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講師李銳清投訴該學院以兩名不諳中文的外籍人士評核其中國文學古典著作,表面證據及數據顯示,該學院已有歧視中文之嫌。
香港《人權法案》規定,任何人不應該因為其語言、種族、性別……等受到歧視。而根據過往有關歧視的普通法案例,歧視是以客觀標準去判斷,並不需要證明有關人士是故意去歧視某人或某群體。換言之,歧視可以因為疏忽造成。一個研究中文的學者或研究員的作品,若由一個或一些不懂中文的人去評審,實在是不可思議。三年前,城市大學法學院亦出現過類似事件,評審人是不懂中文的教員及學者,被評審的人有不少著作是中文作品。經過公開聆訊之後,該次評審被認為是「間接種族歧視」。
港大李銳清事件看起來比當年城市大學法學院的語言歧視更為嚴重。因為被評審人本身就是研究中文的專家,無可避免他的作品大部分是以中文書寫。例如一個研究日文的人,必定會以日文去撰寫他大部分的文章。要求他把所有有關日語的研究以英文去書寫是絕對不公平,亦構成歧視該語文。
1997 年7 月1 日以後,《基本法》正式生效;《基本法》第9 條規定中文是香港官方語言,英文亦可以是官方語言。香港大專院校大部分以英文為教授語言。甚至連中文大學近期亦傳出逐漸邁向以英文為主要教學語言的消息。
在此暫且不討論英文作為主要教學語言在中文大學對某些學科的影響,但起碼在中文系,以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應該堅持的。現在香港大學出現在中文學科內亦要以英文出版為主要評審標準,實在太過分了。香港的悲哀不只是中文完全不受尊重,連《基本法》第9 條亦名存實亡。
梁美芬
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