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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包容口號,抹殺集體責任

在本站留意到一種歪風,就是上綱上線地使用「群族仇恨」甚至「種族主義」一詞。這股歪風不只低廉卑劣,而更重要是毀壞集體責任的必要性,以「包容」的外衣損毀社會倫理,實質上才是反反理性。

我先舉兩個上綱上線的例子,一個是虛擬的,另一個上綱上線的程度並不強,但卻是現實所見的。因為「種族仇恨」才是相關公約用詞,所以本文有時會互換。在兩詞不能互換之處,我會說明一下。另外本文也論及當初訂立反對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時候的缺失。

例子一:價格分歧

今年初有報導某家連鎖食肆準備專為遊客而設的餐牌,價錢十分驚人(不具細節),看不明中文的的遊客很容易上當。根據消委會的回應,這是合法的,因為交易屬於你情我願,消委會是沒有權力去管。但是,對本地人與遊客給予兩個不同的價目,不論是歧視遊客還是歧視土地人,無論如何都是野蠻的,應該被敵視的。社群本應是有靈魂有活力的體系,法律未能處理的地方,社群理當自行排斥它,抵制它,仇視它。

如果社會對這些害群之馬放任不管,連屁都不放一個,這個顯然是缺乏集體責任。這裡要說清楚,這些害群之馬其實依然是少數,香港十家也不見得有一家是這樣,但集體責任卻是普遍性的,缺乏集體責任所反映的是集體的冷漠。對於經常性無力承擔應有集體責任的社群,這個社群失去正當性是理所當然的。外界敵視縱容少數害群之馬的社群,施壓,排擠,是理所當然的,否則這個社群永遠都忽視自身的集體責任。

如果我們稱呼敵視本地或外國行騙行為是「種族仇恨」,無疑是上綱上線的。

例子二:宗教與政治信仰

在一些理解上,宗教信仰也算得上是族群,因為別人的宗教信仰而排斥或責難他,好像也算是與「種族仇恨」相同性質的惡劣。然而,宗教信仰並不只是單純在腦海發生的,它是必須以行動體現,不能口頭說說就算是信了。

對於一些信徒,堅持對同性戀婚姻加罪化,是他宗教信仰不可缺少的一環(姑且就說是教條),而且他必須身體力行。基於不歧視的原則,他主張外界必須尊重他的宗教信仰,並且在訂立社會法則上,不能針對「對同性戀婚姻加罪化」加以排斥,不能在辦學條件中加入「不能對同性戀婚姻加罪化」的條件,不能強迫他們辦學時教授「不能對同性戀婚姻加罪化」的課程。

我雖然說這個例子是「現在進行式」,但在理論上,我沒有指出這個宗教是什麼教。而基於宗教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找幾位同道,在網頁或任何公開的方式宣稱創立全新的宗教,訂立主流社會不接受的教義,並宣稱社會必須包容。如果「宗教仇恨」是可以如此理解的,雖然程度上較上例不明顯,但仍然是上綱上線的。

我們不因為別人的宗教信仰而歧視別人,在政治信仰亦然,兩者道理相通。

核心:群族構成與現代社會衝突

上述例子的特徵是,我們可以任意創作一些「群族」出來,但是,這些被創造的群族所建基的構成價值,與現代社會其實可以有好多衝突。有些是反現世的,只是借文化相對主義作為偽裝,應被現世全人類排斥的(例如偽「亞洲價值」);有些是冒犯性的,外人不遵守本地的價值,就理所當然被排斥;有些是可爭議的,就是就算主流認可了的價值,少數人還是可以提出反對的。

這樣必須要說明,所有能發揮功能的現代價值,都是或多或少可爭議的。例如說外人冒犯了本地人的現代價值,我們也可以砌詞狡辯,說這個不能是本地人的價值,又或者說這是外人的習俗而且我們必然尊重之。但這改變了不外人冒犯了本地人現代價值的事實。

有些群族特徵是可改變的,例如說「騙人是群族的特徵」,不論背景如何,這些都是個人屬性,與基因或祖先無關,且這樣的「馬扁族」一早就應該被解散和消滅了。有些群族是無可改變的,因為任何人都無法改變自己的籍貫與出生基因。有些是兩者之間,例如說同性戀是「可醫治的」,但「醫治」過程卻製造更多的苦難。

歷史發展:當時未有厘清界線

在訂立反對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時候,當時各國對種族/民族的觀念是極為偏向原生論的。他們對種族的理解,就是種族是某種不能改變或極難改變的屬難。事實上「種族」這個用詞的原意就是這樣,而當時面對的國際問題(不論是對納粹的恐懼,還是南非的種族隔離)都是這些問題,他們的着眼點並不是法輪功或科學教派之類的新興「群族」。

在幾十年前,處理宗教有關的國際公約時,宗教爭拗往往也淪「有神論俱樂部」,他們着眼的宗教爭論矛盾都是有神論者與有神論者之間的矛盾,他們無視或不承認他們對無神論者的傷害。我之前說過,有些國家早兩年還在聯合國玩弄「對抗宗教毀謗議案」。出現這個現象,故然一些有心人在玩弄法律,但是,他們與雙非孕婦一樣,都是「遵守法律」的,而人權主張者對平等觀念的界線劃定,遲遲不予劃定,任由平等機會這個符號被濫用,才是禍首

現代民族既非「世居優先」亦非「不排外」

在討論美國移民政策時,有時漫畫家也會找美國的原住民出來作出駁斥。民族想像不應是追終慎遠(在討論印尼的例子上,Benedict Anderson 說明過這些形式的民族主義對印尼帶來多少傷害),找美國原住民來反駁限制移民,表面上是「食到應」,但內裡卻是重覆了最初訂立反對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時候的同一個錯誤:我們原本不應在訂立現代政策時加入祖先元素,但在討論民族想像時,我們反過強行把民族想像成追終慎遠

台灣的學者好容易將「本省/外省」簡化為群族操弄,而省視所謂本省/外省其實是政治信仰的不同,是現代價值的不同,是可爭議價值的不同,而不是原生群族之間的排斥。正正因為本省/外省背後擁抱的民族想像是可爭議的,這個排斥才是合理的。親國民黨勢力長年壟斷了教育/媒體資源,把這些排斥婑化為「群族操弄」,或把土本主義強行原生地推論為「你們有沒有問過原住民?」。這個選舉語言是卑劣的。

我不是說相反的意見就很正當。舉個例,把「本省/外省」推到「二代本省/二代外省」,這個加入世系的方式對人作出區分是危險的。危險之處決不是外省/本省作為政治經歷的區分有錯誤,而是混雜了「世系」之類與政治信仰及政治經歷無關的相素,或混雜了其它不良的雜質作為選舉語言。

包容的外衣,殖民的本質

當討論基本法廿四條時,本站很多人都只談及中港融合,好像只是「國家內部」的融合一樣,這不是包容,這是偽善,以包容的外衣去包裝大國沙文主義的殖民。真正的包容不應只包容那些能支付五萬十萬甚至數十萬的高幹子弟,更應該包容貧困得多的越南船民。這個世界飽受戰亂、貧窮、天災的人,實在太多了,為何連人道主義也偏向那些有數萬數十萬元的人身上,對真正需要香港居留權的越南船民卻說不?

指搞香港人排外的包容主張,本質是很偽善的。

集體責任的必要

我們明白依賴追古歷史/文化的民族想像去干涉現代社會是危險的,但我們也要注意另一個極端:完全廢除一切的集體責任(是人心層面的責任),完全廢除現代民族的界限。這是很上綱上線的,如果連以現代(可挑戰、可變)價值為核心的現代民族,世界應如何體現集體責任?

回想到香港政府有個大家認識的廣告:垃圾蟲廣告的一對眼。這對眼的內容無疑就是仇恨,而「垃圾蟲」無疑也是害蟲,但這種仇恨的內容是正面的。政府後來改用了清潔龍或其他名稱模糊的片通人物,代替垃圾蟲,但是牠們的名字實在難以深入民心。原因好簡單:凡應該被圍堵的,我們就有責任去圍堵及懲罰它(這不是所謂 dehumanization,罰千五蚊不是 dehumanization,不要上綱上線),不予縱容。這個道理真的很難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