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半夜玩 facebook。然後,就有人 forward 個咁嘅 message 俾我睇:
「拜託!醫護界的選委們,請先做好你們的專業吧!原來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己經賦予警方搜證和拘捕醫院裡的可疑求診者。而私隱專員公署亦已澄清私隱條例對警方查案是有括免的。好心不要再誤導香港市民喇!免得令更多市民反感!」
Sorry,我真係嬲左。
好,我就同你講法律。
1. 香港警務處受《公開資料守則》同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所規限。
2. 《警察通例》第76-04(2)章:警員須遵守私隱條例所訂定嘅保障資料原則。
3. 至於私隱專員嘅新聞稿裡面所講嘅「豁免」,你唔能夠睇啲唔睇啲。
4. 係,係有提到「偵測或防止罪行」可以引用豁免條款,但係「醫院是沒有責任去引用此項豁免而提供資料。引用此項豁免,醫院需要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換言之,引用豁免與否,決定權係喺醫院手上嘅。
5. 冇錯新聞稿有話,不能以私隱作為「擋箭牌」,但係同時都有提到警察須要係「調查某宗刑事案件並持有懷疑涉案人士的有關資料」,先可以向醫院攞料。唔可以未開 case,就走埋嚟話「姑娘,今晚有咩人喺金鐘受傷,你要話曬比我知」,漫無目的咁樣索料㗎。因為「任何機構若漫無目的或過份地收集資料或在沒有法律基礎下要求或誤導其他機構提供資料,則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6. 最重要係,私隱專員指出「此項豁免並無賦予執法機關任意收集資料的權力。... 否則執法機構可能因誤導醫院或濫權而違反《私隱條例》第58條。若雙方有爭議,要求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搜查手令」。
嗱,即係咁。
其實呢,我地真係冇權阻住警察做野。
我地只係想,警察唔好阻住我地做野。
同埋,唔好 expect 我地醫護人員要配合警察做野。
你拉人啫,我地救人㗎。
#警察唔係法律
#提供證據?
#你叫你啲伙記帶番個委任證先同我講野啦
#法律冷知識
#除非有法庭頒令
#否則任何人其實都冇責任配合警察查案㗎
#冇㗎
#任何人都冇
#話時話
#宜家差人回應人地個記者會淨係出facebook咁㗎咩
#高官就寫blog
#警察就玩facebook
#我地做醫管局是咪可以番工食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