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發出律師信,要求香港電視領取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才能開始預期中的流動電視廣播,導致香港電視打消或更改原來的廣播計劃。我們可以先假設香港電視所提出的技術性問題沒錯,香港電視所持有的流動電視牌照的條件就包括向覆蓋,而中移動所提供的服務已經超過五千戶,從這個角度去考慮這次事件的問題。(假如政府所說正確的話,它早就應該提出這個問題,這也不會影響下面的分析。)
政府這封律師信應該祇能説是一項停止並終止要求(cease and desist),不能視爲正式的行政決定。它祇是政府對法律的解讀,沒有直接的法律與行政效力。因爲它祇是一個法律觀點,不是正式的行政決定,香港電視可以無視這封律師信的要求繼續原有的計劃(假如它的設施能夠提供預定服務的話)。如果政府堅持它的法律觀點正確,它可以直接訴諸法庭,要求香港電視停止服務,香港電視並不需要爲此事主動提出司法覆核。雙方到時就需要根據牌照的條款與法律/政策的一致性展開辯論,當中會包括《廣播條例》是否適用於流動電視,政府有否突然改變政策等等。
以目前的情況看,我認爲政府的勝算不大(政府有太多説不清和矛盾的地方),香港電視也可以同時向法庭提出不獲免費電視發牌的正當性,尤其是考慮到它能提供這種規模的電視服務,它理應有能力承擔免費電視牌照的條款規定。政府最多祇能要求流動電視服務供應這接受《廣播條例》中的某些規限性條款,但不能要求同時取得免費/收費電視牌照,因爲這屬於三個不同的程序。如果是覺得《廣播條例》的規定落後於技術發展,政府有責任釐清法律的覆蓋範圍,修訂相關法律和政策。
因此,問題是《廣播條例》是否適用,而政府可以提出修例需時,如不使用現行條例就會出現法律漏洞等作爲理由。這時香港電視就可以提出法律的確有不清晰的地方,例如行政會議的權力有多大,爲何它可以跳過通訊管理局的建議和其他正常程序,阻礙經營者根據法律取得牌照,而香港電視是在無法申訴的情況下才按照現行法律取得流動電視拍照,政府到現在才阻止就是再次破壞法律的一致性。這就等於啓動對相關條例和政策的全面性覆核,如果法律與政策不一致,政府的行動就會被視爲不合理而敗訴。合理的判決可以是這樣:如果說因爲法律漏洞的關係而使用《廣播條例》覆蓋這個流動電視所帶來的技術性問題並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發牌制度必須一致、透明和符合程序正義原則,祇要經營這符合條件就必須發出牌照;自我矛盾的政策是對經營這作出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阻撓。
當然,現在的政府並不是要真的探討法律和監管上的問題,而是刻意利用法律去增加香港電視的經營風險,用政府的龐大資源去跟王維基打消耗戰。假如香港電視有意堅持下去,就算它能贏得訴訟,它也必須爲訴訟支付巨額成本和耗費大量時間,這樣子政府的目的就達到了。
另外,我再重申一次,現在的問題不在梁振英和王維基身上,真正的問題是爲何香港會有這些自我矛盾而又容易讓有心人士利用去打擊異己的「制度」。重點不是香港電視能否經營下去,而是要説明和改變這些制度問題。將注意力集中在幾個個人身上是一件愚不可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