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暈塵
一定要看全文
....我在上述論壇刊物中讀到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說,「文化給我們帶來樂趣,給生命賦予意義……為城市增添生氣,帶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全書對最後這
兩項,肯定著默最多。至於所謂「樂趣」、「意義」、「生氣」似乎也只是一些「創意經濟」的手段。難道在公園或街頭的演出,就沒有「樂趣」和「生氣」嗎?
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政府要把社區文化和民間創意,全部收編到政府或企業的管理和監控之下 。
根據現時的法例,市民要進行任何街頭表演(包括行人專用區),每一次演出必須於28日前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審批程序更牽涉不同部門(路政、運輸、地政等),繁複費時以外,還可能要遵守一些額外規定,例如要購買保險等4。
從上述兩例子可見, 一位普通市民在街頭或公園發出有限的聲浪便會被干涉甚至被檢控,但荒謬的是,付費的廣告商卻可以在一些商場的外牆大電視,持續播放聲浪高達70至100分貝的廣告及「新聞資訊節目」5,城市景觀被大電視的畫面霸佔。在附近工作、居住與行走的人都被迫接受這些避無可避的廣告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