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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站非禮案:大陸管定香港管?

高鐵站非禮案:大陸管定香港管?

媒體報道,西九高鐵站有女職員向香港警方報案稱被男同事非禮,唯香港警方指事件於內地口岸區發生,建議女方向中國大陸公安報警。我對香港警方如此卸責感到憤怒,因為按《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的規定,這次事件就算發生在內地口岸區,港方仍然是有法律責任的。香港警方對一地兩檢條例竟然如此不熟悉,足見當初民間指出一地兩檢將會帶來的司法混亂的說法,已經預言成真。

內地口岸區的香港法律

很多人的印象是一旦入了內地口岸區,就所有的東西都要跟中國大陸的法例行事。其實一地兩檢條例設有六項豁免要跟香港法例,其中一項是「有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今次事件的兩名當事人都是港鐵的外判員工,他們之間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問題當然屬於「僱傭責任和權益」,是要跟香港法例的。

按照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港鐵及其外判公司作為僱主有沒有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員工作出性騷擾行為,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心工作的環境呢?這點香港的法例和中國大陸的法例有明顯分別。在香港,僱主是有清楚責任的;在中國大陸,雖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也有規定用人單位有預防性騷擾的義務,但沒有明確要承擔的責任。

如果香港警方有熟讀《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的話,他們應該基於「六項豁免」的規定,建議女事主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求助,釐清港鐵及其外判公司作為僱主的責任,而非只是建議女方向中國大陸公安報警。

內地口岸區的內地法律

香港警方條件反射地以為只有中國大陸的法律適用於內地口岸區,對香港居民的保障不足。上面已提了在責任轉移方面的兩地不同,以下再說幾個相關的問題。

首先,報道中只是說了「非禮」,但沒有說明具體發生了什麼事情。這點在中港法制差異就十分重要。中國大陸的《婦女兒童保護法》當中,第五十八條說到「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過中國大陸的女權組織認為這樣的條文不夠清楚,沒有說明「性騷擾」其實是指什麼;相對來說,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列明:「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就算是性騷擾,是比較可操作的一個定義。

要注意,《婦女兒童保護法》當中提到的應對是行政處罰和民事訴訟。至於《刑法》方面,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這個門檻就相對來說要高很多,因為「暴力、脅迫」和「強制」都未必是一般非禮案的情況。而按《行政處罰法》的話,第四十四条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這個處罰又明顯地差距太遠了。

另一個定義上的問題,是一地兩檢條例雖然說了要把內地口岸區視為內地,卻沒有說明是內地的何處:西九高鐵站在司法上是深圳的一部分嗎?還是直屬中央國務院?這條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直屬中央的話,一些相關的地方法規例如《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就不一定適用,保障又少一層。

高鐵開通只是數個月,當初司法混亂的預言已經成真。話分兩頭,如果我是港鐵/外判公司,面對這單官司也十分頭痕⋯⋯點樣同時乎合中港兩地的法律要求,都唔知邊條條例幾時適用,認真生意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