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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構與一條房屋條例

民間團體強烈要求房屋委員會保留現有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以限制房委會加租的能力,今早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邀請民間團體就房委會新修訂的房屋條例給予意見。附件是房委會的文件

雖然修改房屋條例是屬一樁公屋居民的議題 (sectorial issue),但若將問題聯想成規範公營機構的問題,那麼這條「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百份十」實屬罕見的東西。請問現時法定機構的條例有幾多是高指涉性(technically specific)的條例呢?參考兩鐵合併的條例,你們會發現政府不會將兩鐵的綜合服務協議寫入法例內,例如「地鐵公司若每年有超過五次故障,政府便終止它的專利權。」參考市建局條例,你們會看不見所謂七年樓齡賠償基準,也看不見社會影響評估等東西。我們再試想一想,那些法定委員會例如古物古蹟委員會或城市規劃委員會,它們的法例又有沒有列明,在為某些建築物界定為古物或草議規劃大綱圖下,委員會要做幾多次諮詢、進行什麼諮詢的形式、接觸什麼對象、和如何解決討論分歧呢?沒有!Why??這要另文詳談,但答案很簡單,就是要增加公營機構的靈活度,令它可以參與市場活動,或令它只做某些儀式的東西。從新制度主義學派的角度看,就是decoupling, 即俗語所說"講一套,做一套".  

因此現在基層團體及部份議員竭力捍衛過去成功爭取的法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百份之十」就變得想當重要。

今早在法案委員會,民間團體批評現時的房屋修定法案是扭曲公屋的本質,街坊工友服務處重提公屋的本質是重新分配資源,給予低下階層有住屋的保障,若取消法例,房委會的權力會大增,他不相信它能公正調整租金。

所謂「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百份之十」大概的背景是:在1997年前,由於房委會頻頻加租,又為新樓定貴租,所以在1997年,立法會議員以私人法案通過一條整體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及將二年檢討租金一次改為每三年或以上檢討一次,以限制房委會加租的次數和水平。現在房委會提出修改法例,取消中位數,又提出可加可減機制,這項機制並非如「中位數」般屬「租金封頂」(cap)的東西,它只是調整租金的機制.另外房委會又提議用租金援助協助低收入人士,可是這項政策也並非一”封頂”的條例,只屬補救措施。

然而葉毅明博士批評現時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百份之十並不能協助那些負擔能力高於百份之十的居民,他認為需要有一更好的機制,並且重新檢討中位數的效用,以免給它窒礙改革,他強調新機制應該要充足反映居民的負擔能力。他認為個人租金與入息比例的法例較現時的”中位數”及房委會提出的入息指數較理想。但陳鑑林質疑若要求60萬戶每兩年向房委會報告入息,這是不可行的。葉博士同意這方法難行,但他提議可為「每收入組群」定下租金封頂。房委會代表補充若為每戶定一個封頂比例,並寫入法例內,房委會需要每年審查每戶的入息,這是不可行的。倘若房委會沒有做,則會違法。

房委會強調:一,現時中位數不能反映公屋居民的負擔能力;二,用租金調整機制較能反映居民的負擔能力,所以根據入息指數加減租金較可取;三,租金援助政策可協助低收入人士。四,剔除綜援戶及富戶去計算入息指數,這較能計算具代表性的負擔能力。她說她只從統計學上的「代表性」思考問題。她又說房委會已考慮團體的要求,將入息指數及每兩年檢討租金一次寫入法例內。換言之房委會會跟足法例每兩年檢討租金一次及根據入息指數向公屋居民調整租金。

梁耀忠反駁葉博士和房委會對「中位數法例」的詮釋或"強姦",他強調過去法例的原意是,一,限制加租的次數,將兩年檢討租金一次改為三年或以上檢討租金一次;二,百份之十的中位數並非用來量度負擔能力,它是用作舒援加租的壓力。「立法原意不是反映負擔能力,中位數不是調整租金的機制,它是限制租金的升幅。」陳鑑林再補充有了這法例,若房委會要求加租,它要到立法會提出修例,故它能限制房委會調整租金的能力。

住屋聯盟代表要求房委會在法例上列明清楚的指標,以保障整體的公屋居民。他說可接受租金援助作為配套措施,但在法例裏一定要有一清楚指標規範房委會加租。基層團體的張小姐又說現時租金援助只有一萬左右的人申請,反映現行的模式不鼓勵公屋租戶申請租援;她又說過法房委會鼓勵困難戶申請綜援,因為這可確保房委會繼續向租戶收取租金,倘若租戶申請租援,則房委會少收租金,對自己的庫房有影響。因此租金援助不能有效協助公屋居民解決住屋負擔,並堅持保留一條為整體公屋居民「租金封頂」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