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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下無帶身份證 不構成刑事罪行

15歲以下無帶身份證 不構成刑事罪行

題為編輯所擬。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 《入境條例》 第17C(1)(a)條,只有「年滿15歲」的人有責任「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換言之,15歲以下人士無法按警務人員的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不構成違反第17C(3)條下的刑事罪行。

即使已年滿15歲,任何人如因身分證明文件不在身上,而無法按警務人員的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本身亦不會立即構成第17C(3)下的刑事罪行,因為法律上警務人員應先給予合理機會找回身分證明文件,然後再作出示:R v Fung Chi-wood (1991) 1 HKLR 654 (HC) at 660-661 per Bewley J。

如屬上述並無刑事罪行發生的情況,警務人員無合法權力作出(即時)拘捕:F v 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 [2012] 2 HKLRD 73 at para 14 per Macrae J。

《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2008年10月)第2頁列出警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原則,其中包括:

「除拘捕之外,警務人員不能強迫任何人違反意願前往或逗留在任何警署。[police officers, otherwise than by arrest, cannot compel any person against his will to come to or remain in any police s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