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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權法應具彈性及前瞻性

新版權法應具彈性及前瞻性

圖:Copyright Locked by Irish Typepad used under CC BY-NC-ND 2.0

原文出處:the conversation.com
翻譯:Terry Chan

自去年初美國版權局長帕蘭特(Maria Pallante)要求國會議員檢討現有版權制度,並制訂新版權法後,國會已加快改革版權制度,以彌補現有版權制度未能應付日新月異的通訊科技之不足。

然而,要改革我們陳舊的版權法殊不容易。雖然娛樂業界曾要當局求加強執法以保障版權,但網民及一些民間社會團體擔心此舉會窒礙科技創新及公眾獲取知識及資訊的權利,恐怕雙方之間短期內都難有共識。

過往改革結果

糟糕的是,改革版權制度往往帶來始料不及的影響。以1998年的數碼千禧年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為例,其原意是促進科技的使用,以保障電影、音樂及電腦軟件的版權。不過,這條法例卻超出了立法的原意,被濫用來打擊其他技術 (如打印機碳粉匣、車庫門開啟裝置)的發展及競爭。

同樣地,很多跟版權相關的罰則都是因應商業侵權而生。可是在過去十年,這些罰則一而再地被用作對付一些個別的非商業活動,且漸成風氣,以致在2012年一些出名的網站如維基百科 、Reddit 及 WordPress一度關閉網站,響應公眾抗議《禁止網路盜版法案》。

即使版權制度改革正設法降低版權法的保障規範,這依然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這是因為儘管國會已在法例上加上豁免條文,法庭及商家隨後就會重新解讀這些豁免條文,以盡量限制版權作品之運用。

此外,隨著個別版權仲裁的短暫勝利衍生出嶄新的商業手法,版權者長遠而言竟蒙受損失。2001年一班自由撰稿人在最高法院勝訴,往後報館須得作者同意方可將其作品加進電子資料庫,但時至今日,作者在出版作品前已例行被要求簽字放棄該權利。

迭代過程

有關版權制度的爭議不絕且影響難料,故此,版權制度之改革應視為一「迭代過程」,改革者應以前事為鑑,時刻警醒,即使當改革有小成時仍需努力爭取,繼續改善眼前的流弊,不能一蹴而就。

令改革過程更複雜的是,即使評論者知悉新科技在當下帶來的改變,但其在將來的應用及影響則難以準確預計,正如夏皮洛( Andrew Shapiro )在其著作《控制革命》(The control Revolution:How the Internet is putting individuals in charge and changing the world we know)裡提醒人們,留聲機本為紀錄人們的想法而非為娛樂而設計,電話的發明本為將音樂從遠處的演奏廳傳至家中,而 1960年代的人千萬想不到電視如今竟可當作保姆使用。現在,有誰知道雲端運算、立體打印及機械人等科技在將來會如何被應用呢?

具彈性及前瞻性的改革

當改革版權制度時,國會應考慮新科技的不可預測性及新法例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影響。

首先,法例應具彈性及前瞻性,並且有足夠的詮釋空間,因為新科技會改變市場、消費者的生活方式及偏好。我們的司法制度亦須因時制宜,與時並進,跟上科技發展的步伐。

第二,即使業界遊說國會,立法者也不應以類似合約條款的方式立法保障其知識產權。假若法例過份監管個別的商業模式,以新科技創新產品或服務的空間就會被扼殺。

第三,國會不應忽視創作人的需要,這跟新科技的發展同樣重要,。大家對版權持有人及技術開發者的所求已有不少探討,但對創作人的真正所需卻鮮有提及。無論我們所營造的金融或技術背景有多成功,創作人仍然需要經濟或非經濟上的支持,以全情投入文化產業之中。

最後,法例需顧及科技的全球化應用。今時今日我們已不止於看電視或聽唱片,我們會寫電郵、會從雲端下載音樂、會看遠方朋友推介的劇集、甚至將來自世界各地的數碼內容混搭使用。新法例若不能顧全這些科技應用以及相關用家的期望,就會很快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