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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將女生推向更邊緣

文:何汝瑛

十八歲大專女生葉雯恩因開網店出售翻版卡通手機殼而遭海關放蛇被捕,被控管有及出售偽造商標貨品兩罪。女生出身於綜援單親家庭,母親於女生年幼時離家出走,父親因工傷失業,尚有一名16歲在學弟弟。女生為幫補家計及支付補習費走險犯案,於網上轉售翻版手機殼,每月獲利八百至一千元。

我們可以立即用手指頭指著女生,正義凜然地指責她犯罪就要接受懲罰,罪有應得。同時,我們也可以停下來,易地而處思考女生的境況。女生是一個上進青年,在學校曾任總領袖生,多次代表學校參與校際比賽,獲獎無數。

同時,她是一個貧窮青年,每天為家庭生活費和補習費張羅。一個3人單親家庭可領取每月的綜援金約$8720元(包括健康欠佳的60歲以下人士標準金$3,150,兒童標準金$2345,單親家庭補助金$330及學生膳食津貼$275),扣除了必要的生活開支,如膳食、交通費、日常用品、水電煤後,家庭難有餘錢讓女兒應付補習需要。女生希望透過努力,考好DSE進入大學,向法律界發展。然而,學習開支便成為了女生的沉重負擔,一個解決不了的難題。

貧窮,或許不能成為犯法的理由,但貧窮和犯罪卻有糾纏不清的關係。社會控制理論是其中一種犯罪學理論,主要解釋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它認為犯罪的人,是社會的少數,故處理犯罪問題的時候,應要以「為甚麼大多數人不犯罪」著手。社會大部份人因著其內心及外部有良好的控制因素,而沒有犯罪。當我們不用為生活而憂慮時,我們很少會有偷竊的動機。然而,當我們的一分一毫都已計盡時,如何能夠獲取金錢這念頭便自然而生。當貧窮青年成為犯罪青年後,便很容易成為更弱勢更邊緣的社群。

案件中的裁判官聽取案情後認為被告年輕,曾問控方為何不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反映裁判官也對女生的處境泛起同情。這事不禁讓人聯想起早前一宗73歲老翁以偽造身份證報細年齡11歲,受聘成為保安員的案件。兩宗案件不約而同,都是基層市民在欠缺生活選擇下走險的故事。

最終,老翁認罪後被判囚4個月,而女生的結局,很可能成為另一個社會悲哀。 法律,是社會控制的其中一種手段,以阻嚇和減輕犯罪的發生。然而,法律所主要控制的,往往就是社會上最弱勢的貧窮人。女生的大學夢已破碎,希望法庭就案件斷定犯法與否的同時,法庭和社會都能對基層無奈走險的境況有所同理,不要將女生推向更邊緣。

原文刊在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