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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李應平:文化政策,怎麼做?──解構政府運作的齒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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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文化作為終身職志的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理想先行」,另一方面,也因為理念堅定,所以,容易在敘事論理出現「陳義高、語浪漫」的情況,使得相關文化政策或計畫在研擬推動的過程中,發生不同政府部門之間溝通困難的情形。

事實上,文化政策的產生與落實,也有一個完整的sop(如圖1)。

文化政策發展的第一個階段,是擘劃藍圖到具體企劃,這個過程,天馬行空,理念先行,最符合文化工作的想像,過程痛快。接下來的第二階段,從整合到實踐,往往讓文化行政者備感艱辛,甚至有很多計畫因為無法順利走過這個過程,胎死腹中。

因此,一個文化政策的成形,除了有高度與創意的想法,更需要強大的組織整合與溝通對話的能力,並且有為其他公務部門解決問題的決心。這樣的說法很抽象,所以,我想以本人在台北市文化局推動「街頭藝人政策」為例,具體說明。

1987年,台灣經歷政治上的大轉折,三十八年的戒嚴時代告終,〈出版法〉廢止,報禁解除,自由、民主、開放成為文化發展的沃土,藝術家、藝文團體帶動社會討論,從集會結社的自由到空間禁忌的解除,蓬勃發聲。1995年,文化界開始討論街頭藝人的課題,希望台灣街頭也能吹起歐美街頭藝術的風氣。但是,法律解嚴了,人心還有很多自我設限之處,這個呼籲一直未能得到政府的正面回應。

數年後,我進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擔任研究師,接手已經推動兩年的「街頭藝人政策草擬」一案。當時,雖然民間已經累積六、七年的研究成果以及各國案例,卻因為欠缺具體計畫,難以跨出文化局。經過仔細分析,我將癥結點統整,繪出了上面這個關鍵圖,做為突圍的戰略依據(圖2)。

對文化界來說,「街頭藝人」是城市文化風貌,是生活創意來源;進入制度建立、法規草擬階段,這幾句話就派不上用場了。對不同的政府部門來說,「對街頭藝人的認定」是最難跨過的一關。

論及於此,其他政府部門便立刻被貼上「不懂文化」的標籤,看似站在文化部門的對立面。其實,雙方差異只在於各自的主責重點不同。因此,能否理解其他部門的邏輯,助其突破,才是文化行政工作的重點所在。在此,試舉幾個有趣的關鍵分享。

問題一、「街頭藝人」=「攤販」?
跨部門協調時,這句話總是致命傷,使得文化局與財政局的溝通彷如雞同鴨講。事實上,問題不在字面上,財政局關注的核心意旨其實是「賦稅公平」及「課稅形式」。

問題二、「藝術欣賞」還是「噪音干擾」?
在協商的過程中,抽象的認定通常無助於政策論辯。在街頭藝術討論中,最容易被挑戰的課題就是「你認為是音樂,我覺得是噪音」,而民間噪音投訴正是環保局關心的重點。

問題三、如果「火舞」造成公共安全問題?
培養多元化的街頭藝術是街頭藝人政策的目標,從場地管理機關的角度看來,則是最不可預測的變數。偏偏要開放全台北市的公共場地,管理機關遍及公園路燈管理處、捷運公司、市場處、園區、廣場…,十根手指數不完,而每個場地在意的問題也不一樣,公共安全、交通阻礙、場地清潔…不一而足。

問題四、「吞劍」是街頭藝術嗎?
賦予街頭藝人政策法律保障是最終目標。法律,講究明確,立法意旨、定義、適用範圍、權利義務、罰則…,乃至法律位階,都需ㄧㄧ介定。法規會逐條審議的過程,是對文化局最大的挑戰。
......

看似複雜的問題,換個角度思考,困難立即迎刃而解。
解答一、歡迎課稅,請財政局精算稽徵成本是否符合效益。
解答二、依法行政,請環保局進行噪音測試。
解答三、客製服務,由文化局配合各場地的特性,協助規劃適合的街頭藝術進駐。
解答四、功能取向,改以「公共空間管理」為立法主體,避免「街頭藝人」抽象介定的困難,阻礙立法。

其後,財政局因不符稽徵成本,不予課稅;環保局亦同意被動接受噪音檢舉。2003年,街頭藝人終於以〈臺北市公共空間開放收費性藝文活動使用許可暫行辦法〉(簡稱<臺北市街頭藝人收費展演暫行辦法>)的變貌,順利以法律位階較低的「辦法」,正式推出。兩年後,此法得以「正名」為〈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今天,「街頭」已成為青年藝術家挑戰的第一個舞台,「街頭藝人」則是台灣每個城市的風情與資產。

總結來說,「文化本位」是文化施政的核心價值;「浪漫情懷」則是文化行政者內在的特質,兩者結合,雖然是推動文化政策的助力,有時卻也是阻力。因此,文化行政者如何發揮「創意的理性」,在政府機器的大小齒輪間,取得最有利的槓桿運作?正是我輩從事文化行政工作最大的考驗。

作者為光華新聞文化中心主任

文章刪減版載於《信報》-時事評論-「文化論政」-2013年7月15日

本欄逢週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發展,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