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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議事規則》寫得愈多,主席權反而愈少,啲人一樣可以玩佢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今日宴請前任議員,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見記者,談及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他認為修改《議事規則》應該更加慎重,部份修訂或與《基本法》詆觸。黃宏發又指目前主席權力已經足夠,《議事規則》「寫得愈多,權反而愈少」,條文規限過緊反令主席在某些情況無權作決定,違反會議常識。

黃宏發指修改《議事規則》必須慎重,經長時間討論達成共識後才推行。他指過往最重大的修訂是在1996年將《議事規則》由英文本變成中文本,1995至96年花了一年時間翻譯。對於其中一項修訂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由35人降至20人,黃宏發認為或與《基本法》相詆觸。他解釋指全體委員會階段是立法工作的一部份,法案經大會二讀通過後,意味立法會原則上同意,而全體委員會階段是大會作為委員會處理修訂,通過後再回報大會三讀通過。

黃宏發指即使不違反《基本法》,修訂前亦應仔細討論。不過他亦指《基本法》條文規定立法會半數為法定人數是「好笨」、「搬石頭打自己的腳」。他指過往立法局法定人數是20人,法定人數要求越高便愈難召開會議。黃宏發指法定人數不是有何神聖意義,稱英國下議院會議不設法定人數,只是投票時有法定人數規定。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黃宏發又指,目前的《議事規則》已授予主席足夠權力,例如主席可發還無意義的修正案,以及裁決某些動議如禁止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進場的動議不容辯論。「有好多權主席根本已經有,唔洗寫出嚟,寫到咁死,有時候未必係好事」。他舉例指如議員在辯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起身動議要求先將條文交付議事規則委員會考慮。黃宏發指如根據《議事規則》,並無任何一條規則列明議員可無經預告提出此動議,但黃宏發指對會議有一定認識的人,亦不應禁止提出此動議,此動議比中止待續多一項要求。「常識話俾我地知應該可以(提出動議)交俾委員會」,但如列明不准提出,主席會失去判斷的權力。

黃宏發批評兩派都「玩得過火,好難睇」,認為修改《議事規則》是「製造一個大家決鬥既現象」。他認為「兩邊應該收手,但已勢成騎虎,主席亦勢成騎虎。」

對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議事規則》「好舊」,黃宏發指《議事規則》及《基本法》等不法律不應該經常修改,令人民對法例失去肯定性,「今日唔知聽日事」,反而損害法律本身。他認為行政長官應該介入,勸籲兩派停手。

對於呈請書成立委員會人數要求由20人增加35人,黃宏發指對此制度的影響討論不足,令少數派議員失去為市民發聲的機會。對於選舉立法會主席改由秘書而非最資深議員主持,黃宏發認為「無乜意義,唔知點解會擺咁既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