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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權?

  人有人權,其中之一為私隱權。傳媒也有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卻三番四次千番萬次侵犯他人之私隱。雖然我不認同該次廉署搜查報館的做法,但我認為,該次事件顯示出報館那「不被人搜查是『法治』,披露別人私生活是『知情權』」的雙重標準。
  那死人呢?死人有否死人權?屍體有否「屍隱權」?觀乎香港傳媒的一貫做法,當然是沒有。在生的也不見得尊重,只重其新聞價值,死去的就自然更不用尊重了吧。況且,死人有時遠比活人有新聞價值,侵犯一下死者的私隱權,又何樂而不為呢?
  最近一對中五男女學生傳因懷疑有孕,不知所措下自殺。這種新聞,當然極具新聞價值,故毫無難度地成為了翌日頭條,甚至之後一天的頭條。第一天的新聞尚
算正常,記憶中只是一般的自殺新聞。但第二天給我的印象極其深刻,有最少兩份報章把男女死者的貼紙相放在頭版,看似浪漫卻令人傷感。把這照片放出來的人你
也太過可恥了吧?這是他倆的私人照片,誰批准你放出來?把照片登出來的,你作為傳媒的一分子,是否被這染缸染得不知尊重為何物?我們香港人,是否被耳濡目染得絲毫不覺得有問題?沒有這張照片,這篇新聞就寫不成了乎?
  更甚者,連女死者的日記內容也被一一披露出來,我不知道他們從何途徑中得知這些消息,也不知是誰得到、發放。但我也得在此譴責,你作為一個人,你認為
自己卑鄙不卑鄙?你認為自己有何權力,可以把別人之私隱公諸世人?日記乃私人物品,記的乃私人之事,警方要調查死因而查看也無可口非,但傳媒有否這個必
要,非把它披露出來不可?涉及公眾利益嗎?沒有這一段消息就寫不成文章嗎?不見得。
  就是一個這樣的社會,一群這樣的傳媒,無時無刻不影響我們的價值觀,以新聞價值為先,人性尊嚴為後的取向,實在不知所謂。別人的私隱你不尊重,辯稱是有市場才這樣做,但今次呢?有甚麼市場可言?
  逝者已矣,請尊重他們,讓他們得以安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