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先生今天(1月8日)就香港問題發言,指責「本港國家民族意識存很大缺失,教育局和辦學團體存在不少問題,提醒根據《基本法》,教育局局長隨時接受中央政府及香港社會監督。」(註)
我們翻查《基本法》載列於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條文,並無任何一條指出特區政府官員需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我們對於陳先生身為長期處理香港事務的前任官員,卻肆意曲解《基本法》,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
香港教育事務屬於特區自治範疇內的事務,根據《基本法》第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並且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訂明中央對港事務只限於外交及國防。教育事務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屬特區自行處理的行政事務,中央沒有角色,也不能干預,否則中央即非按《基本法》行事,有違「依法治國」的原則。
因此,教育局局長並毋需要「隨時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反而應該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向立法會負責,以體現香港社會對官員及政府的監督。更重要的是,香港擁有一支優秀的教師團隊,完全有能力處理香港的教育事務,比起要面向中央,教育局更應面向香港教育界,才能為香港培養優秀的下一代。
我們也呼籲教師同工,要繼續緊守教育崗位,抵禦任何外來的干預。
(註):見《信報》即時新聞報導: http://goo.gl/qPM8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