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K、腸腸
編輯: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GY、按針
梁振英收受澳洲企業UGL五千萬款項一事拖足接近三年。昨天爆出民建聯周浩鼎直接轉交審查梁振英的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文件給梁振英批閱,周竟然認為自己無隱瞞,做法無問題,係「如實」交梁振英意見入立法會。他又強調自己符合法律同規則,又話人抹黑。言談間,他認為自己「沒有收受利益」,加上「事件就好似Prosecution同defense都要傾好agreed facts」,傾下啫無呃你呀。
在被踢爆以後還擺出一套委屈表情,然後用一個不倫不類的類比試圖幫自已開脫。 情況有如在刑事法庭中被告人說出「如果係我打佢佢唔只咁傷啦」之類的defence,在他們眼中公眾是一個怎樣的存在?
儘管筆者超級不認同事件只聚焦在周浩鼎一個人身上,但即管看看他今天解畫時的說法是否有可能觸犯法例:
最有可能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意思即是周作為民選公職人員,故意作出不恰當的行為,偏離職責,而又沒有合理解釋。即使沒有證明有收受利益,又或招致政府有所損失,均已構成控罪。這控罪也是控告前特首曾蔭權的罪名。
周浩鼎當然是屬於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終審法院在2011年Wong Linkay案中就指明如果該人有公職在身,有責任為公眾服務,而又故意疏忽,濫用該權力,便已足夠。
但筆者提醒大家,一般而言,立法會議員均受《立法會特權及權力條例》第四條所保障。一名立法會議員因立法會內的動議、決議等而作出的發言或報告文字是絕對絕對免於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但是觀乎文件內容似乎不是周本人的文字;而香港政府過往多次無視此條例,又企圖DQ立法會議員,又控告鄭松泰議員在立法會大會休會期間倒插國旗 …… 究竟立法會議員的特權是否適用於這次的事件,是不是有商榷空間呢?當然,我們都沒有特首超然的權力,也沒有成個律政司的資源去以法律程序DQ周浩鼎啦。
更重要的是,有監察政府責任的立法會議員、以至相關的委員會副主席,把監督文件拿給作為調查對象的梁振英評論,雙方甚至直認不諱,是赤裸裸的官官相衛。市民又如何可以相信立法會可有效監察政府?
周說給予梁看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同意案情」,又認為是公開文件,梁「有權評論」。此類比當然是不類不倫:
(1) 以立法會民選議會類比司法部門,難免有牽強。就算周不是「法官」位置,周也是控方,不應向疑犯索向指示。
(2)「同意案情」是指雙方確認不爭論「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文件中顯示的查訊範圍,以至法律要點扼要用字及格式。
(3)周指專責委員會的範圍可以公開評論,但為何周不以自己的專業判斷去評論法律問題,而要依賴被調查的對象呢?
當調查者居然連調查範圍要有多廣、多寬,也要徵求被調查者的意見,究竟二人討論的,是否單單是要擴大調查範圍,這些疑問絕不是單憑梁振英或者周浩鼎片面之詞就可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