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澤一篇「一年大三歲」,講述了一些體育界中最變態的事,但是,重心並不是護照造假,而是兒童酷刑。
體操運動很令人著迷,那是因為一個個平凡人不可能而又極端的空中動作。我們知道這些才華橫日的人士數量其實不多,每次的體操世界級比賽都例必有人「坐馬」,「happy corner」,高處跌傷,幸好的是,「腹彈」已經是禁止了的動作,否則更加殘酷。
每個世界級的極端比賽本質都係用販賣自己身體,不只只是體育如是,競食競酒其實也是一樣。如果是成人,那是身體換取酬勞,與性工作者一樣都是無可爭議的。可是小孩的情況,大家的想法就應該不同了。
有些比賽好像公路單車,跟本是不適合年紀太小的人士訓練,太早訓練了換不了得益,所以訂立最低年齡,這樣大家都會遵守。但是有些比賽就不同了,十二歲才開始練訓練便會失去優勢,失去優勢等於「金牌變無牌」,那怕是零點一秒,零點一分也不會放棄。這樣年齡限制就變成無意義的事情。但這樣做除了增加「集體我執」之外,有什麼好處呢?
我們看見運動員風光而感到同理心,但是那些失敗的運動員,他們去了哪裡呢?他們的名字有誰記住呢?如果是成人,那還可以說是自由交易,但是小孩那有自由交易可言?
我不是說不能訓練小孩,沒有這回事,但大家都知道極端運動與平民運動是風馬牛不及的。小孩不是不能受害,不是不能受傷,但並不是把這個推向極端。任何有常識的人也知識,所有頂級職業運動員都是滿身舊傷的,不是「我想他應該堅持一下吧」就可以堅持得到的。
運動競技不是酷刑,但如何對待兒童好一點呢?體育界想想個方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