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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職工會:以法律行動討回員工的法定選舉權

浸大職工會:以法律行動討回員工的法定選舉權

【新聞稿】

鑑於浸大校方無意承認上月校董會教職員代表選舉為非法選舉,繼續剝奪部分合資格教職員的選舉權及被選權,而不依法糾正.本會決定以法律行動,為他們討回公道。

上月二十四日,本會公開指出上述選舉抵觸了《浸會大學條例》的規定,把部分合資格教職員排除於選舉之外,實屬違法,因此要求校方宣佈選舉無效,並依法重開選舉,讓所有合資格員工參與。

不過,校方至今不承認違法,不宣佈選舉無效,亦不重新安排選舉。上周四,校長錢大康教授向浸大同事發信,回應我們的訴求,卻依然故我,不承認校方已經觸犯法律,還強調今次選舉把部分有資格參與選舉的教職員拒諸門外,是符合法律原意的做法。

但鹿始終不是馬,我們對校方混淆視聽的說法,深表遺憾。根據《浸會大學條例》第二節,「有資格的教職員」(eligible staff)是指「大學的全職教學及全職導修人員,並包括屬同等職級或職系的大學行政人員。」換言之,法律的原意是不分級別,讓所有教學或導修人員參與選舉,而非如錢校長所言,以教學人員的級別高低,決定哪些教學人員可以有權參與。這種以級別高低縮窄選民範圍的做法,除了剝奪了部分浸大同事的法定權利,也僭越了其法定權限,是違法行為。同時,非法組成的校董會作出的決定(如委任校長、改變薪酬及福利制度等)是否合法,頓成疑問。

由於校方先後三次不承認違法,因此也沒有承諾重開選舉,讓所有合資格的教職員依法選舉校董會教職員代表,本會將於明日向校董會發律師信,要求:

(一)宣告2015年11月18日及19日以及之前所有非法進行的校董會教職員代表選舉,一律無效;
(二)不委任校方宣稱已當選的朱益宜教授出任校董會教職員代表,以免進一步違法;
(三)按照《浸會大學條例》有關「有資格的教職員」的法律釋義(即所有全職教學及導修人員,並包括與他們同等職級或職系的行政人員),重新制訂選舉規則;
(四) 校董會須於第二學期最後授課日前(2016年4月25日)重辦校董會教職員代表選舉,選出兩名人選,一名是今次選舉產生的代表,另一名則取代2014年選舉產生的校董會教職員代表,因為去年的選舉同樣以違法的安排進行。

我們期望校董會於律師信發出十四天內作出正面回應,否則將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校董會教職員選舉的合法性,推翻校董會選舉的結果。

201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