例,在1994年的波爾的摩市,民間團體成功爭取所有提供政府服務的承辦商及承判商必須支付「生活工資」予僱員,通過地方立法訂立比聯邦最低工資更高的工資標準,成為成功爭取生活工資的先河。其後在聖路易、波士頓、洛杉磯、芝加哥、底特律等六十個城市均推行了「生活工資」條例。香港的大專院校何不以此借鏡,團結一致推動生活工資,成為社會上保障勞工權益的典範?

筆者現呼籲仍然未遺忘大學價值的院校,牽頭發起生活工資運動。中大校長沈祖堯一向提倡大學要具備社會責任,希望學生關心弱勢社群,筆者對他實在寄予厚望。而且,這個目標已非甚麼高遠不可及的目標,現在只是要求大學令校園內的工友得到應付基本生活的工資而已。然而這個如此卑下的要求,又不知有沒有院校決心辦好?

註一:該餐廳員工薪酬是7000元,雖然表面上高於綜緩線,但這其實是餐廳將工時定於9小時的結果,員工多付出的是家庭生活時間。若以上述標準工時8小時計算,月薪實為6272元
註二:以中大為例,中大飯堂維修費以前乃由大學負責,現在就轉移到外判商肩膊上。成本增加,終令成本轉移在員工身上。

中大學生會會長
秦晞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