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網民與好戲量之間的爭論,兩者之間有許多觸發點:比如八月二十四日的聲討大會,三十一日的抹黑事件,以至十月十日的拘捕事件等。一直以來,討論均集中在究竟社會應否容納好戲量在西洋菜南街(下稱菜街)上生存,我們應接納菜街之上有多少藝術,又或誠招女朋友是否藝術的問題;然而從網民對好戲量在菜街之上的行為之批評及行動所帶出的純實用主義角度,卻鮮有文章談及。
在開始討論之前,我必須指出一點,是文並不會涉及好戲量是好是壞的問題,原因有二——一是文化界對城市空間的使用,對異見的包容等等,論述已經多至不能消化的地步;二是我們必須承認,無論是食人之祿,還是純粹因為感覺良好,每一個佔用菜街的人均有他們自以為合理的原因,我們實在沒有必要作道德審判,去界定誰佔用菜街的理據比別人強。故此,是文只會從「不滿好戲量阻街」這個純實用主義的角度討論問題。
網民的行動理據
正如上文所言,網民和好戲量有正面衝突的時點有三點。不論是任何一點,整體論述均和以下相似:
P1 好戲量多次非禮女途人
P2 好戲量騷擾其它表演者
P3 好戲量的演出水平不濟
P4 因P1-P3,好戲量本身並無存在價值。
然而,P1-P3乃討論好戲量之內在價值,尤其是P3是品味問題,本來就難以作出切實判斷;故此,我們對以上四點均不置可否。
P5 好戲量佔用街道面積比其它人為多
P6 好戲量佔用街道次數比其它人為多
P7 長期大量佔用空間者,乃市民之不能接受,為之阻街
P8 好戲量在街上擺放衣飾
P9 附近有售賣該等衣飾之相關團體
P10 在街上隨處售賣或協助售賣物品之意圖,為之非法擺賣
P11 阻街和非法擺賣犯法
P12 警察有責任捉拿犯法者
P13 市民有責任舉報罪案予警察跟進
C14 故有以上三次觸發點之行為
以上多項乃本文之討論重心。
好戲量真的比別人阻街?
每天,菜街之上均有不同的單位在其上進行不同的活動;好戲量只是其中之一。當中包括寬頻經銷商,電話宣傳,化妝品即時試用,當然也包括其它表演者。以面積而論,好戲量的確經常在五甲位置,但依本人在八月三十一日之觀察,其實有部份宣傳攤位的佔地和好戲量其實相若;甚至,因為影友過多的關係,而令在鏡頭和模特兒之間不可侵佔之區域大有超越好戲量之勢。撇除這個疑問,如果我們純以實用觀點而言,我們可以就面積,體積,不可超越性,行人行為等等的較客觀和具體的數據,為每一個攤位對路面的阻礙均作一個系數,然後決定超過多少就是阻街。我們可以大膽假設,這個用以量度阻街的標準是存在的。
在次數方面,好戲量也看不到有任何「優勢」可言。除去和其出現次數同樣頻密的法輪功和寬頻檔,電話,化妝品一類的宣傳據觀察也是隔週出現,菜街上也不時會有社運團體或社區組織舉辦活動或論壇。
在此,提出一個想像命題。假設好戲量不是一個團體,而是四個在毫無默契之下,每週均有一個在同一地方輪流作同一活動之團體,他們順序叫做有戲量,無氣量,小氣量,大氣量,並分別由楊甲基,楊乙基,楊丙基,楊丁基四人主理。顯然,這四個團體分別來算,就被法輪功比不去了;但若果假設好戲量比其它人阻街的話,這四個組織的組合亦顯然會比其它任何一個組織阻街。故此,我們根本就不可能以究竟是否長期使用來認定一個團體在一段時期之中是否阻街;我們頂多只能夠討論,在某時間點某些團體超越了之前所定下的標準,他們在該時刻阻街。至於某團體和其它團體的比較與該團體是否阻街之間,可謂毫無關係。
在法律上的觀點亦為類似。又或作一個更簡單的比喻,某A亂拋垃圾十次和某B-K各亂拋垃圾一次,兩者在本質上均為十單亂拋垃圾的案件,不會因為某B-K的次數較少而令他們變成不會亂拋垃圾。以純實用的角度來說,只要達到以上的阻街標準,那怕維持只有一秒,技術上均是阻街。承認這點的話,除非能夠證明好戲量佔地的確比別人多(又或比別人來得阻礙人流),否則我們不能雙重標準,一方面指好戲量阻街,另一方面卻對大量投入模特兒宣傳電話,護膚品的「狗公檔」視而不見。
擺放衣飾就是擺賣?
就先撇開阻街與否的觀點,現在討論一下究竟P8-P10究竟站不站得住腳。整個問題的重心是1. 究竟好戲量是否有意作出商業活動之宣傳?2. 究竟好戲量有意兜搭生意是否等如非法擺賣?
無庸置疑,就好戲量在劇院演出中收取門票收益,而且同時又在旺角街頭向人宣傳該等活動,已經是在公眾地方作出商業活動之宣傳。問題是,若果單單就將這一點就將此等商業活動串成非法擺賣則未免過份地倉促。其一,如此的話,一切在街上派發傳單的人,都是非法擺賣的一種,這種解釋未免對藉此為生的小市民過度嚴苛;其二,同樣道理,政府此舉其實是將公眾地方私有化,意圖將一切均納入政府的規管大傘之下,我們有理由相信政府可以藉此舉以打壓反對派;比如說,將在街上高呼支持某政黨人士的商品視作非法擺賣。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說,這其實只是很低程度,以維持人民不被政府所壓迫所必須的言論自由。
問題是究竟這是否非法擺賣?法例或許給了我們一個答案。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2條 釋義
“小販”(hawker) 指─
(a) 在公眾地方以下列方式作商業活動的人─
(i) 將貨品、貨物或銷售品售賣或為出售而將其展出;或
(ii) 展出貨品、貨物或銷售品的樣本或式樣,以於較後時間將其交付;或
(iii) 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或要約出租;及
(b) 為下列目的而往來流動的人─
(i) 將貨品、貨物或銷售品售賣或為出售而將其展出;或
(ii) 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或要約出租:
但本定義的條文不得視為包括─
(i) 向購入任何上述貨品、貨物或銷售品以作轉售的商人作售賣或覓取定單的人;或
(ii) 應邀而前往任何地方探訪邀請人的任何人,而其探訪的目的是向邀請人售賣或交付貨品、貨物或銷售品,或為出售貨品、貨物或銷售品而就此向邀請人要約,或從邀請人獲取有關貨品、貨物或銷售品的定單,或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予邀請人;或
(iii) 新聞界代表或攝影師;
重點在(a)點,究竟好戲量是否將衣飾視作售賣之用,又或有展示式樣然後在較後時間交付,又或出租手工藝或個人服務。第三點顯然並不可能成立。第二點一般是用作處理先款後貨的交易,又或是販賣不能即時拿取的貨品,但用來處理這種事件非常奇怪,因為在檔口中根本就沒有進行過整個交易過程的任一部份;若果硬說是的話,就如同所有廣告板都是交易過程的一部份一樣(雖則在部份社會學理論中會承認這種說法,但這已經是一個道德角度上的判斷),只會變成一個禁止在政府地段以上作商業宣傳的奇怪解釋,比如說在行走中的車輛之上也會有問題。第一點應該是最為與事件關切的解釋;但細心想一下,本身在檔口中並無任何交易或和交易有關的來往的話,本身就意味著我們難以證明在檔口中展出的目的是否售賣。基於無罪假設的關係,我們頂多只能夠說他們強佔公眾地方作宣傳板,意圖告訴途人何處有此等物品出售(注意在此地之上出售和在別地出售之辨!),本身並不足以構成無牌擺賣。再者,同一道理,正如之前所說,C社的相機宣傳是不是又要訴諸於永成有相機賣而要嚴厲禁止之?除非願意接受這些觀點,又或有任何新觀點,否則不能輕言接受「好戲量無牌擺賣」一說。
拉定唔拉?
結果出乎我意料之外。最少,我們不能否認好戲量或會阻街。對某些每天生活都不得不出入菜街的人來說,每一個使用菜街的單位都會阻礙他們的前進,因此好戲量(以至任何使用菜街的人士)阻街幾乎是證據確鑿。然而究竟應不應該拉好戲量?
阻街的定義雖然很清楚,但涉及的事項卻是和事件發生當時的情形分不開的;也就是說,同一件事,今天阻街,明天不阻街;這兒出現阻街,那兒出現不阻街;當中有沒有阻街,很難以一張照片又或一段口供作出證明。因此,阻街鮮會以現場的人證以外作證供,亦即是,基本上我們不可能用一張相片去證明好戲量有阻街。由此可以推論出,用一張陳年舊相,又或一堆證供供述陳年前的事,然後要求警方去檢控陳年的阻街事件,雖然合法,但並不合理。
在十月九日的事件之上,警方絕對有將好戲量「繩之於法」的本錢。至於應該,不應該,這是警方的具體決定。然而,若果根據之前我定下來的阻街定義的話,若果要捉拿好戲量的話,最少要將所有和它一般阻街的人士均同時繩之於法。這樣有著理念上和實際上的問題。理念上,究竟我們訂下的線在何方?不論是10, 20或30%,總會有人挑戰這個萬全的制度,然後作出一系列的要求和建議以將制度改變,又或是一些邊緣例子去從精確度等方向去挑戰一切檢控行動等的合法性;到最後,就只會和警察現行的做法一樣,一是全部檢控,一是置諸不理,一是找一兩個有特殊情形(又或叫做欺善怕惡)的檢控,然後由其它人散去就行。實際上,旺角警區哪來這麼多的警力去掃蕩菜街?在警察角度,黃賭毒不是更應該先行處理的事項嗎?所以除了一場兩場為做而做的公共關係秀以外,警方才不會傻得認真和你處理菜街問題。
這兩點均證明了,最少在有人投訴之下,警方有檢控好戲量的理由。然而,市民為甚麼又要向警方或食環署投訴呢?根據理性選擇理論,如此行動要對他們有實際利益。一直以來觀察,反對好戲量的理由有很多,比如反對有人以家駒賣錢,賣衫大搞商業藝術,騷擾女朋友,品味低俗,甚至是最簡單的—阻街。然而,頭兩點並不會因為他們不在菜街而消失,所以用這個來趕好戲量出旺角本身本身立論就有問題;第三點之前也說過,是一件口鼻相爭之事;第四點的話,雖則批評別人品味低俗並不犯法,但倒過來,除非內容真的為世不容,否則法律並不應該用以處理品味問題,即使如現在淫審處之嚴,也不會將男女朋友打情罵俏列為二類物品,水平低下更加不是用法律的良好理由;對這類人曲解法治精神,我予以同情,但這亦代表香港人開始出現逢事必告的美國化先兆。最後一點,為了街道暢通,投訴阻街份子之一的好戲量是合理的,但以理性選擇來說,第一個被取締的應該是最沒有抵抗力而總共又佔地最多的寬頻檔,再來是其它獨立表演者,然後才是好戲量這類有一定抵抗力的份子,至於相機電話,法輪功,後台強硬,當然不搞為妙。問題是,公平執法的警方,如果要處理寬頻檔,理應同時處理最阻礙地方的相機電話—於時,掉進了一個不知告誰人或檢控誰人是好的無限迴圈!最少,我們並不能證明告好戲量是一個最有效維持街道暢通的方法,在這邊,變成了一個Moot point,僅有為討論而討論之餘地而已。
結論
從以上多點,我們固然不能否定,但卻又不能肯定,投訴好戲量是一個最有效又合理的解決方法。處理這個問題就只有回到道德角度了;究竟我們應該容忍多低俗的戲劇?究竟我們可以忍受多少的阻街?可惜,如果我們是回到密爾的年代,答案就是—就算再差也要容許,因為政府有不容許這種低級趣味的方法的話,那就很容易成為操控言論的殺手鐧—就有如為甚麼淫審修訂會被指為網絡廿三條一樣,政府的權力應該受到控制。然而,香港開始跌進了右派的過度實用主義了:只要沒有實用價值的,就要一筆勾銷。這種實用主義並不是自由主義,也不是社會主義,而是變成了切切實實的利已主義。為了自己的好處,而犧牲整個社會能夠看到不同文化的機會,真的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