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群音樂教育工作者,我們相信藝術和生命,貴乎尊嚴與自主。我們教導學生,用不同的藝術表達方法,自由地表達心中的意念,而真誠創作和演譯的藝術作品,也帶給人生命的自由。
根據政府的立法建議,篡改國歌曲譜、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即屬犯罪。若有人真誠地對國歌的曲、詞、編曲、以至其演譯方向和方法等,有著另一些見解,而他 / 她需要修改再行表達,他這份誠摯,便將會因「國歌法」的實施而負上刑責。(最常見的例子是國歌歌詞的二次創作,或是編曲上以創新風格去演奏國歌以表達某些藝術和政治信息。)換句話說,創作者為免被控,便需自我審查,自己把意志閹割了。當言論和表達自由被壓制,真誠的和平表達卻換來法律風險,這絕對是對藝術的踐踏和扭曲、對人尊貴的自由意志的侮辱。
根據建議條文:「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這裡,我們更擔憂國歌成為一禁忌。『當國歌奏起,為免被罰,宜肅立』,這種白色恐怖令音樂學生未體會藝術的美,卻先被灌輸一種虛偽、被操控的尊敬和愛國情操。我們教導學生情感流露要真摰不做作,學習藝術(或不學習藝術)也不應基於對前途、對他人目光而來的恐懼和擔憂。「國歌法」卻是將本應發自內心的景仰和端莊表現與恐懼掛勾了。
「國歌法」,強行把一套意識形態,強加市民身上,這是音樂教育工作者所不欲見。因此,我們謹有以下建議:
一、政府應立即進行公眾諮詢,更希望政府撤回建議文件。
二、議員按著對法治、人權和良知的理解,小心審議條文,避免「國歌法」成為損害人權之工具。
三、廣大市民,特別是學習音樂的學生,多了解國歌的背景,以及「國歌法」對教育、言論自由和藝術表達方面的影響,積極討論和表達意見。
香港音樂導師工會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