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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守議會投訴程序已經崩壞

根據教育人員操守議會2010年10月5日的第三次大會,竟然作出公然乖離投訴程序的議決,讓教育局代表可以旁聽有關教育人員操守投訴的聆訊,這是違反程序公義、不利投訴聆訊、以及妨礙專業自主的決定。這個決定是,自毀投訴程序,讓教育局的議會代表及其他不相干的議會成員,享有特權,旁聽聆訊。

就投訴個案進行聆訊,是操守議會的主要工作之一,涉及的,是議會職權的第三項,即「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糾紛或指稱行為失當個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供意見。」執行這個職權,議會須經過一個調查、立案、聆訊的過程,聆訊由三位議會委員輪流出任而組成的聆訊小組負責,安排投訴及答辯雙方出席聆訊,聆訊主要協助涉案雙方表述案情及當面澄清,小組並最終對個案作出結論,並把建議交教育局跟進。以上程序,清楚載於操守議會的《投訴程序》,亦於議會網站公佈周知。

《投訴程序》亦列明出席聆訊的人士,包括:(a) 聆訊小組、(b) 立案小組、(c) 投訴人、(d) 答辯人、(e) 答辯人按需要自行邀約的一名不具律師資格的親友或要求議會委派協助答辯人的一位成員、(f) 調查小組、(g) 按需要邀請的其他證人。以上的聆訊小組及立案小組皆為議會成員,調查小組則為議會秘書處職員。議會成員經選舉選出的,有由教育局委任的,前者有來自教師提名類别和教育團體提名類別的共25人,後者則有教育局代表及業外人士3人。

換言之,教育局代表作為議會成員,若加入聆訊或立案小組,就可按既有程序出席聆訊。若不參加以上小組,又不屬於上述程序規定的其他類別人士(例如答辯人的親友之類),則理所當然沒有資格聽取聆訊。可是,操守議會在上述的正式會議上,議決通過讓教育局代表旁聽聆訊。教育局現屆於議會的代表為首席教育主任康陳翠華女士。我不知道是次旁聽聆訊的要求是否由康陳女士提出。據聞,過去曾有教育局官員,在既定投訴程序以外,要求列席聆訊,我不知道該官員為甚麼這樣要求,但假如該次聆訊的被投訴者,是與教育局好一些官員頗有往來的教育界人士,則該次聆訊是否合乎程序公義,勢將受到質疑。如果該次要求得逞,聆訊的中立性無疑將受到嚴重打擊。可幸的是,當時主持聆訊的議會成員能夠堅守專業立場,維持按投訴程序辦事,拒絕了有關官員列席的要求,維護了操守議會的尊嚴,只是,過去守得住這專業自主的一關,到了現屆,終於都要失守了。前後對照,現屆委員,實在難辭其咎。(2011.03.22,「官員可旁聽操守議會聆訊事件」之一)

2010年10月5日的第三次大會議決下載:
http://cpc.edb.org.hk/Chinese/download/Summary%20of%20CPCM903_web.pdf
教育人員操守議會投訴程序:
http://cpc.edb.org.hk/Chinese/charge_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