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破格地高調接見李嘉誠,這經典一幕,肯定是頭條故事。那個早上,剛上完香港電台的 Backchat節目與人談新聞自由,包括曾說港人於七.一上街乃「大逆不道」的人大代表王敏剛。還剛一腦子新聞理念,打開《明報》一看,嘩,不得了,A2版頭條新聞的主角,竟然係我;A3版方是國家主席接見香港首富的報道。這個鋪排,匪夷所思。
有關本人的故事,很大單吧?不,是個扭曲的、作convoluted狀的物業故事。隨後兩三日,出現一個奇怪的新聞界現象,自覺獨家的報道,繼續獨家,全城的其他媒體,幾集體不報,集體對有關故事不予理睬。因為那是個non-story,缺乏新聞價值吧。
本當事人仍覺得受滋擾?自然。但一眾「愛國」人士亦不必掩嘴笑!講新聞自由呀嗱!抵你死。不不,這確就是新聞自由,每個newsroom實踐獨立的編輯自主,日復一日,過程或有閃失,都是free press大前提下的小瑕疵,對曾引起的不方便,可處之泰然。為新聞自由,總是值得。
卻是,近日新聞帶出的社會訊息,更令人不安。眾所周知,李氏王朝以地產起家,如今更鞏固地產富豪的「領導」地位。其他的發展商,一樣大晒。有事喊打小業主,不追窮地產商,回看大角咀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扮私人花園個案。
慘情故事反不受關注
而近日更縈繞心頭,因為迫在眉睫的,是老牌屋苑美孚新邨好端端地,忽然要在臨海的行人路馬路起一幢比現有樓高更高的住宅,且兜口兜面罩着老街坊已住 了幾十年的樓房。因為是私家地,這種以為在落後城市才會發生、非常「第三世界」的建築設計,就可以上馬,為所欲為?受影響的小業主,已誓言要以身體擋坦克的心情,扶老攜幼瞓馬路來擋不日前來開工的地盤工程車。
明明是個慘情故事,但不見得引起很大關注,也許因為都說本市「仇富」情緒高漲,美孚到底是個中產屋苑,不夠草根,不夠「窮」,所以不夠「慘」?
於是也不必講公道?亦請功能組別的工程界議員何鍾泰垂注明察。
而有關本人的物業故事,那個標題,用新聞述語形容,確是sexy:車房僭建豪宅。
車房?本宅在1985年同時購入樓下一個小單位,但從未買過「車房」,有給大律師朋友查看過的地契、買賣圖則,以及多年來以「X室」給徵收繳交差餉等文件為證。
僭建?那日一朝早已聽無綫新聞編輯來告:屋宇署否認《明報》報道,說並非僭建。我等買入之前曾有改動?屋宇署說,那都屬「豁免審批工程,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豪宅!那個豪字,非常刺激。我們樓下的小單位,業權份數是零,25年下來,從無買賣。真是,賣什麼?
故事主角,原應是毗鄰的一個類同小單位,公契寫得清楚,業權的百分比,亦近乎零。有新業主(竟然)用市價亦即天價買入,確係出奇。沒有僭建問題,但有值多少的業權問題。
把上述情況向來訪記者一說,主要招牌包括有線、無綫、《東方日報》等,都決定不報這條顯然都認為不是新聞的新聞。電台烽烟節目有沒有興趣跟進?一樣 沒有,我一個電話都沒收過。但獨家故事繼續獨家,《明報》登出一張1953年的屋宇署本大廈圖則,說地面空間原是車房,雖然亦包括看更房、洗衣房。我等業 主上周五到土地註冊處一查,不,他們沒有這張圖則,最老的,就是我們手頭拿着年份1985年的一張。那1953至1985年當中的32年,圖則有何改動, 當時法例如何?唔知嘞,總之現手業主就要負責。這,公道嗎?
向「豪」宅開刀,快意恩仇。但同樣道理,想像個老街坊用畢生積蓄買個舊樓地舖做小生意,一直奉公守法,好端端的20年後一朝醒來,忽然成了犯人似,說那個鋪位40年前話明係車房,你,你要負責。這公道嗎?
《明報》上周四的社論,「部門縱容車房變住宅商舖,申訴專員應查究行政失當」,說政府部門漠視建築物改變用途,這圖則不符云云,更謂「香港社會崇尚法治,若有老師把此事列為通識教材,老師該如何向學生解釋合法與否的分際?政府和官員們,有以教老師和學生!」我深有同感。
香港確有許多奇怪現象,不能用法律或邏輯來解釋。為什麼有這許的建築物,居然有這許是奇怪的僭建、改建物?百分百是小業主之過?他們之前毫不知情, 要跪求開恩?而上手(再上手)的始作俑者、發展商大業主發達過後就完全不必負責?有建築師簽名、律師樓花押的文件,是怎麼過政府部門的?真的全部是小業主的責任?不妨聽聽以下個案:
一個朋友住的北角大廈,申請房協的「樓宇更新計劃」,每戶可獲政府維修津貼,卻南柯一夢似地給一言驚醒,地下七戶住宅單位,申請沒得批准,理由是根 據大廈舊時圖則,這些單位原應是「康樂室」等公眾設施。為何公眾的「康樂室」,居然成為轉售了四十幾年私人單位呢?追查下來,不是個別的小業主,而是物業的發展商把這些改建單位,當作一般住宅單位列入公契來賣,甚至跟其他單位擁有一樣的業權份數。用《明報》社評的問題來問問大家:「改建究竟誰之過?」是上 述真金白銀買入單位的小業主、誤買違法單位的買家、一眾bona fide buyers?還是非法改建賺錢、把改建單位列入公契的地產商?
隻字不提發展商責任
現手業主把現手物業僭建改建,自然是知法犯法,但上手及不知再上幾多手的事……。那篇社論說:「屋宇署仍然不應視違法情事於不顧,起碼應該發警告信,要求業主清拆僭建物,還原車房用途,或是把違法情事載入土地註冊處紀錄,以警惕後來買家,甚而對違法單位釘契,業主若不恢復原狀,日後出售單位會有阻 滯」。凡二千字,隻字不提發展商責任。根據上述建議,北角住宅幾十年的一個家,若要還原做康樂室,真是欲哭無淚。
政府多年來縱容地產商,港灣豪庭的四樓平台係公共空間,根本不合邏輯。卻是,發展商沒錯,政府當然也沒錯,總是小業主的錯,小業主可向政府逐級申請豁免,兼向政府「賠償」!而發水樓……請參看鄭經翰月前於本報的鏗鏘有聲分析。在香港,賣菜呃一蚊是刑事,賣樓呃幾百萬沒事。這,通識老師真很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