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林瑞琪博士為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委員及天主教聖神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筆者事先聲明,作為一個父親,筆者認同應小心保護未成年的人士免受不良資訊的侵害。不過,假如我們基於這一前提,就對政府去年末推出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詢文件」)照單全收,則是非常危險的事。
「諮詢文件」能夠對兒童及青少年所起保護作用並不多,但對資訊自由的殺傷力卻非常之大,這一點,作為一個教友,不得不細察。
政府當局一直堅持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簡稱為《淫審條例》,背後的動機就是希望大家從這方面去理解,在文章一開始就討論:就「淫褻」及「不雅」這兩個概念而言,你如何把公眾所接受的標準轉化為明確的條文,令審裁處應用時能作出前後一致的裁決?
不過,讀者不要忘記,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淫褻」、「不雅」,以至「審裁」等概念都是屬性,「物品」才是主體。當局在「諮詢文件」開始時一直迴避說明要管制的是甚麼物品,在「諮詢文件」(文字版)第42頁才露出玄機,以小得不能再小的附註寫出:
「物品」在《條例》下的定義為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 即包括印刷品、錄音、影片、錄影帶、紀錄碟和電子方式發布的刊物等)。
來到這裡,我們以可揭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的真面目,它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弄出一個《出版物品管制條例》,這才是真章。「諮詢文件」有很多令人擔憂的地方,如:「諮詢文件」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與《電影檢查條例》拉在一起處理,正是令人擔憂的地方。「諮詢文件」也承認,《電影檢查條例》是一個預檢機制;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帶向《電影檢查條例》靠攏,潛台詞莫非是要將「條例」推向「預檢」,為新聞出版業是何等可怕的事。
另一點令人憂慮的是「諮詢文件」中有關執法人員的部份。文件指出「可由警務處負責採取執法行動,打擊在批發及零售點和在互聯網上的淫褻及不雅物品,而影視處只負責監察刊物。」諮詢文件為此所給予的解釋是「2.6 警務人員的訓練和設備較佳,有利採取執法行動,而市民亦較易理解。但我們必須考慮的因素是警務處是否應該集中警力處理較嚴重的罪行,以及是否有需要配以額外資源予警務處, 以擔任監管網上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角色。」然後還煞有介事的設一個參考問題:「由單一執法部門負責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執法工作有何利弊? 由哪個部門負責會較為合適?」(第40頁)
單看這些討論,我們會以為當局建議的是由警務人員執法處理電腦資訊,但細看較早前有影視處的任務,才看出端倪。「諮詢文件」所說影視處的任務是「負責巡查各銷售點,監察市面出售的刊物,打擊在市面出售的不雅物品;監察網站, 打擊在互聯網傳送不雅物品,並跟進有關的投訴。」(第38頁)
按照「諮詢文件」的邏輯,警務人員接收影視處的執法功能,則自然也負責「監察市面出售的刊物」。筆者真要問一句,到時還有新聞自由嗎?
「諮詢文件」處處暗藏機關,魔鬼盡在細節中;由於時間匆匆,筆者只能建議,民間團體及新聞組織應強烈要求將整個諮詢時間表押後六個月,讓大家有機會真正詳細地咀嚼當中的玄機。再討論其他實質問題。
補充一句,在目前我們社會未有全面普選之前,探討這樣的條例是非常危險的事。
原文刊於1月25日公教報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專欄"義筆容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