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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框架下,真的沒有真普選嗎?

831框架下,真的沒有真普選嗎?

雨傘運動的核心是政治問題。正如林鄭月娥司長所言:「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將政治問題,化成警權問題,現實中已經證明無助解決事件。但更深一層,將政治問題,化成法律問題,實際上亦無助解決分岐。但這就是政府40天以來的表態:「831決定不能改,是因為法制上做不到。」但是政府卻從未解釋,在831決定下,有什麼方法能達致接近全民接受的普選。

現在我們問對的,是純綷的政治問題。而問題的癥結乃是,決策者有沒有量度,容許一些「一方屬意、各方接受」的溫和非建制人物,正式參選?

在831決定下,是否真的無法達致真普選?筆者以下的方案,完全在831框架之下,當可同時滿足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以及基本法中,廣泛參與、均衡參與的要求。同時,這方案應該符合習近平主席及李克強總理的治國方針。

  1. 提名委員會以八分之一票數,以公開推薦的方法,安排參選人入閘。
  2. 參選人經過一定的政網發佈、宣傳動員、以及政策辯論後,由提名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給一名參選人。得票最多的三位,組成提名名單。
  3. 提名委員會以全票方法,審核提名名單。如果超過一半委員同意該名單,則名單上的三位參選人成為是次特首選舉的候選人,啟動全民投票的程序。
  4. 如果提名委員會否決提名名單,則由第一步開始,重啟提名程序,惟宣傳期可以略為縮短。

這個模式,保證了基本法明確寫明,著重廣泛代表、均衡參與的願景,得以落實。少數派只要能掌握25%加1名提名委員,數學上已確保己方能推薦一人出閘;而實際上,只要掌握兩成左右的提名委員,在對方未能完美配票的情況下,還是大有機會推薦一人出閘。而另一方面,多數派因為有第3步的名單通過,實際上掌握了否決權。如果少數派推舉了一名不能接受的人選,多數派有法理權力,將名單否決,從而體現了集體意志。

因為有了這個出閘機制,少數派在釀酿人選時,亦需考慮人選,能否得到多數派的接受。這樣的安排,正正體現了「一方屬意、各方接受」的意義。

這個模式,保證的不單單是泛民的候選人。將提名委員會分成不同界別,原意就是讓不同的界別發聲,爭取他們的政策。就算是宗教、體育界等,如果沒有少數提名的可能,他們亦只能西瓜靠大邊,跟隨多數派的意志。比方說,體育小組在上屇選舉委員會擁有15席。當提名需要601票時候,體育小組就算捆梆式提名,亦只是門檻的2.5%。實際上,這又能爭取到什麼實際的業界政策?

這也帶出了每個候選人,均需各自拿到半數提名的核心問題。劉夢熊先生,已經討論過,候選人各自過半,在基本法而言,是有法理問題。再者,政治上這也是不穩定的,因為這抹殺了一半減1票(現行制度中的599票)的所有聲音。沒有第2步的一提委一票,就算爭取到599票的普選,實際上還是完全沒權提名。所以只有在類似筆者的框架之下,才有實際意義,去爭取每一票的提名委員普選。

而且,沒有第2步,只是多數人的暴政。就算提名委員會,神奇地變成全民普選,結果也只會是贏了提委會選舉的派系,控制特首候選人的名單。如果派系之間意見統一,結果就是特首候選人,一強一弱,不用投票亦知道誰會贏。一強一弱的兩位建制候選人,跟一強一弱的兩位泛民候選人,本質上都是同樣不民主。而且這樣的選舉,實際上是勞民傷財。倒不如效法美國總統選舉,將普選提名委員會變成實際的選舉;然後提名委員會提名一人,自動當選;這樣反而更合乎普選。但是這卻完全違背了基本法的精神,似乎不可能成事。

實際上,筆者的方案,跟各界在831決定前提出的各種方案,差別不太大。大家都是著重體現「廣泛代表、均衡參與」這個基本法基礎。尤其是與親建制的13 學者提案,極為類似。筆者舊調重彈,只是帶出,831決定其實並未在法理上將真普選刪除。將普選的障礙,歸咎於法律問題,只是推卸責任。

習近平主席的治國方針,歸納起來就是兩個字:問責。由打貪腐及依法治國,到四中全會通過的科學立法、司法改革,都是將權力收進籠子裏。港人爭取真普選,最終目的亦是要香港的決策者,向民問責。這跟習主席的方針,精神上是一致的。

而李克強總理的理論,是要推進負面清單管理。意思就是只有法律寫明的事,政府才有權去管。831決定是負面清單,列明了一個框架。在框架之下,保證真正的廣泛代表、均衡參與,乃是香港政府的責任。

故此,香港政府在831框架下,推動民主,不單單是法理可行的事;而且更是它的政治責任。筆者的方案,極為粗糙,主旨是期望各界能重新聚焦,框架如何能推進民主。執筆之時,又再傳來了將會清場的風聲。清場,只是治標。假若政府到這一刻,還是認為清場就是解決問題,那民心只會愈走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