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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公義:從分析哲學的觀點看

氣候公義:從分析哲學的觀點看

現在,巴黎正舉行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1),引起全球關注。 恐襲陰霾、緊急狀態、催淚彈、「鞋子示威」等,當然吸引眼球,但真正能驅使全世界七十多萬人上街 ,二千多場集會的,是氣候問題。到底在京都議定書十八周年的今天,各國政府能否商議出一份,如當年蒙特利爾議定書般,切實有效的國際協議,共同合作減排,從而減慢全球暖化的步伐?面對當代如此重要的議題,到底哲學能如何回應呢?這是敝文嘗試處理的問題。

由於篇幅所限,所以本文會分成兩篇分開發表。第一篇會先從分析哲學的發展中,揀選一些具一定代表性的哲學觀點,展示其處理氣候公義的方式。具體地說,一些分析哲學家嘗試透過把氣候議題,又或者相關的概念,如可持續性(sustainability)、跨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等帶進分配正義或全球公義的框架內,以便結連數十年來對應然哲學的討論,如權利、責任、自主性等等。至於第二篇,則會以批判理論(Critical Theory)的進路出發,拒絕把環保議題視作某一種正義論述的延伸,反而需要結連環境危機背後,與資本主義/工具理性千絲萬縷的關係。倘若市場不變,理性不變,再多的討論合作也是虛妄。顯然,不論分析哲學進路抑或批判理論進路,除了外在與其他分析框架產生張力外,在其自身的討論也會有相當的張力和豐富性。這點不能不察。本文亦希望讓讀者一窺不同討論脈略中,其內外之張力。

自六十年代此起彼落的民權運動,環境公義成為愈來愈重要的哲學討論。七五年出版的《Animal Liberation》[1],與其說是平地一聲雷,倒不如是愈發熾熱討論背景下的新旗幟。動物權、人口公義、土地公義、生物多樣性等,悉數開始被關注和討論。到了九十年代,氣候公義(Climate Justice) 也開始進入討論的視野。儘管在當代的英美政治哲學討論,John Rawls 的《A Theory of Justice》[2]所掀起的分配正義討論仍然是主調,但掩不了數十年來,學界累積了相當可觀的,有關環境公義的思考資源。

那分析哲學是如何思考氣候公義的問題呢? Simon Caney 或許能成為我們的踏腳石。Simon Caney 於牛津大學任教,是當今研究全球公義與氣候公義的專家。他於零六年發表了一篇名為《Cosmopolitan Justice,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3]的論文,文中談及全球環境公義討論時的三個維度,可作為敝文思考的基本結構。這三個維度,分別是環境與可分配的利益/負擔的關係、國內與全球分配的張力,與及同代與跨代公義的張力[4]。下文將逐一闡釋。

環境保護的利益/負擔者

站在分配正義的角度,很自然需要界定清楚分配之物。因為分配涉及公權力,亦牽涉個人的自主和財產擁有權,故需要分清楚那些是重要的社會利益。如John Rawls 在《A Theory of Justice》,對於基本社會資源(Primary Social Goods)的理解。他認為,「凡理性的人,不管其人生計劃是甚麼,均需要這些東西的」,這些便屬於基本社會資源的條件[5]。但在環境公義或氣候公義的議題上,甚麼是可分配之物呢?

相對於資源,保護環境的經濟負擔如何分配,才是較為恰宜的理解,大概亦是是次聯合國氣候會議的討論重點之一。一般而言,污者自付是相當合理的想法。誰污染了環境,便得付出相應的代價去補償。尢其因為污染環境,犧牲的代價並不一定即時顯現,如不斷排放二氧化碳之類的溫室氣體,對環境氣候的影響,對比起排放有毒污水對環境或人體健康的影響,相對上顯得不明顯。但直接排放,能享受到更高的經濟效益,變相出現所謂「高效益而無犧牲」[6] 的幻象。因此,污者自付,從源頭干預,是典型的討論進路。

Caney 認為,在全球環境正義的討論框架下,「污者自付」的原則需要釐清至少兩個問題。第一是「污者」的單位(unit)問題,第二是如何付/分配的問題,這涉及國內外的分配機制,敝文會在第二部份闡述。首先,誰是「污者」?誰是污者自付的分析對象?誰需要承擔環保的代價?Caney 提出了四個可能,包括個人、企業、國家或國際組織[7]。而很多時,討論污者自付的安排時,往往只著眼於國家層面(大概巴黎氣候峰會也不會例外),忽略了不同層次分析的重要。即使在國家層面,誰是污者誰要付款,也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因為會牽涉跨代正義與國家負擔能力等問題。簡單來說,前者是基於前人污染環境,造就今天的繁榮經濟,所以後人就得承擔減排的代價,不管是不是你選擇[8]。後者是基於發展中國家負擔環保與減排的能力。因為即使在經濟發展過程,排放大量溫室氣體,並不保證其有能力承擔費用高昂的減排措施[9]。兩者不僅關係到有關平等的理解,在現實意義上同樣複雜。[10]

正義原則與國內外分配

即使解答了污者的單位問題,更重要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那就是如何分配的問題。這兒涉及至少三個問題。第一,在連結對公義的思考上,到底環境保護是否應視作單純負擔的分配問題,抑或屬於更根本的權利問題?第二,怎樣理解氣候公義的分配原則?第三,一般公義的分配原則,只適用於國內。那國際環境合作應以甚麼方式進行?前者有關環保作為人權的討論,後者則關乎全球公義,需要分別處理。

先討論第一個問題。這想法試圖跳出功利計算式的直線邏輯,認定環境保護單純是減排的負擔分配問題。因為減慢溫室效應對人類有利,於是我們需要討論減排問題。但Caney 會問,難道人沒有免受全球暖化威脅的權利嗎?[11]又或者如Nussbaum 所言,追求良好的大自然環境,多樣化的動植物世界,不就是人發展能力,完成自我的其中一種方式嗎?[12] 更進一步推想,氣候、環境、生物多樣性,需要人類保護,是否單純因為功用價值呢?大自然自身有沒有內在價值呢?這點可參考John O’Neill 的文章[13],敝文不作深究。

第二個面向是關於氣候公義的原則,這方面Caney 在另一論文《Two Kinds of Climate Justice》[14],有較詳細的討論。他認為,一般可分為兩大原則:第一條是負擔分配原則(burden sharing principle),另一條是避免傷害原則(harm avoiding principle)。第一條是關於平等地分配承擔的問題,因承襲了上文的討論,故不再贅言。另一條則著眼於因為氣候改變而為人帶來的苦難共享問題。避免或減輕人類的苦難,當然是所有人的道德責任,怎樣令那些可能的受害者避免或減輕傷害,是討論全球氣候公義的重要宗旨。Caney 覺得,最理想的情況自然是兩者得兼,能同時滿足兩條原則。但有時,兩條原則可能會互相衝突。[15] 會否有一條凌駕性的標準呢?他在文中提出一條能力/責任原則 (Power/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基於能力愈大,責任愈大的前設,促使政府、企業等擔當某種環保文化的領導,鼓勵相關領域的其他單位跟隨,節約減排。這原則是實踐在次等責任(second-order responsibility)而非主要責任(First order responsibility),後者是具體執行減排環保的實踐責任,前者則更多是提供資訊或說服工作,在制度上鼓勵或要求成員達致一定環保準則或要求[16]。

最後是有關國外分配的問題。由於國際社會不同於個別成員國,沒有強而有力的全球政府執行跨國的環保協定或國際合作[17],於是只能倚仗各個國家自行立法與執行協議的力度和幅度。氣候公義不同於很多環境議題,顯然因為地球只有一個大氣層,供所有人共享,氣候問題也得由所有人承擔。所以無可避免,氣候公義得介入全球公義的討論。到底在國際社會,分配正義還是否可能呢?有些哲學家持肯定態度[18],但還有為數不少的學者抱懷疑態度。如Vanderheiden 在其著作《Atmospheric Justice》[19], 便提出至少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是國家主權作為國際社會的唯一主權者。因為自1648年西發里亞和約,歐洲各國開始認同,國家是對內事務上的最高決策者,別國無權干涉。這政治權力,是國家秩序的必要條件,也是公義原則得以落實的社會基礎。倘若國家權力受到外在的制度或組織侵蝕,自主性成疑,連帶政權的合法性也會受沖撃。儘管人道救援站在保障基本人權的高度,可能屬於例外的干預範疇,但氣候政策很難以相似原因,歸入例外範疇[20]。Vanderheiden試圖突破死胡同,提出開闢一些超國界安排的可能(Trans-boundary approach),令國際社會能主動介入成員國的內政安排。因為在這些議題上,全球人類都成為命運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 of fate),如此連結下,成員國的自主性相對不再有那麼重要,以至於有絕對凌駕性[21]。但接續會有許多關於國界/超國界的劃界問題、法理制度的安排問題等需要處理。

第二種是現實主義的挑戰。對於他們而言,國家利益是絕對的,是國家參與國際博奕唯一考慮的合法目的,不管是理想的公義原則抑或人權保障,均沒有考慮的需要。所謂弱國無外交,國際安全也好,氣候討論也好,最終也不過是強國之間,互相競逐自身利益的角力場。對Vanderheiden 而言,這種現實主義源於自私的自我中心主義,其論證並不能削弱國際公義的應然性或者價值[22]。就如所有道德價值一般,做不到並非道德理想的問題,倒是應三省吾身。除了這兩點,不同哲學家也提出不少對全球公義,以至於對弱化國家主權的質疑。如 David Miller 便嘗試從社群的認同出發,去論證國家主權的必要。[23]

跨代正義

在氣候公義的議題上,不管是環境還是政策,動輒影響數十年以上。因此,從本質上看,這跟其他議題很不一樣:付出代價的是這一代,受惠受害的往往是下一代甚至子孫輩。可持續發展(sustainability) 是否純粹一個環境保育的口號,抑或可結連跨代公義的理論資源,成為應然的公義論述?這是Brian Berry 撰寫《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24]時的目的。但先要釐清一點,這篇早於九七年完成的論文,針對的是人口議題的可持續發展。但筆者認為其理論部份,可挪用到環保議題上。下文將詳加述之。

首先,Berry 認為要證成跨代正義,必先扣連分配正義中對平等的理解,藉以推論跨代正義是合乎平等價值的主張。而在分配正義的框架下Berry 找到四種有關平等的理解,分別是相同權利、對選擇負責、重要利益和互惠互利。簡單來說,相同權利是指在人人擁有相同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若選擇是自願的,則必須為選擇的後果負責;重要利益是關於人類理想生活所需要的重要元素,如健康生活,組織家庭等 ,社會必須盡量確保所有人能滿足這些需要;最後,互惠互利是因為以上三條原則,是一視同仁,所有人皆能受惠的[25]。

那麼,跨代正義應該屬於哪一種對平等的理解呢?Berry 認為是對選擇負責上[26]。因為很簡單,今天我們有權選擇怎樣對待環境,應賺錢還是應花錢減排。但選擇了,影響的不止是我們這代,還有下一代。到了他們接管世界時,倘若環境差了,選擇少了,生活更艱難時,他們該對此負責嗎?抑或是因為我們的不負責任,連累了他們?跨代正義是平等責任的應用,我們不應剝奪下一代選擇活在良好環境的選擇,由他們承受我們今天選擇的代價。而可持續發展,本質上就是跨代正義的概念。Brian Berry 提出,可持續發展可理解為應然地提倡並保留一些當下覺得重要的價值或對象。所以,可持續發展可視之為跨代正義的必要條件[27]。

聽起來好像太理所當然,可持續發展當然好,誰能拒絕保護下一代呢?但仔細想想,便會出現很多問題。例如,「為未來著想」的範圍有多闊? 我們是否對下一代有道德責任/對一個未出生的人有道德責任如何可能?我們願意為下一代犧牲幾多?這些疑問,無法直觀地透過認同可持續發展或跨代正義解決。尤其因為未來人的身份成疑,我們對其一無所知,政策對其影響同樣無從得知,如此迷糊中認定當下的制度政策能使下一代受惠,無異於博奕論的囚犯兩難[28]。

Vanderheiden 在書中亦試圖回應這些疑難。他提出了幾套嘗試證成跨代正義的進路,其中之一,是改造John Rawls 的分配正義模型,他認為那個理論較有說服力。首先,他點明Rawls 並不認同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能得出跨代正義的原則,同時跨代正義亦可能影響Rawls 對於社群作為成員實質的互相倚靠的前設。因為橫跨幾十年甚至百年,怎能要求幾代人有共同的正義觀與至結成互相倚靠的社群呢[29]?這相互性的可能,以至於社群的連結,是公義得以實踐的前題。而儘管人可以設想,七十億人同是氣候公義的命運共同體,面對溫室效應時如何團結連繫成一龐大社群,但兩種社群畢竟不能同日而喻。後者實在難以很有機地團結成一社群。若試圖把下一代理解為鄰國般分配,同樣行不通,因為處身不同時空,很難透過分配去改善未來人的生活,尤其連未來的需要和生活方式均全然不知的情況下[30]。

不過,Rawls 同樣提過,每一代均有責任把合理的資源(fair share) 留給下一代,令其可以在公義的社會享受美滿的生活[31]。 難道Rawls 也支持跨代正義嗎?非也。這跨代責任不是建基在原初狀態或差異原則,而是作為一份制度的「儲蓄」(just saving rate)[32]。這「儲蓄」為的是「帶來公義的制度,藉以令自由的價值和制度的公義得以充份實踐。[33]」尤其在制度仍不完善的社會,更需要加強「儲蓄」(positive saving rate),期望有天能達致公義社會,再調整「儲蓄」率。這進路既不需要套進平等的論述框架,也不需要跨代的分配正義。但是,重視動機與自利的Theory of Justice, 能否說服到個體在無知之幕中選擇這制度「儲蓄」方案,似乎有點困難。而且會否出現某種家長制的傾向呢?Rawls 認為沒有[34]。但篇幅有限,本文不再深究。

毫無疑問,寥寥千字焉能統貫數十年的討論,把分析哲學對環境倫理/氣候公義的思考全面地展示,僅能斷章取義,以管窺豹,讓讀者一睹內裏的多采多姿。而且,在英美哲學的討論背後,預設了不少文化和市場的理解和肯定。當然,沒有思考討論不涉及前設,但這些前設本身,會否大大局限了視野,以至令討論無法導向問題的根源?而批判理論,正正是衝著這問題而來。所以下半部份,將會以批判理論,重新詮釋和理解環境危機/氣候公義背後的真正命題。

參考書目
[1] Singer, Peter,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2009)
[2]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 Caney, Simon, ‘Cosmopolitan Justice,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 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Jurisprudence, vol.XIX, no.2, 2006, pp.255-278.
[4] Ibid., p. 256
[5]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pp.79-80
[6] Broome, John, Climate Matters: Ethics in a Warming World (New York: Norton, 2012), p.45
[7] Caney 認為跨國組織如IMF, World Bank等,鼓吹放任式發展經濟,無視過程對環境的破壞,亦無相應的補求措施,所以同屬可能的元凶。見Caney, Simon, ‘Cosmopolitan Justice,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 p.127.
[8] Ibid., p. 128
[9] Ibid., p. 132
[10] 所以,Caney 提出了一種所謂污者自付的「混雜主張」(hybrid approach),意謂誰該付款,不只看那個單位有份污染,也牽涉是否有能力負擔、國民是否知情等因素
[11] Caney, Simon, ‘Cosmopolitan Justice,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 p.136
[12] Nussbaum, Martha, ‘Adaptive preferences and Women’s optio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01, April 2001, p.88
[13] O’Neill, John, ‘The Varieties of Intrinsic Value’
[14] Caney, Simon, ‘Two Kinds of Climate Justice: Avoiding Harm and Sharing Burdens’,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22, 2, 2014, pp.125-149 (Special Issue: Philosophy, Politics & Society).
[15] Ibid., pp.125-126
[16] Ibid., pp.141-142
[17] 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UNFCCC) 或者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縮寫 IPCC),便是很好的例子
[18] Rawls, John,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ogge, Thomas,Realizing Rawl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19] Vanderheiden, steve, Atmospheric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0] Ibid., pp.85-86
[21] Ibid., pp.88-89
[22] Ibid., pp.93-95
[23]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24] Berry, Brian, 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Theoria, 89, 44, 1997, pp.43-64
[25] Berry, Brian, 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p.49
[26] Ibid.
[27] Ibid., p.57
[28] Parfit, Derek, 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29] Vanderheiden, steve, Atmospheric Justice, p.114
[30] Ibid.
[31]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p.291
[32] Vanderheiden, steve, Atmospheric Justice, p.116
[33] Ibid., p.117
[34]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p.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