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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去殖民的香港

未去殖民的香港

修讀通識科理解社會現象時,需要掌握相關概念。若誤解概念、錯誤運用,便難以自圓其說。最近,主理香港事務多年的全國港澳研究學會會長陳佐洱發言批評香港未能依法實行「去殖民化」,造成香港巨大內耗。幾天後有記者追問他香港如何未能依法「去殖民化」,他說:「如果跟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發生牴觸,而沒有加以糾正的話,『去殖民化』的問題就出現了。」大概意思是香港未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一些挑戰國家主權的聲音(例如「戀殖」、「港獨」) 在民間出現,就是未「去殖民化」。這是誤解概念的例子。

何謂「去殖民化」?

「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在地理上的理解,是指第一、二次世界大戰後受殖民帝國管治的地方(主要為第三世界),以獨立建國為手段,脫離殖民帝國管治,取得自決和自治的過程。以時間點看,一地獨立建國後,去殖民基本上已經完成。在此分水嶺以後,這個國家就進入後殖民時期。據此理解,香港去殖問題有三個懸念:一、1972年中國要求聯合國將香港從殖民地名單剔除,既然中國視香港不是殖民地,何來殖民統治?二、1980年代香港前途問題,中國不容許香港人參與討論,欠缺自決的過程,香港如何去殖?三、至今香港沒有獨立建國,亦非全面自治,去殖從何談起?

在文化研究的意義上,「去殖民化」指當地社會發現、追溯和了解外來殖民者遺留下來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等的影響(又稱「殖民性質(coloniality)」),本地社會停止複製,有意識地將之去除,建立具主體性的本土政治和文化想像。陳佐洱對「去殖民化」的理解,明顯與學界慣用的意義不符。

香港尚未去殖民化

不過,「去殖民化」確是理解香港現況的關鍵詞。細心觀察今日香港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我們不難發現舊殖民地的制度在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保存下來,香港確實未「去(英國)殖民化」。以下列舉幾個例子:

第一,過去港英政府為方便管治而賦予新界原居民特權,基本法卻保留下來。英國在1898年強租新界時,遭遇到當時新界土地的本地人抵抗,為了安撫新界原居民,港督亨利卜(Sir Henry Arthur Blake)發出公告,表示原居民的商業和土地利益受到殖民地政府保護[註1]。本來,殖民地政府以利益安撫原住民,並且區隔原住民和新殖民是常見的。但香港的複雜性在於原居民並非本地華人單一族群,華人之中區分了原居民和非原居民,原居民可享有非原居民無法擁有的建屋權(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這明顯是殖民地政府為求與本地勢力合作而提供的特殊利益[註2]。但是香港主權移交後,基本法將殖民地政策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同是中國公民,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特殊待遇。

第二,一些被視為殖民地的「惡法」,主權移交後刻意恢復和保留下。例如港英時期80年代,《公安條例》要求香港市民如要舉行公眾集會,須於事前七天前通知警方,警方可以隨時不批准集會進行;如要舉行遊行,則而向警方申請牌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評以上規限。1995年,立法局修訂《公安條例》,包括放寬集會管制人數、集會人士只須向警方提交意向通知等。但是,香港主權移交時,已經廢除的《公安條例》條文被重新制訂。現時集會人士須事前須得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可說是恢復殖民地惡法的例子[註3]。其他保留殖民地限制公民權利的法律例子還有《職工會條例》、《廣播條例》等。篇幅所限,不能逐一介紹。

第三,文化方面,一些殖民地的意識形態沒有經歷去殖而保存下來。例如香港主權移交前,鄧小平承諾香港以「馬照跑,舞照跳」,其背後意識形態是香港只是一座經濟城市,香港人是經濟動物,這些人不關心政治,生活要求只是富裕生活和豐富娛樂。這種對殖民時期強加於香港人的想像,到今日仍有人刻意高舉。諸如批評港人不要凡事「政治化」、高呼「阻人搵食,罪大惡極」和建議舉辦地區舞會解決青年問題等,都是努力維持香港在殖民地時期的意識形態。

香港被再殖民

1989年,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提出「井水不犯河水論」,明確指出主權移交後中港應該保持區隔,盡量互不干預[註4]。基本法承諾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本來為香港提供空間逐步去殖。可是主權移交以後,作為相對於本地的「外來政權」北京政府卻不斷加強對香港的干預,香港不單未能去(英國)殖民,反而有被(中國)再殖民化的現象[註5]。以下兩個例子:

在經濟論述層面,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不少國際組織都承認香港是獨立於中國的經濟體系。本來香港可以與新加坡一樣,擁有獨立經濟體的位格,在全球化資本主義社會有自主的經濟發展道路。可是近年「背靠祖國」的論述不斷強調香港要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策略,由獨立經濟體變成「超級聯繫人」、「萬能插蘇」的輔助角色。甚至,有人以香港佔中國GDP多少比例衡量對國家的貢獻,忽略香港的獨特性。

政治層面上,基本法下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即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港方代表。可是主權移交十八年,香港人仍未有普及平等的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加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指行政長官有『雙首長』身份,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特首梁振英強調行政長官來自中央授權,「地位確實超然」。行政長官由香港代表,變成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的北京派駐官員,地位超然如殖民時期的總督。

真正去殖民化的可能性

無論是英治時期的殖民結構積累後續效應,還是主權移交後親中力量承繼、轉化及加強,都顯示「殖民性」仍深刻影響香港。去年,雨傘運動高舉「命運自主」,可視為香港人主體意識覺醒的過程。雨傘運動離開街頭後,不同人士競逐區議會選舉、商討民間憲章、爭取全民制憲、籌組影子內閣和民間特首、討論2047香港前途和倡議香港獨立等,都可視之為去殖民的探索。但除政治社會參與外,反思歷史、政治、經濟、文化深刻地植根於香港人的意識形態,仍有待每一個香港人的努力。唯有如此,才可能做到真正的去殖和自主。

作者:盧日高,中學教師,進步教師同盟通識組成員。

原文載於香港電台《集思廣益》

註釋:
1. 鄭家駒:〈香港新界原居民特權身份的歷史建構過程〉。
2. Loretta Ho:〈新界鄉議局和原居民是如何煉成的〉。
3. 香港人權聯委會:〈公安法例與集會自由〉。
4. 余若薇:〈井水河水〉。
5. 練乙錚:〈去殖與外來政權〉。

延伸閱讀:
羅永生:《殖民家國外》。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4年。
陳光興:《去帝國》。台北:行人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