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到政府堅決依照人大831決定的框架去進行次輪諮詢,但現時政改諮詢最大的難關正是大眾傾向不接受人大831決定,究竟人大831決定在哪些方面引起爭議呢?
讓我們先來重溫一下人大831決定。
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了三項決定:
(1) 2017年有權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只有提名委員會,而人數、組成和委員的產生辦法,依舊按照現行由1200人,四大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
(2) 特首參選人須取得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提名,才能出閘選特首。
(3) 限制提名委員會只能選出2至3個候選人。
人大831決定的權力
此三項被稱為「落三閘」的人大831決定已經為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定下了提名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委員的產生辦法和候選人出閘門檻等具體框架。由此,問題出現了,究竟人大常委會應否為這些具體框架下決定呢?
根據基本法條文和2004年人大釋法,政改需經過五部曲:
(1) 行政長官先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
(2) 再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3) 由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政改議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4)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及
(5) 行政長官將法案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第二步曲明確指出人大常委會是根據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而在香港提交的報告中,僅僅提及了香港各界的意見,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框架或方案,也沒有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如何選舉提出意見。裡面只建議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需要進行修改,以實現普選目標,就此根據基本法和2004年釋法,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是否需要修改問題作出決定」。因此,人大831決定的框架被質疑超出了基本法和2004年人大釋法所賦予的權力。
律政司袁國勇曾解釋政府對人大決定的法律觀點,認為2004年人大釋法的字眼是「確定」而非「決定」,而根據其他地區的例子,「確定」這個名詞不應狹義地理解為只能批准與否,而應該理解為可以給出原則性的方向。同時,2004年人大釋法前後的討論和說明中並沒有提到人大不可以制定框架。
然而,由一條「是否需要修改」的問題,演變成現在人大831決定的選舉具體框架,仍然令不少市民認為這831決定違反了其法律權力範圍,而要求撤回這個「不合法」的決定。
831框架不符合國際普選標準?
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包括自決和自由與公平選舉權利。其中,第25(b)條列明:「凡屬公民,無分第2條所列之任何區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而按基本法規定,香港透過法律實施此公約。
人大831框架提出的行政長官提名程序被質疑並不普及而平等,正是違反了此公約所規定的所規範的普選基礎。
人大831框架決定將來的提名委員會組成依舊按照現行由1200人,四大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這1200人,由四大界別組成,300人來自工商、金融界;300人來自專業界;300人來自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別;其餘300人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全港350萬合資格選民中只有約24萬人能參選成為提委會的委員。
有人質疑指大部分行業的從業員都沒有界別代表,令大部分選民根本無從參與這候選人提名程序。而且,大量界別的選委又由公司票選出(如漁農界的60席全由公司票選出),令公司票嚴重壟斷選舉,會引致權力盡握於大財團手中,令選出來的特首候選人會傾向維護商家利益。
在提委會的組成跟以往選委會相同以外,出閘門檻也引起很大的爭議。以往的行政長官選舉,並無規定候選人數目,都是「八分一提名入閘」,即最多可以有8個候選人。可是,現在人大831框架要求參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而且最多只可有2至3個候選人,門檻比現時的八分一選委會委員提名為高。
故此,有人認為人大831框架對香港人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作出不合理限制,甚至比現行的「小圈子選舉」更退步。
而政府及建制派則指普選並沒「國際標準」,必須以《基本法》第45條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為本港政制發展的法律依據。再者,在政治上,人大831框架對香港有好處,因為如果人大在第五步曲才否決方案,會帶來更大的政治危機,而且2017年將要原地踏步,沿用上屆特首選舉方法,亦即以現行形式組成的1200人小圈子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
政府現在進入次輪諮詢的尾聲,然而香港各界仍對人大831框架爭議不斷,泛民議員認為在人大831框架下進行諮詢,未能反映市民訴求,將會堅決否決此政改方案,並要求重啟政改。另一方面,政府依然堅持以人大831決定繼續進行諮詢,整個社會分歧更大,他日向立法會提出政改議案亦很大機會不能得到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而否決,令政改過程更加停滯不前。
關於人大831決定的延伸思考: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委員的產生辦法能否達至廣泛代表性?
根據人大831框架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跟現行的選舉辦法有什麼分別?
香港政改系列
(一)背景及發展篇:http://wp.me/p5Autq-7
(二)立法會選舉辦法篇:http://wp.me/p5Autq-b
(三)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篇:http://wp.me/p5Autq-f
(四)人大831決定篇