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特刊》-政府須承擔教育責任 請勿再添學生壓力
文:朱家昌(第三十八屆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外務秘書)
2008年7月1日
(這一系列文章,輯錄了中大學生會幹事會三十八中曾出版的評論、聲明等,現上載與各位分享。)
教育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基石,而專上教育更直接影響一個社會的文化、經濟、創新和科技水平。政府有責任確保不同階層人士能夠公平得到教育的機會,確保學生不會因經濟問題而無法接受教育。這是所有先進社會都認同的價值。
要使社會上弱勢的一群公平地接受教育,政府必要投入資源以津貼有困難的學生,使不同的學生能夠在一個大致上同等的環境接受教育。學生資助應該以學生的需要為依歸,不應該以市場模式運作。
香港的專上教育資助主要靠學生資助辦事處提供的助學金和學生貸款。家庭收入屬於最低一群的學生可申請「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資助分助學金和低息貸款,學生資助辦事處會按其公佈的方程式計算學生應得的資助額。家庭收入和總資產超出「本地專上學生資助」最低要求,而家庭又未能夠負擔起高達數十萬元的的專上教育學費的學生,只可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non-mean tested loan)。政府聲稱該貸款是以收回成本的方式運作,因此要向學生收取較「本地專上學生資助」高出很多的「無所損益」的利率。而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的學生,須要於畢業以後分十年攤還全部欠款。學費本已十分高昂,加上每年累積的利息支出,要一個剛畢業的大專學生在十年內還清所有貸款,對學生壓力之大可想而知。若果畢業之後選擇繼續進修,雖可提出延期還款,但所有款項仍必須於十年內清還。即須要在較少時間內以每期較高的還款額還款,若家境貧寒者根本難以負擔。
徵收附加利率不合理
現時學生資助辦事處會向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的大專生在基本「無所損益」利率之上額外徵收 1.5% 的「風險利率」。有立法會議員於議會中質疑政府徵收「風險利率」並不合理,學生資助辦事處回應道:「2007 年 10 月為止,所有拖欠款項,包括未到期償還的貸款本金共 4 億多;由風險利率收取的利息只有 1.2 億多,差額約 2.3 億多。」
政府聲稱拖欠總額高達4億,風險利率的收益還未夠抵償被拖還的欠款,以作為合理化政府徵收風險利率的依據。然而,單憑簡單的數字我們還未能了解貸款人還款的情況。學生資助辦事處把「拖欠」定義為「連續拖欠還款兩期以上的貸款人。⋯⋯不論貸款人 曾否按時還款,若他其後連續拖欠還款兩季或以上,該貸款人仍會被計算在拖欠還款者之內。」因為不同原因而未能依時還款的貸款人,無論他會否在短期內清還均被視為拖欠。而且,拖欠款項包括未到期償還的貸款本金。把未到期償還的貸款本金算作拖欠並不公平,既然貸款還未到期償還,何以要假設貸款人會「拖欠」該筆款項?學資處此舉難免給予人故意誇大欠款數字,誇大貸款風險之感。
政府強調免入息審查貸款是以收回成本的方式運作,因此要向學生收取「無所損益」的利率。而且貸款的申請人須每年繳付行政費,直至完全償還有關貸款為止,以支付該計劃的運作成本。再者,貸款申請人如因不同理由而延遲還款,是需要於逾期期間繳付較貸款利率高出近一釐的懲罰性利息。可見貸款計劃早已對拖欠還款者有懲罰措施。向所有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申請人劃一收取 1.5% 的「風險利率」,實質將承擔風險的責任推予莘莘學子身上。
拖欠貸款學生只屬少數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為合資格的大專學生提供無抵押的貸款,表面上政府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要收回因壞帳和拖欠造損成的損失看似合理。加上媒體經常渲染「大專生借貸炒股」、「大專生騙資助」的形象,大家都先入為主的認為學生拖欠貸款或「走數」情況嚴重。但事實並非如此。
據學生資助辦事處的資料顯示,2007 至 2008 學年當中,七萬多個的還款個案當中,拖延兩期供款(約半年)的個案有約 3,000 宗,拖欠 15 期以上貸款的個案更只有少於 400 宗。無可否認,雖然大多數的畢業生都能夠按時清還貸款,拖欠仍時有發生。但我們所見絕大多數的拖欠個案當都會在短期內償還拖欠的款項,並非蓄意長期拖欠,而且,在拖欠期間,貸款人是需要繳付高昂的懲罰性息率。懲罰性息率的收益經已抵償因拖欠帶來的利息損失和連帶的行政成本。可見,政府並不會因為拖欠而有所損益。
政府亦不是對長期拖欠還款者無計可施。學生資助辦事處向來會對長期拖欠而為沒有合理解釋者訴諸法律行動追逼還款,而且多能成功追收欠款。加上實際上壞帳和破產數字極少,政府因此的損失十分有限,著實沒有必要向已經繳付較「本地專上學生資助 貸款」高出很多利息的學生再徵收 1.5% 的「風險利率」,令負擔本已十分沉重的學生百上加斤。
信貸資料庫徒添學生壓力
學生資助辦事處現時正研究把逾期償還貸款的學生資料,放於銀行的中央信貸資料庫,以阻嚇學生拖還欠款。學資處建議將拖欠兩期的學生資料放於信貸資料庫,而且儲存該紀錄至少四年。正如前文所述,學生拖欠還款情況其實並不嚴重,如果一刀切的將拖欠兩期的學生放入資料庫,直接影響因個別理由而短期拖欠還款的畢業生的信貸紀錄,即使他及後清還拖欠款項,該紀錄仍會保存在資料庫之中,這樣只會倍添學生壓力。本來已經要繳付懲罰性息率的欠款者,因此要接受另一重的懲罰。 該筆貸款的作用是為無法支付學費的學生提供協助,貸款人只是以該筆貸款去完成他的學業,是否有如此的需要去對貸款人窮追猛打?
專上教育資助是府政不能推卸的責任,我們希望政府立即表現出對教育的承擔,建立合理的學生資助制度,令香港的學生得到真正公平的教育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