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台灣方興未艾的母語運動,展現語文問題的複雜性。下文作者以客家族群為出發點,探討少數族群的語言權利觀念。有趣的是,作者雖然主張保護和發展「少數族群語言」,但他從台灣語言現實的檢討,令他得出「母語已經失去號召族人的道德正當性」的觀察。當下香港正爭論幾個語文與教育的大問題,然而,「母語教育」的口號,往往被視為具有至高道德正當性,也因此而帶來一些觀念上的混亂。本文提出以「少數族群的語言權利」來探討同一個問題,或者可以給我們帶來一個新的思考角度。篇幅關係,註釋省掉,而原文後半段探討客家族群的文化認同,文末並附一個構思中的語言公平法案草稿,有興趣讀者可以參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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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追求民主鞏固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的任務眾多[2],其中又以多元族群的整合最具挑戰性挑戰,特別是在總統直選後,族群票源的動向被視為左右大局的關鍵。弔詭的是,過去威權體制下的「國語政策」,雖然已在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 抬頭的潮流中逐漸退位,不過,經過全球化 (globalization) 包裝的過度商業化媒體,似乎讓少數族群又萌生相對剝奪感 (relative deprivation),特別是佔有台灣人口至少百分之十五(四百萬)以上的客家人[3],長期以來面對下意識的同化壓力,感受到因為語言、文化消失所產生的強烈危機感,並未因為民主化而有所稍逝。
一般人常說:「語言只不過是一種溝通的工具」,這種「語言=媒介」的說法,雖然不能算是錯誤,卻也只能算是呈現局部的事實,因為語言除了是個人所擁有的一種能力[4] (capability),也是傳承文化的負載者 (carrier),因此,可以視為一個族群所擁有的特色、或是資產 (property),甚至於,語言往往是被用來當作辨識集體認同的一種重要指標(signifier、indicator)[5]。所以,一個人能否自由而舒坦地使用自己的語言,除了是一種基本的權利 (right)[6]以外,更代表著族群的集體尊嚴。特別是在一個有多元族群的國家裡,對於少數族群來說,不僅語言的有無代表著集體生存的命脈,語言的地位更象徵著族群之間的權力(power) 關係是否平等;其實,當語言被用來區隔為「自己人」(insider)、以及「旁人」(outsider)之際,只要有人佔有優勢,就會有人居於相對劣勢,衝突自是難免 (Packer, 2002),也因此,語言的多元不免被視為社會衝突的根源,或者至少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如果從語言政策說「權力」的觀點隱含著政治現實上分配的無奈、或是鬥爭,「權利」的觀點則有立足點平等的規範性期待。就具體的語言政策目標來看,我們可以根據Annamalai (2002),以光譜分布的方式歸類為消滅 (elimination)、容忍 (toleration)、以及推動(promotion)。消滅性的語言政策就是以處罰的方式禁止某語言在公開場合、甚至於私下使用,用意是讓使用者覺得該語言是一種負債,轉而採取被認可的語言,最後達到語言轉移 (language shift),也就是同化的地步。顧名思義,容忍性的語言政策就是保持現狀,並未刻意去扶助弱勢族群的語言,也不想去扭轉跟隨語言而來的結構性不平等,甚至於就是令其自生自滅。推動性的語言政策就是想辦法避免任何語言的消失,包括鼓勵私下使用、或是確保公開使用而不被歧視。
在進入討論之前,我們先將討論「母語」(mother tongue) 一詞的涵義。從1980年代開始,不管是客家族群的「新个客家人運動」、「原住民運動」、或是鶴佬族群的各種「母語運動[7]」,大致上是以「媽媽講的話」來對抗國民黨政權的「獨尊國語」政策。其實,這樣的訴求之所以對一般人有相當的說服力,除了以崇高的「母親」來抗蠻橫的「政府」外,背後還有一個條件式的修飾詞故意被隱藏起來,也就是「本土的」(native)、「被支配」(subordinate) 族群的母語,至於「支配性[8]」(dominant) 族群的母語是否需要保障,前者並沒有權力/權利去置喙,除非兩者的角色互易。因此,我們以為,表面上看來中性的、全稱式的母語一詞,如果用在嚴肅的討論,恐有誤導的可能。此外,不少少數族群的成員因為被迫選擇、或是硬加的他族語言,他們母語已經不是原本的族語,此時,嚴格來說,此時所謂的母語已經失去號召族人的道德正當性。
在學術上,相關的用語有「區域/地方性語言」(regional language)、「鮮少用語言」(lesser used language)、「次要語言」(minor language)、或是「少數族群語言」(minority language)。「區域/地方性」是相對於「全國性」、「鮮少用」是相對於「時常用」、「次要」是相對於「主要」,唯有「少數族群」相對應於「多數族群」,除了比較沒有明顯的相對重要性暗示,甚至於有規範上需要國家/政府加以正面復育 (revitalization)、維護 (maintenance)、或是發展 (development) 的期待,在下面的行文,我們將把「少數族群語言」當作一般人所了解的「母語」的同義詞。也就是說,就概念化 (conceptualization) 而言,「少數族群」並非人數較少的族群,而是「被支配的族群」。
在下面,我們先將簡短說明,一個國家內部多元語言/多元族群[9]的現象,與該國是否會有衝突/和平,並沒有絕對的關係;接著,我們將從人權的觀點來切入少數族群語言,提出幾個可以用來衡量其地位的指標。再來,我們要考察客家話對於建構客家族群認同的重要性。其次,我們將提出一些具體的政策建議。最後,我們會將研擬中的『語言公平法草案』放在附錄中作為拋磚引玉。
貳、少數族群的語言權與族群衝突的化解
在過去,統治者傾向於將一個國家內部的多元族群 (ethnic diversity) 當作是衝突的亂源,因此,一定要想辦法來加以淨化(cleanse),不管是驅逐、滅種、還是同化;相關的,語言多元 (linguistic diversity)當然也不免會被當作是妨礙國家團結的障礙。也就是在這樣的錯誤認知下,被壓抑的少數族群即使被迫習得支配性語言,年幼時期的羞辱經驗徘徊不去,這才是日後政治齟齬的真正病痾。我們把多元族群/語言與衝突/和平的關係,整理成下列的概念架構(圖1)。
在戰後,西歐/北歐國家逐漸認識到,語言權 (linguistic rights) 是少數族群權利 (minority rights) 的一種──不管是個人的權利 (individual right)、還是集體的權利 (collective right)──絕對不能加以限制。他們的基本假設是這樣子的:國家採用的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雖然出發點可能是善意的,也就是想要透過一個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整合 (integration),然而,這種對差異 (differences) 不寬容的作法,往往是社會衝突的來源;為了避免族群間的衝突,對於少數族群的語言作起碼的保障是必要的,甚至於要求僅可能去推廣。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當前國際潮流對於多元語言的看法有重大變動,也就是在超越宿命式的衝突觀、發展到對於差異的起碼接受,進而企盼進行正面的合作,把語言當作是化解族群衝突 (conflict resolution) 的調和劑[10]。
以北愛爾蘭為例,自從1969年的「動亂」(the Trouble) 以來,在30年的內戰中,超過3,600人喪生、30,000人受傷。如果我們比較北愛爾蘭在1970、1990年代分別進行和解,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著重權力的分配,後者則兼顧語言的公平性、以及對於族群認同的尊重。自從北愛爾蘭、英國、以及愛爾蘭三方在1998年簽署『北愛爾蘭和平協定』(Northern Ireland Peace Agreement 1998) 以來,除了設立相關的語言振復機構外,「北愛爾蘭人權委員會」更是積極地在草擬中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裡頭規劃「語言權條款」。
有關語言權的規範,大致出現在國際條約/規約、非政府組織的宣言、或是各國的憲法/法規[11],譬如聯合國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12]、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 (1992)[13]、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 (OSCE) 的 Document of the Copenhagen Meeting of the CSCE (1990)[14]、Hagu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Education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1996)[15]、Oslo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Linguistic 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and Explanatory Note (1998)[16]、歐洲理事會的 (Council of Europ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1992)[17]、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1995)、以及民間推動的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 (1996)[18]。在這裡,我們根據OSCE (n.d.) 的一項報告,從七個面向來觀察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共領域的地位,也就是教育、媒體、以及公家機構。
一、這個國家是否有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少數族群語言是否具有國家語言、官方語言、或是其他特別的地位?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地位?甚至於,是否根本不承認有少數族群存在?
二、少數族群語言是否通行於國家文書、司法單位、或是一般公家機構?要有怎樣的資格?是否有區域性的限制?是透過憲法、立法、或行政命令來保障?
三、學校是否充分提供學習少數族群語言的機會?此外,一般科目是否用少數族群語言來教學?學習的時機是從國民教育、中學、還是大學開始?是全國性的、還是局部性的?是否非少數族群也有學習這些語言的機會?是否在學校以外,也有更大的學習環境?
四、學校的課本是否涵蓋少數族群的觀點?是限於少數族群自己、還是傳遞給所有人?是放在一般性的課本、還是擺在特別的教材裡頭?
五、政府是否允許少數族群成立自己的私立學校?政府是否願意加以補助?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的關係為何?父母是否有權決定將小孩送往何種學校?
六、公共媒體是否有少數族群的空間?是由政府提供、還是少數族群自己出資設立?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是多語的、還是單語的?少數族群對於社論、或是輿論版是否有主導權?
七、是否允許少數族群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身分證件、或是其他證照是否可以用少數族群的語言來申請?公務人員是否被要求會使用少數族群語言?政府是否設立特別的單位來處理相關議題?
.......(未完)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